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节
作者:希望之舟      更新:2021-05-23 21:19      字数:4791
  人文科学历史的研究者碰巧也把科学心理学的诞生日期确定在这个时间,因为在这些年里,韦伯(Weber)”正在使用他的小罗盘来测量感觉。而在梅特莱出现的东西(迟早在其它欧洲国家也会发生)显然属于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类型。它标志着一种新型监督的出现或制度化或命名礼。这种监督是施加于抗拒规训者的知识与权力。然而,在心理学的形成与发展中,这些纪律专家的出现肯定标志着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人们会说,对感觉反应的定量评定至少能从新兴的生理学中找到根据。单凭这一点,它也应在科学史上占一席之地。但是,规范监督也被一种医学或精神病学紧紧地包装起来,从而也具有一种“科学性”。它还受到一种司法机制的支持,后者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它一种法律证明。因此,在这两种重要的保护层下,作为这二者的联系纽带或交流媒介,一种精心制定的规范监督技术不断地得到发展,延续至今。自从梅特莱的小学校建立以来,这些方法获得了层出不穷的具体而制度化的支持。它们的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扩大了。它们的辅助设施也随着医院、学校、公共管理机关、私人企业的增多而增加。它o]的人员在数量、权力与专业资格方面都得到扩充。对付无纪律的技术人员形成了一个大家庭。在实施规范化的权力被规范化的过程中,在对一种凌驾于个人的权力一知识的部署中,梅特莱及其学技标志着一个新时代。
  但是,为什么要选择这个时刻作为一种我们至今仍在某种程度上使用的惩罚艺术形成的起点呢?这是因为这种选择总是有点“不公正”。因为它把这个过程的“终点”置于刑法的较低应用领域中。因为梅特莱既是一所监狱,又不完全是监狱;说它是监狱,是因为它收容被法庭定罪的少年犯,但它还收容受到指控、但根据法典第66条应宣判无罪的未成年人,同18世纪一样收容代替家长管教的寄宿生。梅特莱这个惩罚样板恰恰位于严格意义的刑罚范围的边界。在刑法领域之外,有一系列的机构组成了“监狱群岛”。梅特莱则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
  然而,一般原则、重大法典以及法规在这一问题上都十分明确;不准有“法律之外”的监禁,不准有未经正式司法机构决定的拘留,那些专横但却普遍存在的禁闭不得再继续存在。然而,刑罚外监禁的原则实际上从未废弃。(大革命期间有关家内法庭、家长管教、家长禁闭子女权利的辩论还有待研究。)此外,如果说古典主义方式的大禁闭机构部分地(仅仅是部分地)被废除了,那么它又很快地复活了,并沿着某些方向重新部署和发展。然而,更重要的是,它通过监狱这个中介,一方面与法律惩罚手段相统一,另一方面与规训机制相统一。禁闭、司法惩罚与各种规训机构之间的界限在古典时代已经被弄得模糊不清,现在则趋向于消失,趋向于构成一个宏大的“监狱连续统一体”。这个系统把教养技术扩散到各种最单纯的纪律中,使纪律规范渗入到刑法体制的核心,并用纪律规范来控制最轻微的非法活动,最不起眼的不正规、偏离或反常以及过失犯罪的威胁。一种微妙的、分等级的“监狱网络”及其严密的机构与各自使用的方法,担负起古典时代那种专横、普遍但很不统一的禁闭的责任。
  在此,我无意重构这整个网络——它首先是形成监狱的直接外围,然后不断地向外扩展。但是,提供少许的提示与若干日期,将有助于了解这种现象的广度与早熟性。
