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节
作者:京文      更新:2021-02-17 12:20      字数:5033
  此事的房间是不许外界人进去,档案更不许人看的,出组也专用北大的先生们专办,我当然也不知道。但是因为他们到庆丰司去执行点查任务的时候,要向内务府经管人(房产租库掌印郎中)文荫先生家中收取租册,内务府又告到执政府内务部,于是又交到了内务部我的管辖,命我查办此案。
  事情是发生在1925年2月25、26两日,第一日是李玄伯做组长,出组到庆丰司。他带了军警收得庆丰司司印案卷及租折帐册,还有租银若干,回来。第二日是马幼渔(裕藻)继续为组长,他们发现所收册籍不全,仍旧带了军警续往收取。于是文荫当然报告了清室内务府呈诉到执政府。
  我在3月6日的下午接到了一件执政府秘书厅的来函,内容是:
  敬启者:奉执政发下清室内务府呈一件,内称:“清室善后委员会李宗侗率领军警多名,赴房产租库勒索租折案卷取去庆丰司司印案卷及租折、帐册、银元、铜元等物。又北京大学教授马裕藻率领军警多人赴房产租库掌印郎中文荫家中,迫将租折案册,一律交出,势极强硬,无可理喻。”等语;奉批“折查还。大学教授何以能率领军警多人,迫令掌印文荫索取租折?马裕藻不法行为,当究治其应得之咎!”等因,除分行外,相应抄录原件,函达贵部遵照办理可也。此致
  内务部?
  临时执政府秘书厅启十四年三月五日?
  附件:?
  敬呈者:为呈报事,窃以法律本事理而施设,财产赖法律而安全。盖权利各有归属,分限罔或逾越也。查敝府所属房产租库掌管清室各处房产,曾经造册逐送内务部查照立案,由敝府自行经理。自民国初元以还,行之已久。兹迭据办事人员报称:“本年二月二十五日有清室善后委员会李宗侗等,率领军警多名,赴房产租库勒索租折案卷册档,将现取租折二百二十四个,并取租帐,以及取来银元、铜元,陈废租折,一并取去。该会并将庆丰司司印、案卷、钱粮、衙门案卷、柜■持去。又于二十六日有国立北京大学教授马裕藻率领军警多人,赴房产租库掌印郎中文荫家中,迫将所管租折、案册等件,一律交出。当由文荫等告以未见明令,究竟有无何项公事?马教授云:并无公事,只须速交。”势极强硬,无可理喻。敝府闻之,殊深惶异。原财产自由,法所明定;强夺侵占,律有专条。似此一二私人控率军警,任意攘夺,致所有权利,横被蹂躏。斯不独违反法律所规定,抑且为国家文明之玷矣。敝府职责攸关,难安缄默。除陈明内务部外,谨据实胪陈,敢乞执政维持公序,饬令内务部劝止勿再强索文件财物,并准将持去之印信、租折、帐册、货币等件发还,以重法律,而卫权利。不胜迫切待命之至!?
  谨呈?
  执政。?
  清室内务府谨呈中华民国十四年三月 日?
  龚总长、王次长来请我到他们的办公室,那时叫做堂上。要我去查办。
  他说:“一个大学教授,他为什么管这种闲事?他如何可以率同军警这样地横行?”?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学风官风(3)
  我说:“他们是替委员会去的,他们不懂公事,由李宗侗以委员会名义,可以知道,他们欠缺了带委员会的公文去。而马裕藻用大学教授的名义更糊涂了。否则他哪里来的军警?军警也不会听大学教授率领的。”我选择了帮助委员会这边讲话。?
  “你去查办好了!”龚说:“前次制止点查的事,因为本部的斡旋,要执政迁就了结,他们何以又闹出这样的事?必须送办!你去办吧!”?
  “这也是点查一案,不能分为两事,他们是替委员会为国家执行公务,受着委员会的委托做的,政府既然承认委员会的行为,如何不承认此事?”我说:“这仍旧是执政府的错误,司里没有法子去办!”?
  “那你查了再说!”?
  “事实了了,查什么呢?”?
