第 72 节
作者:津股巡览      更新:2021-12-25 18:20      字数:4697
  毓胚⒈渴汤赏祭龛』崽噶耸危贝锇肽曛谩1本┨概兄皇谴锍沙醪叫椋潭吮呓绾兔骋孜侍獾囊恍┰颉4撕笏揭频缴愀窈又Я鞯牟级优暇傩斜呓缣概小H咴谔概兄械髑簿樱灰哉秸嗤病G宸酱砺】贫嗖豢鲜救酰胫φS赫畚馓概衅屏眩砦蟮亟】贫喑坊兀挠刹吡璩涫紫怼2吡杼缺冉先砣酰沼诮邮芏矸降幕绶桨浮S赫迥辏?727年),双方签订《布连斯奇条约》,规定了中俄中段边界:以恰克图为起点,由此向东至额尔古纳河,向西至沙毕纳伊岭(即沙宾达巴哈),以北属俄罗斯,以南属中国。布连斯奇条约签订后,双方又于雍正六年(1728年),在恰克图签订了《恰克图条约》,这是谈判的一个总结果。条约共十一条,主要有这样一些内容:在边界方面,再次肯定《布连斯奇条约》中关于中段边界的划分,并且重申《尼布楚条约》中关于乌第河地区作为待议区的规定。在贸易方面,规定俄国商人每隔三年来北京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二百人,一切货物均免税。此外,还可在恰克图、尼布楚边界贸易,也不征税。在宗教方面,允许俄国可以增派东正教士来北京,并可派遣留学生来北京学习满、汉文。《布连斯奇条约》和《恰克图条约》使俄国占到很大便宜,确认了俄国在此以前所侵占的我国北部蒙古地区的大片领土,把贝加尔湖一带和唐努乌梁海以北的叶尼塞河上游地区都划入了俄国的版图。此外,又使俄国取得了在北京贸易和传教的巨大权利。不过这两项条约的签订,总算是确定了中俄中段边界。此后这段边界未有重大变动,目前大部分已成为蒙俄边界。
  2。制止廓尔喀侵扰
  乾隆时,廓尔喀(今尼泊尔),受英国殖民者的唆使,又与西藏大农奴主沙玛尔巴相勾结,积极图谋西藏。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廓尔喀以同西藏地方的商务争执为词,发兵侵入西藏,攻占聂拉木、宗噶、济咙等地。乾隆帝命御前侍卫巴忠等统兵入藏。但巴忠等入藏后按兵不动,遣人与廓尔喀议和,私许元宝一千个作为赎金,令其退回所占地方;并以廓尔喀投降奏闻。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廓尔喀又大举进犯,深入日喀则,大掠扎什伦布寺,盘踞聂拉木、济咙等地不去。乾隆五十七年,清兵由青海入藏,击败廓尔喀军,尽复失地。廓尔喀遣使乞和,并献出所掠扎什伦布财物。此后,清廷提高驻藏大臣的职权,整顿西藏的防务,改革西藏的赋役制度及宗教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西藏的管理。
  3。清朝的疆域
  清朝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经过同外部侵略势力及内部分裂割据势力的一系列重大斗争,建立起一个空前统一和巩固的国家。乾隆时期,清朝的疆域已经最后形成,计有内地十八行省,东北的盛京、吉林、黑龙江,以及内蒙古、外蒙古、唐努乌梁海(在萨彦岭和唐努山之间)、青海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幅员辽阔,西到巴尔喀什湖和葱岭,北到唐努乌梁海,东北到外兴安岭、库页岛和鄂霍次克海,东到海及台湾诸岛屿,南到南沙群岛,这就基本上奠定了今天中国疆域的规模。康熙、雍正、乾隆帝在加强和巩固国家统一事业上,是有重大贡献的。  四、政治、军事制度
  1。中央制度
  内阁 清朝沿袭明制,仍以内阁作为政府的中枢机构,以内阁大学士作为宰辅,但实际上内阁的实权远不及明朝。内阁系由皇太极时的文馆及内三院演变而来。天聪三年(1620年),皇太极设立文馆,后改文馆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入关以后,清廷仿照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后经几次反复,到乾隆年间,内阁的体制才稳定并得到发展。内阁的主要官员定为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均为正一品①;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均为从一品②;学士满六人,汉四人,均为从二品。内阁大学士自定为正一品后,遂成为有清一代最高的官员,犹如历代的宰相,地位极为尊崇。清代也承袭明代的票拟制度,内阁的职务主要即在于票拟,这是内阁权力的集中表现。清初官员奏事,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题本用印,奏本不用印。乾隆前期以后,废止奏本,一概用题本。所谓票拟,就是内阁有权代替皇帝预先阅看官员的题本奏本,并且提出处理意见,写在一张小纸票上,然后呈送皇帝裁定。这种内阁预先用小纸票标写批答之辞,便叫作票拟,也叫作票签。然而内阁的权力愈来愈低。清初,在内阁之外,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皆由满族大臣组成,凡军国机要重务都不经过内阁票拟,而径由议政王大臣会议策划方案,最后由皇帝裁决。康熙时又有南书房③,翰林文学之士,入内当值。凡一切特颁诏旨,皆由南书房翰林撰拟,内阁之权更分。到雍正年间,清廷又普遍推行奏折制度,凡属密办之事,皆令官员使用奏折直达皇帝,由皇帝亲自批答,发还奏人付诸执行。由此许多题本变成例行公事,已无机要可言,内阁之权力遂大为削弱。特别是雍正时设立军机处以后,一切军国大政皆由军机处办理,而内阁不过徒拥虚名而已,只能办一些寻常事务,内阁大学士如果不能进入军机处,则一切要政皆不得预闻。军机处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成立于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军机房”,不久改称“办理军机处”,乾隆以后多省去“办理”二字,简称“军机处”。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简,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所谓“行走”者,即入值办事之意。军机大臣没有定额,军机处初设时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军机章京初无定额,至嘉庆初年,始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满、汉章京又各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军机章京之任命,或称为“军机司员上行走”,或称为“军机章京上行走”。军机处成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废止了,内阁变成只是办理例行事务的机构,一切机密大政均归于军机处办理。军机处总揽军、政大权,真正成为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皇帝行动所到的地方,军机大臣也无不随从在侧。但军机处在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不像正式国家机关的样子。军机处办公的地方不称衙署,仅称“值房”。