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8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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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一看 更新:2021-07-17 08:10 字数:4817
用不足,宜赋取于下,以资军蓄。与谏官陈京等更陈计策,赞请税京师居人屋宅,据其
间架差等计入。陈京又请籍列肆商贾资产,以分数借之。宰相同为欺罔,遂行其计。中
外沸腾,人怀怨望。时又配王公已下及尝在方镇之家出家僮及马以助征行,公私嚣然矣。
后又张滂、裴延龄、王涯等,剥下媚上,此皆足为世戒者也。
先是兴元克复京师后,府藏尽虚,诸道初有进奉,以资经费,复时有宣索。其后诸
贼既平,朝廷无事,常赋之外,进奉不息。韦皋剑南有日进,李兼江西有月进。杜亚扬
州、刘赞宣州、王纬李锜 浙西,皆竞为进奉,以固恩泽。贡入之奏,皆白臣于正税
外方圆,亦曰“羡余”。节度使或托言密旨,乘此盗贸官物。诸道有谪罚官吏入其财者,
刻禄廪,通津达道者税之,莳蔬艺果者税之,死亡者税之。节度观察交代,或先期税入
以为进奉。然十献其二三耳,其余没入,不可胜纪。此节度使进奉也。其后裴肃为常州
刺史,乃鬻货薪炭案牍,百贾之上,皆规利焉。岁余又进奉。无几,迁浙东观察使。天
下刺史进奉,自肃始也。刘赞死于宣州,严绶为判官,倾军府资用进奉。无几,拜刑部
员外郎。天下判官进奉,自绶始也。习以为常,流宕忘返。
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两税焉,有盐铁焉,有漕运焉,有仓廪焉,有杂税焉。今
考其本末,叙其否臧,以为《食货志》云。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
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
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
人。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
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
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
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
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
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
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
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
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男女始
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
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神龙元年,韦庶人为皇后,务欲求媚于人,上表请以
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及韦氏诛,复旧。至天宝三年,又降优制,以十八
为中男,二十二为丁。天下籍始造四本,京师及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以备车驾
行幸,省于载运之费焉。
凡权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秬 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
十尺为丈。量,以秬 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
升为大升,三斗为大斗,十大斗为斛。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
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制用小升小两,自余公私
用大升大两。又山东诸州,以一尺二寸为大尺,人间行用之。其量制,公私又不用龠,
合内之分,则有抄撮之细。
天宝九载二月,敕:“车轴长七尺二寸,面三斤四两,盐斗,量除陌钱每贯二十
文。”先是,开元八年正月,敕:“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
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而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
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至有五丈为疋者,理甚不然。阔一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
其事久行,立样之时,亦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逾
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奏闻。”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
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
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
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毕。”至天宝三载二月二十五日赦文:“每
载庸调八月征,以农功未毕,恐难济办。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二十五年
三月,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又
江淮等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
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饶,均其余以减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自今已后,关
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
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所司
仍明为条件,称朕意焉。”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
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
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广德元年七月,诏:“一户
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丁,五十八为
老。”永泰元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