  在中央监狱里建立了农业部门(1824年加永(Gaillon〕首创,随后丰特夫罗(Fontevrault]、勒杜埃尔门。esDouaire]、勒布拉尔(I-eBoulardj相继建立)。为被遗弃的流浪儿童建立了农场(1840年yA蒂堡(Petit-Bourg],1842年奥斯瓦尔德(()stwald])o为“惧怕堕入非正常生活”的年轻女犯,“因母亲堕落而过早接触丑恶生活的贫穷而纯洁的女孩”,被遗弃在医院和夜店门前的女孩,设立了救济院。根据1850年法令建立了劳改农场:免于起诉的与被定罪的未成年人被送到这些农场,“在严格的纪律下过集体生活,在农业劳动及与农业有关的基本产业中接受训练”;后来,被判处终身苦役的未成年人与“受公共事业救济局监护的未成年流氓”也被送进来(有关各机构的情况,见Gailac,99一107)。此外,“监狱领域”愈益远离严格意义的刑罚,愈益扩大,监狱的形式慢慢削弱乃至最终彻底消失,出现了遗弃儿童或贫穷儿童收容所,孤儿院(如诺伊霍夫(Neuhof)或海尼尔菲尔曼(Mesn小Firminj),习艺所(加兰斯的伯利恒(Bethl(?edeReims]或南锡习艺所(MaisondeNancyj,甚至出现了工厂一修道院,如拉索瓦热不(l-aSauvag6re〕、塔拉尔(Tarare)和瑞瑞里约〔加juriewj,年轻女工在13岁左右进入这些地方,几年内过着禁闭生活,外出必须有人监督,领取的是记账单而不是工资;劳动热情高、表现好,可多得奖金;工资只有在离开时才能拿到)。再扩大些看,还有一系列的机制虽然没有采用“严密的”监狱模式,但是使用了某些“监狱方法”,如慈善团体,道德改良协会(提供帮助但也进行监督),工人住宅区与集体宿舍——最原始的宿舍依然带有十分明显的教养制度的痕迹。’目最后,这个大“监狱网”包容了遍及整个社会的所有规训机制。
  我们已经看到,在刑事司法中,监狱把惩罚程序变成一种教养技术,而“监狱群岛”则把这种技术从刑罚机构扩散到整个社会机体。这就产生若干重要后果。
  1.这个宏大的机制建立了一种渐进的、连续的、不易察觉的等级,这就容易很自然地从不守秩序过渡到犯罪,反过来,从触犯法律过渡到对准则、常态、要求和规范的轻微偏离。在古典时代,尽管有某些关于犯罪的一般提法,已‘但是犯罪(crime)领域、罪数(sin)领域与不良行为领域始终是分开的,它们有各自的标准与各自的权威(法庭、忏悔、禁闭)。相反,具有监视与惩罚机制的监禁是按照一种相对连续原则运作的。各种机构本身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把它们彼此联系起来(公共救济与孤儿院、改造所、教养所、规训营、监狱相联系;学校与慈善团体、工厂、救济院、女教养修道院相联系;工人住宅区与医院、监狱相联系)。惩罚标准和机制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以单纯的离轨行为为基础,逐渐强化准则和增加惩罚。(在知识领域与权力领域)已确立的、专业化的、有权能的权威有一种连续的等级。这种权威绝不恣意妄为,而是严格地照章办事,借助视察与评估,划分等级,分辨程度,做出裁决,施加惩罚,从矫正反常逐渐地过渡到惩罚犯罪。这种“监狱体系”具有许多分散或紧凑的形式,具有许多监督或限制、周密监视或持续强制的机构,从而保证了惩罚手段按照质和量相互沟通。它根据十分微妙的划分,把轻重刑罚、温和与严厉的处置、不好的评分与不重的判决连成序列。最轻微的无纪律似乎也预示着,你将最终被送上囚犯船;严酷的监狱则向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说,我将记录下你的任何不规矩行为。18世纪的人曾在有关表象与符号的“意识形态”技术中寻求惩罚功能的共相。现在,各种“监狱机制”的复杂、分散但统一的扩展与物质构架,成为这种共相的依托。结果,某种重要的共相贯通了最轻微的不规矩与最严重的犯罪。它不是犯法,不是对共同利益的冒犯,而是对规范的偏离、反常。正是它纠缠着学校、法庭、收容院与监狱。它在意义与功能的领域中统一了“监狱”在策略领域中所统一的东西。社会的敌人取代了君主的对头,同时也被变成一个不正常者,他本身带有捣乱、犯罪与疯癫等多重危险。“监狱网络”通过千丝万缕的联系把惩罚与不正常这两个复杂的长序列联结起来。