军机大臣的值房称为“军机堂”,初仅板屋数间,后来才改建瓦屋。军机章京的值房,最初仅有屋一间半,后来才为五间。军机处也无专官,军机大臣、军机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职,皇帝可以随时令其离开军机处,回本衙门。军机大臣既无品级,也无俸给。军机大臣之任命,并无制度上的规定可供遵循,完全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一切都由皇帝临时交办,所以军机大臣只是承旨办事而已。“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①,这些都说明军机处是皇帝的御用工具。六部与三法司 中央机构又有各部院衙门,分掌各方面事务。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全国文职官员的任免及考核,户部主管全国土地、户口、田赋、关税等事,礼部主管国家典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兵部主管全国军事及武职官员的考核任免,刑部主管全国刑罚的政令,工部主管各种工程事务。又有都察院,作为监察机关。有大理寺,作为审理刑狱的机关。清朝和明朝一样,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称为“三法司”。凡重大案件(斩绞案件),皆经三法司会勘,先由刑部审明,再由都察院参核,再由大理寺平允,然后奏请皇帝裁决。理藩院 理藩院是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机关,其体制同于六部,地位列于工部之后。职官有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额外侍郎一人,其下又有属官若干人。主要官员由满洲,蒙古人担任。属官亦有少数汉军旗人担任。理藩院的职务是掌管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区的蒙、维、藏族事务,诸如政令、爵禄、朝会、刑罚等等。此外,理藩院也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务。凡与俄罗斯交涉事宜,皆归理藩院办理。内务府 内务府是掌管皇帝家务的机关,其全称为“总管内务府衙门”,最高官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由满洲贵族王公大臣担任。内务府的职权很广,凡宫廷的典礼、祭祀、库藏、财用、服御、赏赐、建造、供应、刑律等事,皆统于总管大臣。内务府的设立,是清代首创,是对历代皇帝家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在中国历史上,皇帝家务都照例由宦官掌管,因之宦官往往得到皇帝的亲幸重用,从而得以执掌大权,干预政事,出现宦官专权之祸。清代设立内务府,以大臣统领,革除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尽收宦官之权归入内务府,从此宦官在宫内不过从事洒扫之役。这就排除了宦官对皇权的干扰,根绝了宦官专权之祸。在清代,虽也有个别宦官受到宠幸,但从未在政治上酿成大祸。
  2。内地制度
  在地方机构方面,分省、道、府、县四级。另外又有厅、州,或直属布政使司管辖,其地位如府;或属府管辖,其地位如县。行省制 行省之名始于元代,明代改行省为布政司,清代又恢复行省之名。清前期共设置内地十八省,即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清朝末年,台湾、新疆也改为行省,又将东北改为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合旧日十八省,共有二十三行省。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这是因袭与发展明制而来。清初总督、巡抚之设变动无常,到乾隆时才固定下来,大致两省或三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其无巡抚省分,例由总督兼理。总督为正二品,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覈官吏,修饬封疆。巡抚职务大致与总督同,惟权力略小,为从二品。乾隆时全国共设有八个总督,即直隶总督,管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分地区,驻保定;两江总督,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驻江宁(今南京);闽浙总督,管辖福建、浙江二省,驻福州;两湖总督,管辖湖南、湖北二省,驻武昌;陕甘总督,管辖陕西、甘肃二省,驻兰州;四川总督,驻重庆,又驻成都;两广总督,管辖广东、广西二省及南海诸岛,驻广州,云贵总督,管辖云南、贵州二省,驻贵阳,又驻云南。八总督中,直隶、四川总督各兼其省之巡抚事,陕甘总督亦兼甘肃巡抚。以后到光绪末年,又增设东三省总督,合为九督。至于巡抚之设置,乾隆时期,除直隶、四川、甘肃三省外,他省皆置巡抚一人,因成定制。至光绪时期,诸新建省分,亦皆设置巡抚,后罢奉天巡抚,以东三省总督兼理。督抚以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称“藩司”,也称“方伯”,为从二品官,品级与巡抚同,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按察使又称“臬司”(司法之意),为正三品官,地位略逊于布政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纠察,并兼管驿传事务。①道 省下有道,道设道员。道有“守道”与“巡道”之分,大致由布政使的辅佐官参政、参议驻守在一定地方,叫作“守道”,由按察使的辅佐官副使、佥事分巡某一带地方,叫作“巡道”。守、巡道员本来和明代一样,是一种临时性的差使,本身没有品级,完全看他所带的是什么衔,如带参政衔是从三品,带参议衔是从四品;带副使衔是正四品,带佥事衔是正五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取消参政、参议、副使、佥事诸衔,道员一律定为正四品,于是道员就不是差使而是实官了。守道与巡道的分工,大致是守道管钱谷,巡道管刑名。此外,还有一些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道员或统辖全省地方,或分辖三、四府州地方,是省与府之间的地方长官。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守、巡各道,即是所谓司、道。司、道都是监督府、县的,所以通称“监司”。司、道虽不及督抚地位之高,但都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都自有办事衙门,所以也是很重要的地方长官。府、县 道下为府,府设知府一人,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惟顺天府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