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节
作者:负债赌博      更新:2021-07-12 22:15      字数:4816
  ”所始料未及的。杭州的一家知名媒体就此打出颇有些无奈的黑体标题:“房产新政‘八大条’撼杭州楼市———难难难!”
  有温州炒房者“兴风作浪”的不止杭州一地,遭受巨大压力的也不止杭州政府。几乎与此同时,在楼市热土长三角地区,类似的“房产新政”如同多米诺骨牌一般接连出台:
  ———2004年3月24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召开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宣布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主要杀手锏有:一、购房实名制。认购商品房时购房者或其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二、期房限转。已办理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三、 公示商品房房源信息,等等。此举被认为是国内明确通过行政手段防止房地产市场炒作尤其是期房炒作行为最完善的一部实施细则。如果将“杭州新政”称作“限炒令”的话,“南京新政”则升级为“禁炒令”。
  ———2004年3月30日,上海市开始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4月26日,上海“期房限转”政策正式启动。根据该政策的规定,当年6月1日起,期房“限转”进一步收紧为期房“禁转”。
  由温州购房团光顾最为频繁的长三角城市率先发端的“房产新政”显露出几方面的共同特征:都以房产交易环节为施政重点;都将切实遏制房地产炒作行为,缓解住宅供不应求、房价持续上涨现状作为公开阐明的诉求目的;在政策出台前后都有意无意地进行了反复传播以推波助澜。据此,大批媒体在报道中纷纷把“房产新政”明确解读为政府运用“行政及市场经济的有力手段”,围堵、封杀以温州投机资本为代表的炒房力量。而相关政府部门对这类解读往往给予了默认或间接的认同。
  对炒房痛下杀手的“迟到雷声”已隆隆作响,但恰如我们此前所叙述的杭州发生的事实,各地“房产新政”留下的也就只是隆隆的雷声:通过亲朋好友,你会很容易搞到不止一份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房产中介的“大力配合”下,只要手里捏着房子的炒家与买方同时签订订金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等炒家拿到房屋产权证(俗称小产证)后再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期房限转”就被架空……
  然而,不管怎么说,雷声毕竟响起来了。重要的是,所有人包括颇有怨气的人都清楚地听到了隆隆的雷声。
  至于这“雷声”的价值,在网络上流传甚广的一篇言论作了这样的点评———
  杭州的“二手房交易税”已经在实践中濒临破产,它就像根傻乎乎的木桩,站在资本涌向楼市的路上,只需一绕,即不复存在。南京、上海所谓“禁炒令”的命运恐怕也好不到哪里去。老实说,我很怀疑在市场巨手的阴影下,一纸禁令究竟能有多大的魔力。给炒房冠以“恶意”是可笑的,谁见过“善意”的炒房?资本从它诞生的那一天开始,追逐利润是其本性,就像人要喝水,再自然不过。
  其实,我倒更看中“禁炒令”背后的象征意义。这个令、那个令的背后是政府的一种姿态,政府觉得总得做点什么———房价高涨,温州炒房团成了一个“有罪”的符号被推到了前台,都是温州人的错。说穿了,房价高涨的既得利益联盟中,所谓“温州炒房团”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小角色,所谓的“限炒”、“禁炒”仅是扬汤止沸罢了。至于釜底要抽的那根最关键的“薪”之一,是政府手中的地。
  麻烦的是,政府似乎另有自己的想法。
  城市经营谜思
  就世界范围而言,城市经营———或称经营城市———早已有之。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罗马、威尼斯等地就开始了其城市经营的百年历程。城市经营理念也有漫长的历史积淀,美国的“市长经理制”和“城市增长管理(Growth Management)”、欧洲推行的“企业家城市管理(Entrepreneurial Local Management)”等都属不同程度地延续这一理念的实践。
  在中国,城市经营成为地方政府的时尚则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什么是城市经营?学者将之概括为:城市政府运用市场手段对城市的各类资源、资产进行资本化运作与管理,以市场机制来调控城市发展目标与有限资源之间矛盾的一种经济活动。还有一位曾任东北某市市长的著名官员干脆将城市经营解释为把城市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来经营并增值。