  2.“监狱”及其广泛的网络允许募用重要“过失犯”。它建立了“规训职业经历”。在这种经历中,经过各种排斥和遗弃后,就启动了一种纯粹的进程。在古典时期,在社会的禁区或空隙开辟出一个浑饨的、受到宽容的、危险的“非法者”领域,至少是逃避权力直接控制者的领域:这个不确定空间对于犯罪来说是一个训练场或避难所。在那里,贫困、失业、逃避无辜迫害,狡猾多诈、反抗权势,无视义务与法律、有组织的犯罪,都因各种缘由汇聚在一起。这是一个冒险领域,吉尔·布拉斯、谢泼德和曼德兰都以各自的方式栖身于此。19世纪的情况则不同:通过规训区分,构建起体系内的严格渠道。这些渠道借助相同的机制,培养驯顺状态,制造过失犯罪。这里有一种连续而强制性的规训“训练”,它有某种教育课程与某种职业网络。从中产生了安全的、可预知的、属于社会生活的职业经历:救济团体、寄宿学徒、劳改农场、训练兵营、监狱、医院、救济院。这些网络早在19世纪初已被规划出来:“我们的慈善机构是一个极其协调的整体,穷人从摇篮到坟墓无时无刻不得到帮助。观察一下不幸者的人生旅程,你会看到,他出生便遭遗弃,被送进育婴堂,然后进入孤儿院,六岁时进入小学,以后又进入少年学校。如果他没有工作能力,他就被列入地区慈善机构的名单,如果他病了,他可以在十二家医院中选择就医。……最后,当这个可怜的巴黎人接近生命的尽头,七家救济院在等待他,它们那有益于健康的制度使他的风烛残年得以延长,超过了富人的寿命”(MoreaudeJonn巨s,转引自Touque)。
  “监狱网络”不会把不能消化的人抛进混饨的地狱。它是没有边界的。它用一只手把似乎要被另一只手排除的东西捡回来。它不愿意浪费即便是被它判定为不合格的东西。在这个用监禁把全身武装起来的全景敞视社会中,过失犯并不是在法律之外的,他从一开始就置身于法律之中,置身于法律的核心,至少是置身于各种机制的包围之中。那些机制以不易察觉的方式将个人从纪律转交给法律,从离轨转变为犯法。诚然,监狱是惩罚过失犯罪的,但是,大部分过失犯罪是在监禁中由监禁制造出来的。归根结底,是监狱使这种监禁得以无限延续。监狱仅仅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是那种循序渐进的等级中的一个高级阶梯。过失犯是一种制度产物。因此毫不奇怪,在相当多的案例中,犯人的履历中包括了所有那些被普遍认为旨在使人远离监狱的机制与设施。人们会在其中发现有关估恶不使的过失犯“形象”的标记:被判处苦役的犯人是按照统一的“监狱体系”的作用方向从在教养所度过的童年中精心制造出来的。反之,赞美边缘状态的抒情诗兴则可以在这种“非法者”形象中,在这个游荡在一个驯顺、怯懦的秩序的边缘的庞大社会流民群中找到灵感。然而,犯罪不是在社会的边缘通过连续的放逐而产生的,而恰恰是借助于在愈益强化的监视下的愈益严密的嵌入,通过规训强制的积累而产生的。总之,“监狱群岛”保证了在社会深层基于微妙的非法活动的过失犯罪的形成,过失犯罪与非法活动的迭盖,某种特殊犯罪的确立。
  3.但是,“监狱体系”及其远远超出合法监禁的外延的最重要的后果也许是,它成功地使惩罚权力变得自然与正当了,至少人们对刑罚的容忍尺度放宽了。它趋向于消除惩罚实施中代价太大的因素。它是通过使两个领域相互对抗来实现这一点的。这两个领域是法律的司法领域与超法律的规训领域。实际上,贯穿于法律及其判决书的“监狱体系”的宏大连续性,给予规训机制及其所实施的决定与裁决一种合法的认可。在这个包括许多相对独立自主的“局部”机构的网络中,司法模式本身与监狱形式一起广泛扩散,乃至无所不在。规训机构的规章条例可以照搬法律,惩罚方式可以效仿陪审团的裁决与刑事惩罚,监视方式可以遵从警察模式。凌驾于所有这些衍生机构之上的是监狱这种最纯粹的形式。它给了它们某种正式的认可。“监狱”是一个以囚犯船或苦役到各种轻微限制的广泛等级。它传送着某种由法律所肯定的、被司法当作最得心应手的武器的权力。当纪律与在纪律中运作的权力完全运用司法本身的机制时(甚至是为了减轻这些机制的强度),当权力的效果被统一起来,权力被传送到各个层面,从而使它可以避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