  “这是命令!你去查吧!”龚非常地不快了。?
  我知道没有什么可说,退了下来。到神武门去,又详细地问了一些经过,我知道我的判断一点没有错。?
  第二天,我到了部,去见王次长,我还是执着我昨天的话,王次长讲理是讲不过我,他也有些生气了,他说:“景洲!你读着孔孟之书,你没读过《论语》上说‘与上大夫言,??如也。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你怎么对龚总长这样地侃侃如也,难怪他要不高兴,他既要你查办,你总该有个书面答复吧?”
  我当时也默然了。即刻在他桌上,取了一张十行签写了一张报告,还是我那一套,交给了他,下来了。
  一会儿,堂上又来请,说“总长来了,请我去谈”。
  我再度上去,龚、王两长都和颜悦色站起欢迎。
  龚手里拿着那件文书交给我,说:“就这样全权交给你,请你斟酌着办,只要妥贴就好。”
  我接受了这个使命,立刻去看易寅村,易先生同我一同看访李石曾,谈了经过,看了文书。
  李先生建议:“最好由内务部将这一件文书照行给委员会,委员会搁置着不答复,内务部也不要再问,就算缴了令。如执政府再问,就说已经行知了含糊了事如何?”
  我同易先生都赞成了,我回到部里复命,两长官也同意照办了。
  于是龚总长对我说:“向来关于清室的事项,依其事类的性质分属于各司。现在为统一事权,以免分歧起见,以后统归警政司,听你主持,请王次长通知他们。”我也没有异议。可是从此时起,我却发现了清室善后委员会内北大的先生们对我的裂痕。
  事情是这样:我们在内务部中,除去部派的两位助理员外,有两位顾问,一个是我,一个姓刘名馥,号奇甫,是一个留日的法律家,有相当的心计。那时财政部办了一个官产清理处,内务部当然是一个重要有关机关,平时两部争着主管权。现在这个机关,目的在生财,所以由财政部主持,而内务部派一个会办,刘正兼任这一个职务。他同易寅村本无交谊,也不同党,因为做官,用同乡的关系来认识了,也是寅村介绍到委员会任顾问,同我一样。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学风官风(4)
  清室内务府的房产,当然是北京一大笔官产,财政部要处分官产,当然要动脑筋的,刘先生参加委员会,不知道是否意在“沛公”或者是适逢其会?他知道了这件事情,委员会却又讳莫如深,故宫内所有事务不许北大系统以外的人来参预。他却心生一计,用易寅村的名义,说是易先生要他来看卷的。易寅村虽然不是北大嫡系,可他是国民党阁员的朋友,又兼代着本会委员,自然不好拒绝,他们让他进去了。
  刘先生又疏忽了一着,他事前事后都没有同易先生接头,或者他是怕易的不能同意?第二天他们见了易寅村问及此事,易先生茫然莫名其妙。
  于是他们哗然了,原来他们的主观,政府本是敌人,内务部是相当可怕的,内务部的朋友,在他们看来,同清室的内务府是没有什么区分的,其中就是合作,也不外乎间谍之类,“卧榻之侧,不容酣睡”而已。现在发现了刘的这一举动,充分证明了间谍行为,内务部的人没有好东西,已成铁案。于是沈兼士、李玄伯以及一班北大人同仇敌忾的去见李委员长,指定刘、吴都是内务部的间谍,非予清除不可。
  “李先生如果相信他们,那用他们好了,我们全体辞职!”尤其是沈兼士先生气势汹汹地这样说着。
  “吴先生我知道,他不至于。”李石曾答复,“刘我不大清楚,要问易先生。”
  “以后不要刘来好了。”易寅村说,“也不至于十分了不得。”他们也只得算了。
  第二天,易寅村同我说:“他们气势真了不得,刘奇甫也无聊,然而难道犯死罪吗?至于你我的合作,石曾先生很明白,他们下边人哪里知道?”