  从传统的城市建设到城市管理,再衍变为“城市经营”,这无疑是市场经济的胜利。问题是,城市怎么经营?换句话说,还是一个政府怎么办的问题。
  既然要经营而且要增值,政府手中就得有钱。这如同农民想养一只会生蛋的鸡手中就必须有把米的道理一样。那么“米”从哪里来?要回答这个问题,你只需抬眼四处张望———城市里能归政府操作的什么东西最值钱?不是满街乱跑的人,更不是嗷嗷待哺的国有企业,而是你脚下的土地。
  因土地而权倾一时的温州外逃贪官杨秀珠有两句名言:“土地是政府的第二收入”、“规划指标就是钱”。话虽粗俗了些,却颇具穿透力。这些年在许多地方,无数官员正是将内涵丰富的经营城市直截了当地理解为“经营土地”。
  对地方政府来说,经营土地的收益所得,比一年一度的税收预算表更有诱惑力:数额巨大,获取便利,几乎无需付出成本。在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制度安排下,直接的土地买卖所产生的收益原本均属国家利益。但广泛推行的土地储备制度,却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成了事实上的土地供应商,这就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地方政府化提供了合理的冲动与可能。
  土地利益的最大化有两种路径:一是政府将手中的土地卖出更高的价钱,二是通过在土地之上的经营活动———主要就是房地产开发———实现再次增值。两者可以说是彼此互动,唇亡齿寒。利益的趋近性,自然就在城市土地经营中埋下了隐患。
  这种隐患是现实存在的,对部分城市公民而言已经上演为灭顶之灾。
  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邓府巷同庆里一翁姓中年男子在邓府巷拆迁办公室自焚。由于可以推想的原因,一向以“勇敢”而自傲的南京媒体对这一事件保持了集体沉默。传播的极不充分,致使事件真相的一些细节至今仍混沌不清。我们能够查找到的最真切的记录来自上海《东方早报》。这份当时创刊仅一个多月的年轻媒体以“冷静的社会观察者”的视角为我们留下了这样一段不该被淡忘的历史残片———
  【拆迁户述:断水停电  连哄带骗】
  当地居民们说,8月20日以后,野蛮拆迁就开始了。因为有关部门要求在8月31日前完成这一片的拆迁任务,而到8月20日,还有二三十户人家没有搬走。虽然从8月初开始,这一地区就断水停电,但希望得到更多拆迁补偿的不少拆迁户还是不肯搬走。
  据翁的一位邻居讲,8月22日中午12时许,翁外出办事,有拆迁办工作人员前来找翁的妻子,希望她到拆迁办谈谈房子拆迁的问题。翁妻离开房子以后,家中只剩下老人和小孩,拆迁得以“顺利”实施。也有邻居讲,翁和翁的妻子当日中午都不在家,拆迁办工作人员谎称拆迁一事已经和翁谈妥,将翁的父亲和小孩骗出房子,实施了拆迁。
  翁返回后发现“家”已剩断墙残瓦,愤怒得近乎失控的他遂赶到离家不到500米的拆迁办。惨剧随后发生,大概时间是当天中午1时30分到3时之间。在拆迁办公室里,翁点燃了打火机,共有7名在场的拆迁办工作人员受伤,一个叫谢彪的工作人员伤势较严重。有居民说,翁本来想和拆迁办的一个负责人“同归于尽”,被谢彪阻拦了。而谢是拆迁办聘用的临时工,指挥过多起野蛮拆迁,每天的酬劳100元,“很厉害”。
  一位目击者说,虽然伤势最重,但翁是最后一个被抬出来的人。
  翁自焚后第二天,邓府巷拆迁办为翁的家人安排了一套中套住房,作为拆迁过渡。但翁的家人拒绝前往。有知情人士透露,翁的烧伤面积达到97%,已于自焚当晚死亡。翁的妻子曾在8月23日下午被安排到翁所在的医院探望,但只被允许在窗外看了一下,她无法确定病床上的是不是翁本人,是死还是活。
  【拆迁补偿:标准过低 依据不足】
  翁的一个邻居透露,翁希望最终的拆迁补偿款能达到14万元,而拆迁办只答应补偿12。5万元,有1。5万元的差距。
  在场的很多拆迁户说,南京目前执行的补偿标准过低,而邓府巷拆迁户住房面积普遍较小,只有二三十个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750元左右的标准,总补偿款也仅10万元左右,想买一套二手房都很难。不少拆迁户又没有稳定收入,无法到银行贷款,“即使贷了款也还不起”。
  居民们认为《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很多条款均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一位拆迁户悲愤地问:“我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这里的房子盖好后得卖多少钱?3750元就把我们打发了!”
