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节
作者:花旗      更新:2021-11-17 19:34      字数:4897
  点,而至高的权力却训练人们的眼光在评价行为时要变得越来越不带个人情绪,甚至受害者
  本人的眼光也要如此,虽然就像我们所提到过的,这要在最后才能实现。由此看来,“正
  确”和“错误”的概念产生在建立了法规之后,而不是像杜林所想要的那样,从伤害的行为
  中产生。仅就正确和错误概念本身而言,它们没有任何意义。仅就某一种伤害、暴虐、剥
  削、毁灭行为本身而言,它们并不是自在的“错误”,因为生命的本质在起作用,也就是
  说,在生命的基本功能中那些具有伤害性、暴虐性的、剥削性、毁灭性的东西在起作用。不
  能想像生命中没有这种特性。还有一点应更加提请我们注意:从最高的生理立场出发,只应
  当在例外的情况下实行法制,因为法制有时会限制发自力量之源的生命意志,使生命意志的
  总目标屈从于个别手段,屈从于为了创造更大的权力单位而实施的手段。把一种法律规范想
  像成绝对的和普遍的,不是把它当作权力联合体的战斗武器,而是把它当作反对所有战斗的
  武器(根据杜林的陈词滥调,任何意志都应当把任何其它的意志视为同调),这是一种敌视
  生命的原则,是对人的败坏和瓦解,是对人类未来的谋杀;是一种疲惫的象征,一条通向虚
  无的秘密路径。
  十二
  关于惩罚的起源和惩罚的目的我还有一句话要讲:有两个有区别的问题,或者说两个应
  当被区别开来的问题,它们总是被人们混为一谈。以往的道德起源家们又是怎样对待这一问
  题的呢?他们的作法一向很天真,他们随意从惩罚中找出一个“目的”,比如说报复、或者
  威慑,然后轻而易举地把这种目的归结为事物的发端、惩罚的始因,这就算是大功告成了。
  但是,在研究法的发生史的过程中,“法的目的”应当是最后探讨的课题。当然,在史学领
  域里最重要的结论是经过努力,而且也只应经努力而得出,这个结论就是:一件事的起因和
  它的最终的用途、它的实际应用,以及它的目的顺序的排列都全然不是一回事;所有现存的
  事物,不管它的起源什么,总是不断地被那些掌握权柄的人改头换面,根据他们的需要加以
  歪曲;在生物世界中发生的一切都是征服和战胜,因此所有的征服和战胜也就都意味着重新
  解释与重新正名,在这一重新解释与正名的过程中,以往的“意义”和“目的”就会不可避
  免地被掩盖,甚至被全部抹掉。即使人们清楚地了解了所有生理器官的用途,甚至认识了法
  律机构的用途,社会风俗的用途,政治习惯以至于艺术形式或宗教祭礼形式的用途,人们也
  并不会因此而了解它们的发生史——不管这一切在老派的耳朵听来是多么令人不舒服——,
  因为自古以来,人们就自以为把握了事物、形式、机构的确有证据的目的、用途,以及它们
  出现的原因;人们相信眼睛的被造是为了看,手的被造是为了握,同样,人们想像惩罚也是
  为了惩罚而被发明的。但是所有的目的、所有的用途都不过是一个事实的标志:一种向往力
  量的意志战胜了力量相对薄弱者,而后根据自己的需要为这种意志的功能打印上意义。因
  此,一件“事”、一个器官、一种习惯的全部历史可能就是一串不间断的锁链,连接着各种
  重新解释和重新正名,至于这些解释和正名的起因本身并没有相互联系的必要,相反,它们
  的相继排列、相互交替只不过是偶然的因素使然。因此,一件事、一种习俗、一个器官的
  “发展”并不是朝着一个目标的发展的渐进过程,并不是一种逻辑的、简捷的、最节约人力
  财力的渐进过程,而是一个由比较深刻、相对独立、自发产生的征服过程组成的序列,在这
  个序列里还要包括出现在每个过程中的阻力,以自我保护和逆反为目标的形式转换,取得成
  效的对抗行动。形式是可变的,而“意义”的可变性更大……这在任何一个有机体内都不例
  外:每逢整个机体的主要生长期开始,机体各个器官的“意义”也随之改变;在有些情况
  下,个别器官的衰老和数量的减少(比如由于有些组成部分的死亡)可能是整体的完善和力
  量增长的征兆。我要说的是:就连意义和实用价值的部分失效、萎缩、退化、丧失、乃至死
