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节
作者:京文      更新:2021-02-17 12:20      字数:5109
  财,死也不肯走。
  鹿钟麟敦促溥仪催逼,两个老太婆只是不动,她们说太极、重华两宫就是她们的死所,倘要行强,只有跳井。并且声言“已经绝食了”。天晓得!?
  政府方面也不客气了,如不服从,要强迫移住西偏殿,以便看管。并将乾清宫、养心殿、长寿宫等处,先派国民军看守,不许任意出入。
  一迳僵持着到了12日那天上午,又集合了五组,查察全宫。中路的宫殿,早就查封了;还没有封完的,计有重华宫、太极殿、寿康宫、内务处等处。到了下午二时,鹿、张又请了清室代表绍英等,在神武门会谈,请她们两位老妃赶快搬出,并先并居一宫。一面准许他们清室一向所积聚的大内藏银,全数发还。这是对两位太妃的示范。
  《清室善后委员会组织条例》发表了:
  ?
  第一条 国务院依据国务会议修正清室优待条件议决案,组织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分别清理清室公产、私产及一切善后事宜。
  第二条 委员会之组织:委员长一人,由国务总理聘任;委员十四人,由委员长商承国务总理聘任;但得由清室指定五人。
  监察员六人,由委员公推选任。国务总理得就委员长、委员中指定五人为常务委员,执行委员会议决事项,各院部得派一人或二人为助理员,辅助常务委员分办各项事务。委员会得聘请顾问若干人,就有专门学识者选定之。委员长、委员、监察员、助理员及顾问均系名誉职。
  第三条 委员会之职务:
  (甲)清室所管各项财产,先由委员会接收。
  (乙)已接收之各项财产或契据,由委员会暂为保管。
  (丙)在保管中之各项财产,由委员会审查其属于公私之性质,以定收回国有或交还清室;如遇必要时,得指定顾问或助理员若干人审查之。
  (丁)俟审查终了,将各项财产分别公私,交付各主管机关及溥仪之后,委员会即行取消。
  (戊)监察员负纠察之责,如发现委员会团体或个人有不法情事,得随时向相当之机关举发之。
  (己)委员会办理事项及清理表册清单,随时报告政府并公布之。
  第四条 委员会以六个月为期,如遇必要时得酌量延长之。其长期事业,如图书馆、博物馆、工厂等,当于清理期内,另组各项筹备机关,于委员会取消后,仍赓续进行。
  第五条 委员会办公处设于旧宫内。
  第六条 委员会所需办公费,由财政部筹拨。
  第七条 委员、监察员、助理员之审查规则及议事细则及办事细则均另订之。
  本条例之修正须经委员会多数议定后呈由国务院公布之。
  条例既经订定,事务须积极开展。李石曾、鹿钟麟、张璧等又约集了清室方面的绍英、耆龄、宝熙等在神武门内开谈话会。绍英等所急需的,自然是钱,于是提出了“生者须养”“殒者须安”的要求,急待用款,说是:“宫内所有藏银十余万锭,请即日发还。”会议允许了。因为那天是星期,定于翌日午刻约同银行方面派人入宫秤点银锭份两运出,换成现银元交清室使用。
  另外一个问题,瑾太妃出殡,原定日期是阴历本月二十三日,还是照旧。现在既已废除尊号,所用出殡仪仗,一律改用民国制度。只有棺罩一物,仍用大内旧制;执事人等,一律改穿便服。预定路程,经过内西华,穿过后门,经赴什刹海,广化寺暂厝。溥仪已经同意。所有执事人等,共须300人,一律发给特别徽章,由军警沿途护送。两个活着的老太妃,既不死守两宫,也不投井,也不绝食了。以后的住所,经指定北兵马司大公主府西苑,因为那府一点用具也没有,请求将寿康宫中自己的物件搬走,鹿等也答应了。
  因为她们出宫,宫嫔人等须要检查,请求不要用男人,以严大防,用了北大的女学生,莺莺燕燕地胡闹一阵也就算了。其实两位老妃都是为着怕她们在故宫井内再添两具老艳尸的缘故,一律大箱大笼,准其捆载而去,好在她们的珍珠宝贝,本来是国家满不在乎的,也就不要希奇了。
  第一部分:迁移的初步扣留书画放出元宝