  资料显示,邓府巷西地块拆迁工程是南京闹市区———新街口片区旧城改造面积最大的地块,土地级别为一级。据南京当地媒体早些时候报道,“建设后的邓府巷将成为一个具有新时代气息的商贸区,集商贸、休闲和娱乐为一体”。邓府巷附近一处在售楼盘的工作人员确认,他们的销售均价已经超过了7000元。
  痛,莫过于家破,其痛无比。据国家信访局研究室统计,近几年该局接到关于拆迁问题的申述信增幅惊人,2003年1月至南京翁姓男子自焚的8月底,拆迁纠纷投诉信件共计11641封,比上年同期猛增50%,上访人数5360人次,飙升47%。
  可以肯定,绝大多数拆迁之痛都默默无闻。但“闻名”全国的拆迁恶性事件仍屡屡再现,虽然没有一位被拆迁者愿意以此“出名”。
  ———2003年9月1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人朱正亮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突然朝身上泼汽油自焚,被执勤警方迅速扑灭,朱正亮烧伤面积为20%。经查,朱正亮是原青阳县家具厂下岗职工,旧城改造的“钉子户”,自焚原因为对拆迁补偿不满。
  ———2004年4月30日,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30号楼3单元2楼2号55岁的拆迁户董国明由于“认为房间面积计算有问题”,拒绝搬迁,他家房门从当日起被拆迁公司从外面用射钉枪钉死。在摇摇欲坠、断水断电的楼房内靠方便面、咸菜和土豆生活了27天后,经中央电视台报道,5月26日上午,董家房门终于被打开。
  ———2004年5月,湖南郴州嘉禾县涉及数百家庭生死命运的珠泉商贸城拆迁事件全面爆发。此次,当地官员公开为开发商冲锋陷阵,该县政府的136号文件使出了“株连九族”的铁腕:凡亲属中有拆迁户的公职人员必须“听党的话”,保证拆迁如期进行,否则将被停发工资、开除或流放到边远地区。为“划清界限”,父亲是拆迁户的28岁的李小春及姐姐李红梅同日分别与身为公职人员的丈夫离婚。这一震动全国的事件直接推动了当年6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叫停“野蛮拆迁”的专项通知。
  此起彼伏的拆迁事件背后真正的撬动点是巨大的利益博弈。政府无疑是公共行为规则和公共利益的监护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从极为短视的“城市经营”理念出发,利用自己在土地市场上兼“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的天然身份优势,已经由“公共利益的监护人”情不自禁地滑向公共利益的牟取者。“政府公司化”必然带来的最为浓重的阴影,是公共利益分配规则的紊乱。
  这种紊乱在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另一体现,是所谓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导向的无序与公平的偏失。
  2004年5月15日,杭州第12次经济适用房电脑摇号在浙江世贸中心举行。黑压压的人群中闪现着充满焦虑的目光,但绝大多数人焦虑的结果还是焦虑:本次摇号预登记者达3937人,房源只有646套。据统计,自1999年后,杭州累计发出经济适用房准购证6万多张,而12次摇号推出的房子仅8890套(不包括专项用房),僧多粥少,更多的人连米粒都没有看到。
  按照政策定义,经济适用房即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政府定价的微利普通商品房,带有社会保障性,是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协调社会各阶层相对平衡的重要杠杆。目前,经济适用房面临的窘境表象是供给总量不足,而另一暗潮涌动的问题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