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节
作者:
希望之舟 更新:2021-04-26 12:45 字数:4928
的解放和工人的扩大保护(保护最低工资),便成为日本经济要达到民主化
不可或缓的作法。
1945 年9 月9 日,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表了“日本管理方针声明”,
同月22 日,成立“日本管理政策大纲”,主张奖励自由主义倾向,灭绝国家
的军国主义。因此,把新闻法、国家总动员法、军机保护法等战时法令加以
废除,并把大日本产业报国会,及大日本劳务报国会等战时统制工人的组织,
加以解散。1O 月21 日,废止治安警察法,把德田球一、志贺义雄等政治犯
统统释放。作为抑压工运武器的治安维持法与“特高警察”(“特务高等警
察”)也受到排除,因此,工运领袖或社会主义者,便可公然地参加各种工
人运动和社会运动,他们的行动自由也受到保证。
11 月2 日,日本社会党的结党大会成立。12 月1 日,日本共产党召开第
四届大会,恢复共党活动,组织工人建立工会。而战前最大的工会“海员组
合”,也再建立起来,组织了9 个工会,由5072 人参加。同年年底,麦克阿
瑟向日本币原内阁提出日本民主化五项见解:妇女参政权、学校教育民主化、
废除秘密警察、独占的解体和劳动组合的结成。日本政府根据这五项建议,
立即召集临时会议,会上决定提交国会成立“劳动组合法”。
“劳动组合法”(工会组织法)的制定准备,是先成立“劳务法制审议
委员会”,由34 名各界人士组成,其中包括学识经验者七名、事业主六名、
工人六名和官员、议员等。审委会向政府提出36 条法案作为答申,根据这个
答申,通过国会承认后,便在1946 年3 月1 日正式实施。从此,日本的工会
得到法律的保证,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劳动组合”(工会)乃以“劳动者”(工人)为主体,以维持
和改善(自主的劳动条件),并以提升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所组织成立的
团体或联合体。“自主的劳动条件”,即指团结权及团体交涉权而言,这些
权利是受到保障和保护的。
(二)工会的管辖权,从警察行政事务改为劳动行政事务,另成立专管
工会的劳动行政部门厚生省(后改劳动省)工会的成立采用自行呈报方式,
亦即把成立文件交到省厅就行了,警察不能管。
(三)工人是工会(劳动组合)的成员,不得任意解雇或给予不利的条
件。但参不参加工会,是工人的自由,不得加以强迫。
(四)劳动事情的调查或劳动争议的预防,由劳、资、中立三方构成“运
动委员会”,用斡旋、调停、仲裁的方式来沟通。
(五)在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指令下,有关劳动的科学调查,在现存的统
合机关之外,可另设立附属于事务局的有力机关。这一点最值得注目。
“劳动组合法”,仅在四个月之内便付诸实行,但内容是民主的,并且
成立得很快,其对战后的日本工人运动迅速地发展起来,有不可泯灭的功绩。
可是,“2·1 总罢工”以后,这个法律便受到修改,改向抑制劳动运动(工
运)的方向。后来连团结权也受到限制,有关不当劳动行为,也改“直罚主
义”为交由“劳动委员会”恢复原状的处理而已。
作为“劳动三法”之一的“劳动关系调整法”,是调停劳动争议的制度,
日本早在1926 年便有这个制度的雏型“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存在。原则是调
停铁路、电力等公益事业转变成军民关系工厂,和国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
业为主,因是战前所订的法律,具有警察强制介入镇压争议的威压性质,在
战后也就无法把它拿来用。1945 年12 月30 日,日本政府便在“劳务法制审