  北大系的朋友们经这一次,对我显然有了成见,认为我这个内务部派来的主管是专来制他们的,而我做的事有多么重要他们并不知道。刘先生惹的麻烦,由我来承担,又有什么办法。好在,李、易二先生对我尚属清楚。出了这种事,我只能不在意下,好在大家都是为了“故宫”的事业,于是一笑而散。然而我从此知道了我自己在“故宫”中两面为难的尴尬处境是越发严重了。
  以后,这一批官产的处分事项,结果是无疾而终。听说:是又为地方实力家收去。故宫方面,是一干二净,究竟如何,也没有人问,只有天晓得吧!
  一方面在内务部,因为两长吩咐以后清室有关的公事一并归我经手的命令,引起其他主管司的嫉视,尤其在礼俗司,几乎以私通民党相指摘。此乃后话,现且不谈。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法庭的外向(1)
  以后,清室的人,没有再来合作,就是委员长李石曾,他为了表示公正,同时自然也不敢担保自己的人,是不是全部急公洁己,不出一点毛病?他要多方面来监视,他保举了原在这一区的区长清肃亲王的外甥延庚留任主管神武门地区。这是第六区,清室没有出宫以前,这一区等于一个清宫的特区,所以用延庚来保卫或者也是政府原与清室有旧的关系而先意承志?或者出于清室的要求?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目下,当然可以更换了。而李石曾留着他监视我们自己,自然也有充分的理由。所以他派到故宫执行监视以及守卫的警察,主要的当然都是满洲人。内务府既然始终表示不合作,他们非要与委员会势不两立,与同人感情日趋恶劣,多数人都不免愤慨。
  在7月31日点查养心殿物品的时候,发现了一批密谋复辟文件,于法于情,都以为应该检举了,也好杀杀他们的威焰。下面是检举复辟案文证,致京师地方检察厅,这公函:
  委员会致京师地方检察厅函:
  敬启者:本会于七月三十一日点查养心殿时,发现去年春夏间清室密谋复辟文件,业由组长吴承仕提出,本会同人认为有图谋复辟确据者:有内务府大臣金梁《条陈二事、三事》,及《列举贤才》各折,康有为请庄士敦代奏《游说经过》函等,共五件;又有金梁为江亢虎请靓折、致金梁请觐二函,不过偶涉嫌疑而已。兹特一并抄送
  贵厅查照。事关内乱,应否分别提起公诉?唯贵厅酌裁!至该项文件,如遇必须调阅原件时,请函派检察官到会检阅为荷!此致?
  京师地方检察厅?
  附:抄件八件,照片七张。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地方检察厅因为管辖的关系,将此案移送到京师高等检察厅,同时复了委员会一封公函如下:
  ?
  迳复者:案准
  贵会函开: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点查养心殿时,发现去年春夏间金梁等密谋复辟文件,并附送抄件八件,照片七张。等因,到厅,当经本厅派员检阅原件无异。该金梁等不无阴谋内乱嫌疑。惟依《刑事诉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其第一审应归高等厅管辖,业已备文连同前项附件,移送京师高等检察厅办理。相应函复
  贵会查照!此致
  清室善后委员会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法庭的外向(2)
  委员会收到了前项地检厅的答复,又写了一封公函给高等检察厅,同时,因为牵涉到溥仪的英文老师英国人庄士敦,他最近在报纸出名为溥仪辩护。所以又发了一封公函给外交部。两函并载如次:
  委员会致京师高等检察厅函
  迳启者:顷接京师地方检察厅函复,本会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点查养心殿时,发现去年春夏间金梁等密谋复辟文件,经厅派员检阅原件无异。金梁等不无阴谋内乱嫌疑,依《刑事诉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已备文连同附件移送京师高等检察厅办理。等因;查本案发现后,关于庄士敦曾致函报馆为溥仪辩护,谓此康有为个人行动,与清室无关。庄士敦以外人参预内乱,例应驱逐出境,业经函外交部核办。惟庄氏既有此诡辩,本会不得不将溥仪罪证,列举如下,以供贵厅参考:
  一、康有为致庄函:“望以所历代奏、先慰圣怀”,是证康之游说,溥仪固与谋,而庄特为其传递消息。
  二、康函本与庄,而发现乃在溥仪所住之养心殿,与金梁各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