  这时已经是11月17日,当日清晨将清室从前的警卫队解散完毕,由鹿司令派所部步兵代任警卫。溥仪夫妇以及两老妃的应用器具、衣服、物品,夹带一些珍珠宝贝都运出去了,仅仅在溥仪的铺盖之内,发现了一件所谓“三希”之一的王羲之《快雪时晴帖》,同一卷仇十洲画的《汉宫春晓图》,不客气地扣留下来,其余的都放走了。又发出存库的元宝银两,在上午8时,由双方委员共同监视,先将藏在里库的过秤,其有6333斤,合101328两。这些元宝上面,都刻着“福、禄、寿、喜”字样,每个都有10多斤,据说当时用来做犒赏的。当时大家商议,每样酌留为陈列之用,其余全数发还。当时是由鹿司令命令众兵士代为装包,包上记着数量,用100多人,由双方派员监押着送到清室指定的盐业银行保存。清代表拿出银子1000两来犒赏这些士兵,鹿不许受,终于客气再三地退还了。
  瑜、晋两老妃,欣赏着这银钱宝贝之并无留难而出宫,于是轻松地择期于阴历十月二十五日迁移,乃国历11月21日也。
  第一部分:迁移的初步成立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
  现在,在两方面的条件大致商妥以后,事实上仿佛也解决了一部分似乎可以根据着循序地进行。
  但是,在一方面一般没有受过忠君熏陶的民国分子,以为斩草而不除根,这样地假仁假义,分明是留着无穷的后患。另一方面曾经沾过“皇恩雨露”,侵蚀着破落户遗产的朋友,以及自以为贵族主子“禅让天下”的帝室“龙种”,当然不满于逼宫形式下的一切诺言,但凡有一份力量,毕竟要挣扎着推翻前约,是毫无疑义的。前面所说段祺瑞、张作霖等的抗议电报,虽说有真有假,各人心里明白,但是在清室方面看来,自然其中大有希望的。
  恰好,段祺瑞登台执政了,他是接黄郛的摄政内阁而来的,并且已经承认是继承前摄政内阁的一切政令。原则上他是没有办法推翻这个所谓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的,也没法将溥仪等等送回故宫,都是可惜迟了一步。但是我们可以揣测,他的内心,也正侥幸着迟了一步,他所希望的仅仅是要表明他们还有故主之“忠”,而不是绝对的乱臣。
  假使他们真有耿耿孤忠呢,他们又何以自解于停兵劝告逊位于前,又马厂誓师、打倒复辟于后呢?所以明晰地说,假使你要他们亲手来做这“逼宫”的一出戏,他是不做的;他人做了,你说他真不愿意,那也决无此理的。
  可是,有人以“大义”相责,他们当然有一番假惺惺的做作。这真等于从前的寡妇被人抢亲,心中已是千肯万肯,却一面还要表示反抗;似乎是为了守那一点贞节而宁死不从。徒惹得大家看着好笑。
  是时,段内阁的秘书长是梁众异(鸿志),与溥仪老师陈宝琛同乡又是弟子,所以由梁向老段说话,段祺瑞自然不能不以保护故夫之遗孤的态度来一个表示。因此,这一个修正优待条件五大条,变做了驼子掼跤,两头落空,彼此不承认。我只得把它记在下面:
  ?
  今因大清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于今日,特将优待条件,修正如左:
  第一条 大清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一切之权利。
  第二条 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用旗籍贫民。
  第三条 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第四条 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第五条 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
  我们知道,以上五条修正条文,一部分已经为实力解决,总算只实行了第三条。此外都是争论之点,接着产生了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组织条例。因为上文所说段执政的一个作态,发生了许多事故。?