议委员会”上,要求代替“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劳动关系调整法”的立案。
1947 年5 月13 日,审委会向政府提出答申,政府便根据这个答申而作出草
案,提交国会审议。经国会通过后,“劳动关系调整法”便在1947 年10 月
13 日正式实施。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调停范围,旧法仅限定于公益事业等,新法则涉及所有的劳资争
议,皆设置斡旋、调停、仲裁的三阶段来加以处理。
(二)以前的调停委员会,是由行政官厅的独断独行来处理劳资争议。
现在的劳动委员会,斡旋则从劳动委员会中挑选斡旋委员,调停则从劳、资、
中立三方中挑选调停委员,仲裁则由劳动委员会自行办理。
(三)旧法是有关公益事业、陆海军工厂等争议,即便当事者不提出请
求调停或仲裁,仍由行官厅的判断可以强制的进行调停。可是,新法不能这
样做,一定要有当事者双方的申请,或根据劳动协议方由一方提出申请,才
可以由劳动委员会接受调停。“公共事业”即指运输(铁、公路)、邮政、
电信、电话、水道、电气、瓦斯、医疗等,这和战前旧法所指“公益事业”
没有什么不同。
(四)仲裁对当事者可以拘束,斡旋和调停则没有强制力。但旧法在调
停案上,也常有警察施压的强制倾向,这在新法上是万万不可思议的事情,
因为新法已排除警察的影响力。
“劳动关系调整法”,日共和日共系的工会认为多此一举,不必立此法。
因为在“劳动组合法”中,已有预防和调停等劳动委员会的设置。但这个法,
主要还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劳动争议,当事者申请调停的时限为30 日,超过
30 天便会使争议行为变成不成立。违反者加以罚款,但不会受到解雇。
“劳动三法”的另一就是“劳动基准法”的成立,这是1946 年劳动节以
后,劳动界要求成立的呼声更加强烈,政府才作出了公约,清“劳务法制审
议委员会”设立小委员会和开办公厅会,进行方案的咨询。1947 年4 月7 日,
众参两院便把此法通过,9 月1 日正式实施。这个“劳基法”是由13 章130
条构成的大法律。日本在1916 年已有“工厂法”,作为工人的保护法。后来
经过修改,曾把工人的最低年龄、灾害抚恤、退职金和年金保险金等,加以
补充和修订。虽然如此,新成立的“劳基法”与原来的“工厂法”比较,仍
有其不同之处。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劳基法”是统一的、普遍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业种的劳动领域。
由总则、劳动契约、工资、劳动时间、休假日、就业规则、宿舍、安全卫生、
有薪休假、灾害补偿、技能养成、监督机关等章构成。比起战前的“工厂法”,
更具有综合性的体系。
(二)“劳基法”是承认工人的权利,在工人权利受到重视的基础上,
才作出一定基准的要求。“工厂法”因立法于战前,难免带有取缔的性质,
为达成取缔的效果,工人才受到保护。“劳基法”的前七条,被称为“劳动
宪章”,是确保劳动条件、劳资对等、工人平等(不分男女国籍)和尊重工
人人格、市民生活自由、公民权行使的保障等的基本宗旨所成立的宪章,这
个宪章也可以说是保护工人基本人权的法律。
(三)“劳基法”的适用范围和“工厂法”大异其趣,不但中小企业可
适用,而且农林渔业也可适用。只有同居的亲族和公务员、船员例外,只要
是领薪的工人都能适用。
(四)“劳基法”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原则是一日8 小时,每周48 小时
的工作时间。禁止年少者及妇女深夜上班。规定休假与有薪休假的日数。劳
动契约中特别把解雇、雇用、工作规则等规定得一清二楚。这和战前“工厂
法”的女子、年少者工作时间被拘束在11 小时,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五)监视机构更加扩大和强化,除了把劳动省置在顶峰位置之外,下