  亡也是真实的渐进过程的条件,这个过程往往表现为一种向往更强大的力量的意志和方式,
  而且这种意志和方式贯彻往往不惜以牺牲无数微弱力量为代价,甚至连衡量“进步”幅度的
  标准都是根据为进步而付出的牺牲量来确定的。为了个别更强壮的人种的繁荣而牺牲大批的
  人——这也可能是一种进步……我特别强调这一史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主要是因为这个观
  点从根本上和当前占统治地位的本能与时尚相悖,这种观点宁可固守无所不在的强力意志的
  理论,宁可相信事件发生的绝对偶然性和机械的无目的性。反对所有统治者和即将成为统治
  者的民主主义偏见,现代的薄古主义(我为一件坏事造一个坏字)逐渐地侵蚀到精神领域、
  最高精神领域里来了;在我看来,它已经战胜了整个生理学和生命学说,而且很显然它对这
  些学说的破坏是通过偷换一个基本概念,一个内在的主动性概念而实现的;反之,在那种民
  主主义偏见的压力下,人们把“适应”,也就是一种二流的主动性、一种纯粹的反应性,摆
  到优先的地位。人们,比如说赫伯特·斯宾塞,就是这样给生命本身下定义的,他把生命称
  为一种对于外部环境的目的越来越明确的内在“适应”。可是这样一来就曲解了生命的本
  质——它的强力意志,就忽视了自发的,进攻型的,优胜的,重新阐释、重新建立和形成的
  力量(要知道,“适应”即是依据这种力量进行调整)的本质优越性;这样一来也就否定了
  有机体内那些通过生命意志显示了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高级官能的主导作用。读者或许还记得
  赫胥黎是怎样谴责斯宾塞的“行政虚无主义”的,可是目前的问题比“行政的”问题更紧要。
  十三
  回到惩罚这个课题上来,我们必须区分惩罚的两种不同的特性。首先是它的比较恒久的
  特性,这种特性表现为习俗、仪式、“戏剧”,表现为程序中的某一严格的步骤;其次是惩
  罚的可变的特性,这种特性表现为意义、目的,表现为对形成这种程序的期望。以此类推,
  这里没有别的前提。依照恰才阐述过的史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程序本身就会成为某种比它
  在惩罚方面的用途更为古老、更为早期的东西,而它在惩罚方面的用途只是被塞给、被强加
  给早已存在着的、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是多余的程序的。简言之,事情并不像我们的天真的
  道德和法律起源家们一直想像的那样,他们以为创造程序是为了惩罚,就像人们以为创造手
  是为了抓东西一样。说到惩罚的另外那个特性,那个可变的特性,也就是惩罚的“意义”,
  在晚近的文化阶段(比如说在当今的欧洲),惩罚事实上早已不只是意义单一的概念,而是
  多种意义的组合。惩罚的全部历史,它的为各种不同的目的所用的历史,最后都集结为一
  体,难以分解,难以剖析,而且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对它根本无法下定义。我们现在没法断
  定,执行惩罚本来是为了什么,所有对全过程进行了符号式的压缩的概念都逃避定义,只有
  那些没有历史的概念才能够被定义。可是从早些时候的一个研究看来,那个“各种意义”的
  组合倒还更容易分解,且更容易推演。我们现在尚且可以看到,组合的各因素是怎样根据每
  一个别情况改变它们的价值的,而后又是怎样重新组合,使得有时这种因素、有时那种因素
  压倒其它因素,跃据主导地位的。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单一的因素(比如说威慑的目的)
  也可能扬弃所有其它因素。为了使读者至少了解惩罚的“意义”其实是多么不确定、多么次
  要、多么偶然,并且使读者了解,同样一个程序是会怎样地被利用,被解释,被装扮,以便
  为完全不同的目的服务,我在这里列了一个提纲,这是我从一小部分偶然收集到的资料中抽
  象出来的:
  为了消除破坏的危害性,防止进一步的破坏而实施的惩罚。