  委员会是11月20日成立的,委员长李煜瀛李石曾就职了,他发给国务院一个公函:
  敬启者:本月六日奉
  钧院函开:“清室优待条件业经修正,所有清室善后事宜,亟应组织委员会,以资处理。兹谨聘先生担任委员长一席,务希慨允,力膺艰巨,无任翘企!”等因;本月十四日《政府公报》复将是项委员会组织条例登载公布,煜瀛李石曾即遵于本月二十日就职任事,并刻木质关防一颗,文曰“清室善后委员会章”,即日启用。除分函外,理合函报
  钧院察核备案。谨上
  国务院
  中华民国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一面又通函了各部院以及有关机关,这个委员会成立了。除委员长外,委员原定是12人,后来增加清室方面员额,连同委员长一共是15人。姓氏如左:汪兆铭(易培基代)、蔡元培(蒋梦麟代)、鹿钟麟、张璧、范源濂、俞同奎、陈垣、沈兼士、葛文睿、绍英、载润、耆龄、宝熙、罗振玉(自绍英以下5人属于清室)。
  条例之内,还有一项监察员,内中规定,有京师警察厅、高等检察厅、北京教育会是法定监察员外,应该特聘3人,于是乎聘了庄蕴宽、吴敬恒、张继。
  此外,各院部各派1人参加工作,名目叫做助理员。这一项大都是各部院的简、荐任官,参事、司长、秘书、科长等都有。他们不高兴这个助理员名称,但是因为这桩事体非常新鲜,大家都愿意看看深宫的内幕,也就踊跃地屈就了陆续到会。会中筹备开会进行份内的事项,转眼就一个月,到了12月20日开了第一次会,那一天议事录上载着吴敬恒、鹿钟麟、蒋梦麟、李煜瀛、庄蕴宽、葛文睿、陈垣、俞同奎、沈兼士、易培基、李寿金(警察总监)、顾孟余(教育会会长)等12人。清室方面一个人也没来,可以看出一些变卦的苗头了。但是没有妨碍开会。
  李委员长报告了委员会办事最近的经过情形,提出了“点查清宫物件规则草案”,逐条地讨论修正通过。又提出了开始点查的日期,议决于22日(星期一)开全体人员茶话会,23日实行开始点查而散。
  第一部分:迁移的初步点查规则以及我的参与(1)
  因为点查,政府方面与委员会的纠纷开始了,自然是清室一班遗老遗少们在作怪。于是两方暗斗明争,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当时委员会发布了一个相当严密的《点查清宫物件规则》:
  第一条 点查事项以左列人员担任之:
  甲 委员长、委员,或其指定之代表;
  乙 监察员(京师警察总监、京师高等检察长、北京教育会长及聘请员等,或其代表);丙 各院部所派助理员;
  丁 委员会聘请之专门家及事务员;
  戊 守卫军警;
  己 前清内务府人员(由委员会中代表清室者指定之)。
  第二条 点查时分组,每组分为执行及监视二部,其职务之分配临时定之。
  第三条 每组人数及组长由委员长临时指定之。
  第四条 每日应分若干组,每组应执务之地点,由委员长先一日指定。
  第五条 每人应隶何组按各部分人员分配,用抽签法抽定。
  第六条 每组人员排定后,于进内执务前,均须在办公处签名,并须佩带徽章。
  第七条 登录时,每种物品上均须粘贴委员会特制之标签,一面登记物品之名称及件数。凡贵重物品并须详志其特异处,于必要时,或用摄影术,或用显微镜观察法,或其他严密之方法,以防抵换。
  第八条 点查物品时,以不离物品原摆设之地位为原则;如必不得已须挪动地位者,点查毕后,即须归还原处,无论如何,不得移至所在室之门外。
  第九条 室内工作时,得视必要情形,更将组员分为小组,以免拥挤。
  第十条 室内工作时,不得单独游憩,不得先进或后退。
  第十一条 室内工作时,监视人员须分立于执行事务人员之间,不得自由来往于事务地之外。
  第十二条 室内工作时,不得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