从之。二年五月,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光裔等自诸道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
乾元以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僚俸钱减耗。上即位,推恩庶僚,下议公卿。或以税亩
有苗者,公私咸济。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至是,仍以御史大
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均给百官。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
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
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
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
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
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
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
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
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
其年十二月,敕:“今关辅垦田渐广,江淮转漕常加,计一年之储,有太半之助,其于
税地,固可从轻。其京兆来秋税,宜分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
税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仍委京兆尹及
令长一一存抚,令知朕意。”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
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八年正
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
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
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各有不便者,
三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征夏税无过
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进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户多少均之,定其
赋,尚书度支总统焉。”三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本道两税钱每千增二百,因
诏他州悉如之。八年四月,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从之。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今年闰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议钱货轻重者,
今据群官杨于陵等议,‘伏请天下两税榷盐酒利等,悉以布帛丝绵,任土所产物充税,
并不征见钱,则物渐重,钱渐轻,农人见免贱卖匹帛’者。伏以群臣所议,事皆至当,
深利公私。请商量付度支,据诸州府应征两税,供上都及留州留使旧额。起元和十六年
已后,并改配端匹斤两之物为税额,如大历已前租庸课调,不计钱,令其折纳。使人知
定制,供办有常。仍约元和十五年征纳布帛等估价。其旧纳虚估物,与依虚估物回计,
如旧纳实估物并见钱,即当于端匹斤两上量加估价回计。变法在长其物价,价长则永利
公私。初虽微有加饶,法行即当就实。比旧给用,固利而不害。仍作条件处置,编入旨
符。其盐利酒利,本以榷率计钱,有殊两税之名,不可除去钱额。中有令纳见钱者,亦
请令折纳时估匹段。上既不专以钱为税,人得以所产输官,钱货必均其重轻,陇亩自广
于蚕织。便时惠下,庶得其宜。其土乏丝麻,或地连边塞,风俗更异,赋入不同,亦请
商量,委所司裁酌,随便宜处置。”诏从之。大和四年五月,剑南西川宣抚使、谏议大
夫崔戎奏:“准诏旨制置西川事条。今与郭钊商量,两税钱数内三分,二分纳见钱,一
分折纳匹段,每二贯加饶百姓五百文,计一十三万四千二百四十三贯文。依此晓谕百姓
讫。经贼州县,准诏三分减放一分,计减钱六万七千六百二十贯文。不经贼处,先征见
钱,今三分一分折纳杂物,计优饶百姓一十三万贯。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
征敛不时,今并省税名,尽依诸处为四限等第,先给户帖,余一切名目勒停。”
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铢钱。武德四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
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仍置钱监于洛、并、幽、益等州。秦
王、齐王各赐三炉铸钱,右仆射裴寂赐一炉。敢有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五年五月,
又于桂州置监。议者以新钱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后盗铸渐起,而所在用钱
滥恶。显庆五年九月,敕以恶钱转多,令所在官私为市取,以五恶钱酬一好钱。百姓以
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高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恶钱两文,弊仍不息。至
乾封元年封岳之后,又改造新钱,文曰“乾封泉宝”,径一寸,重二铢六分,仍与旧钱
并行。新钱一文当旧钱之十。周年之后,旧钱并废。
初,开元钱之文,给事中欧阳询制词及书,时称其工。其字含八分及隶体,其词先
上后下,次左后右读之。自上及左回环读之,其义亦通。流俗谓之开通元宝钱。及铸新
钱,乃同流俗,“乾”字直上,“封”字在左。寻寤钱文之误,又缘改铸,商贾不通,
米帛增价,乃议却用旧钱。二年正月,下诏曰:“泉布之兴,其来自久。实古今之要重,
为公私之宝用。年月既深,伪滥斯起,所以采乾封之号,改铸新钱。静而思之,将为未
可。高祖拨乱反正,爰创轨模。太宗立极承天,无所改作。今废旧造新,恐乖先旨。其
开元通宝,宜依旧施行,为万代之法。乾封新铸之钱,令所司贮纳,更不须铸。仍令天
下置炉之处,并铸开元通宝钱。”既而私铸更多,钱复滥恶。
高宗尝临轩谓侍臣曰:“钱之为用,行之已久,公私要便,莫甚于斯。比为州县不
存检校,私铸过多。如闻荆、潭、宣、衡,犯法尤甚。遂有将船筏宿于江中,所部官人
不能觉察。自今严加禁断,所在追纳恶钱,一二年间使尽。”当时虽有约敕,而奸滥不
息。仪凤四年四月,令东都出远年糙米及粟,就市给粜,斗别纳恶钱百文。其恶钱令少
府司农相知,即令铸破。其厚重径合斤两者,任将行用,时米粟渐贵,议者以为铸钱渐
多,所以钱贱而物贵。于是权停少府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