  为了以某种方式(甚至用一种感情补偿方式)向受害者补偿损失而实施的惩罚。
  通过惩罚来孤立破坏平衡的一方,使失衡现象不继续发展。
  利用惩罚使那些惩罚的决策人和执行者产生恐惧感。
  通过惩罚抵消犯人迄今享受的优惠(比如强迫他去矿山作苦役)。
  用惩罚来排除蜕化的成员(在有些情况下排除整个族系,例如根据中国的法律,这是一
  种保持种族纯洁的方法,一种维护社会模式的工具)。
  把惩罚当作庆贺,也就是说对终于被打倒的敌人实行强暴和嘲弄。
  通过惩罚建立记忆,不论是对受惩罚者而言(即所谓对他实行“改造”),还是对于目
  击者而言。
  惩罚作为当权者要求犯人支付的一种酬金,因为当权者保护了犯人免受越轨的报复。
  只要强悍的种族仍然坚持报复的自然状态,并要求把这种自然状态当作它的特权,那么
  惩罚就要和这种报复的自然状态进行调和。
  用惩罚向那个和平、法规、秩序和权威的敌人宣战,并且规定战争规范。据信这个敌人
  危害了集体生活,背弃了集体生活的前提,人们将把这个敌人当作一个叛逆者、变节者、破
  坏和平者,用战争赋予人们的工具和他作斗争。
  十四
  这个提纲肯定是不全面的,惩罚显然是被用滥了,因此我们就更有理由从中删除一种臆
  想的用途,尽管在民众的意识中,这是最主要的用途,——对于惩罚的信念如今虽已濒临崩
  溃,但是信念却恰恰在惩罚中不断地找到它最强有力的支柱。惩罚据说是具有价值的,为的
  是要在犯人心中唤起一种负罪感,人们在惩罚中寻找那种能引起灵魂反馈的真实功能,他们
  把这种灵魂反馈称为“良心谴责”、“良心忏悔”。但是这种臆测即使用于今天也是曲解现
  实、歪曲心理的,如果应用于人类最漫长的历史、应用于人的史前时期,那就更要差之里
  了!恰恰是在罪犯和囚徒中绝少有人真心忏悔,监狱和教养所不是这些蛀虫类喜爱的哺乳场
  所。所有认真的观察家都会赞同这一点,尽管他们总是不怎么情愿地、非常违心地说出这类
  的判断。总的来说,惩罚能使人变得坚强冷酷、全神贯注,惩罚能激化异化感觉,加强抵抗
  力量。假如出现这样情况:惩罚消耗精力,引起可悲的衰竭和自卑,那么这种结果无疑比惩
  罚的一般效果,比那种以干瘪、阴郁的严肃为特征的效果更不能令人满意。可是如果我们真
  的仔细思考一下人类历史以前的那数千年,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断定:恰恰是惩罚最有效
  地阻止了负罪感的发展。至少从惩罚机器的牺牲者的角度看是这样的。所以我们不应当忽
  略,罪犯在目睹了法律的和执法的程序之后在多大程度上实行自我克制,在多大程度上感觉
  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卑鄙的。其实他看到的无非是法在干着同样的勾当,只不过是以好的名
  义,以良心的名义干的,诸如刺探、谋骗、收买、设陷、那一整套精细狡诈的公安技巧、起
  诉艺术,更不要说那些为情理所不能容的劫掠、强暴、咒骂、监禁、拷打、谋杀,所有这些
  行动都不受法官的斥责和判决,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出于特殊的用途才有例外。“良心谴
  责”这种我们地球的植被上最神秘、最有趣的植物不是从这片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事实上,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惩罚执行者本人,根本就不曾意识到他是和“罪犯”打交
  道,他认为他是在和一个惹祸的人打交道,在和一个不负责任的不幸事件打交道,而那个将
  要受罚的人也感觉他的受罚是一种不幸,因此他在受罚时没有“内心痛苦”,只是觉得突然
  之间发生了某种未曾预料的事件,一种可怕的自然事件:一块岩石由天而降,把他砸碎,他
  已没有力量再进行抗争。
  十五
  斯宾诺莎曾经不无尴尬地承认了这一事实(这使他的注释家们感到恼火,因为他们,如
  基诺·费舍,正按部就班地曲解他在这里的原意)。有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