设劳动基准监督署,保障监督官的身分,给予行政上的权限。
“劳动基准法”如果不能严格执行,便只是几项法令而已,特别是监督
官人数太少,也有照顾不周的地方。并且如果严格执行便会有很多中小企业
无法适应,也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大企业的临时工和日雇工等底
层工人,因工会对他们冷淡,因此便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占领军对日的劳动政策,和对日的经济政策是步伐一致的。占领初期是
以“经济的非军事化”和“经济的民主化”为中心政策,尽量把战前的旧体
制破坏。可是,美苏对立的东西冷战情势发展以后,亦即1949 年以后,占领
军便宣布了“经济九原则”,美国极东基地的政策转换,主要在加强日本的
经济力,便把“民主化”的口号改变为“确立和平经济”的“和平化”了。
同样地,日本政府在同年“2·1 总罢工”以后,已对工会的政治斗争化倾向
感到苦恼,便对“劳动组合法”痛感有加以修正的必要。因此,“组合法”
的“必要最小限度”的修改案在国会通过,虽然仍以“自主性”和“责任性”
为重,但比起原来的“劳动组合法”后退了很多。这就说明日本在工会民主
化上多少做了一些手脚,这和美苏的对立,有很大的关系。
重点产业的“倾斜生产”政策
战后日本产业的再出发,生产的再开始,最大的难题在于资材上。各种
产业的摸索复兴的途中,甚感煤炭和钢铁等资材的不足。因此,1946 年8 月
成立的经济安定本部,作为资材的紧急对策,便以煤炭和钢铁作为最优先产
业的发展业种,由政府领导推进生产。这个所谓“倾斜生产”方式,乃东大
教授有泽广己建议当时的吉田首相所采取的重点业种生产方式,用以加强特
定产业的重点生产。
从煤炭和钢铁的1946 年生产状况来看,煤炭矿业,由于战时坑木的乱掘
和炭坑的荒废,加上战时强制上工的朝鲜人和中国人的熟练矿工,有13。4
万人(约占全矿工的34%),都因战争结束而离开了矿山。因此,煤炭产业
陷于瘫痪状态,出炭能力极为低下。例如1945 年4 月,每一矿工每月出8。8
吨,到了同年10 月,降低为2。2 吨。生产总量,也由战时最高(1940 年)
的5630 万吨,降为2230 万吨。煤炭的生产大降,影响了各种产业的煤炭、
资材的供给。因此,钢铁业只能取得五分之一的煤炭供给,其他化学业是二
分之一、纤维业是十分之一、电力业是五分之一等。情况非常严峻,不但影
响全产业的生产再开,也促使基础部门的崩溃,引起资材不足的恶性循环。
钢铁业,钢材不足的情况也是一样。这是因为大部分的工厂都停工,1946
年的平均作业率:钢铁高炉2。5%、钢铁平炉8。2%。工人解雇了44%,只
剩129 万人,其中普通钢58 万人(终战时雇用总数的33%),特殊钢70 万
人(67%)。当时钢铁的需要量约为200 万吨,只能生产提供47 万吨,亦即
只有五分之一的生产量。最困扰的是煤炭的供给不足,1946 年37 座高炉中,
只有八幡的3 座能够投入生产。
针对以上二业种的深刻问题,政府的作法有四:(一)把所有资材的库
存,拍卖给业者。(二)指定煤炭、钢铁为主要生产资材,禁止黑市买卖,
实施配给统制。(三)进行库存调查,全面活用库存材料以挽救危机。(四)
把1947 年度的出炭目标,定为3000 万吨“倾斜生产”(重点生产)的主要
作法有五:(一)进口的石油,以煤炭和钢铁为重点供给部门,优先供给。
(二)增产的钢铁,集中投入煤炭部门的炭坑设备使用。(三)使用钢材作
为出炭设施后,煤炭部门要努力增产。(四)增产的煤炭,优先提供给钢铁
部门,促进钢材的生产。其增产的钢材,再优先提供给煤炭部门。(五)通
过这样的循环操作,增进钢铁和煤炭的大量生产。
这个“倾斜生产”方式试办一年后,钢铁和煤炭的生产量,便达到战前
的50%的水准。藉由这项成果,带动了电力部门和输送部门的活力,迸而影
响了一般产业,取得预期的效果。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