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节
作者:
冬冬 更新:2021-04-17 18:41 字数: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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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作为一名经历过美国革命急风暴雨洗礼的政治家和军人,乔治•;华盛顿虽然赋闲在弗农山庄,却始终关心着外面形势。他曾形象地将重疴缠身的邦联称作“一个半死半活的、一瘸一拐的政府”和“一条纱绳”连接起来的国家。看到国家有解体之虞的种种迹象,华盛顿不禁在给友人的信件中悲叹:“在建立邦联时,我们也许把人的本性想得太好了。经验告诉我们,纵使千方百计为他好,如果没有强制的手段,他还是不肯照你的办法去做。如果不建立一个赋有控制整个合众国权力的政权,我相信,我们作为一个民族,其灭亡将指日可待。”华盛顿和各地政界要人保持着联系,知道他们正在酝酿召开制宪会议以使邦联政府强权高效摆脱处处受钳制的困境。他们竭力鼓动他放弃幽静的隐居生活,率领弗吉尼亚代表团出席会议。弗吉尼亚州的精英们也已决定推举他为本州代表团团长,出席即将召开的制宪会议。
对此,华盛顿感到踌躇不安。他知道,如果出席制宪会议,他放弃的将是衣锦还乡后的荣耀和安乐,而要承受的是重担——他已经觉察到,如果他参加制宪会议,主持会议的重任必然落到自己身上。如果说他当初领命出任大陆军统帅还可以担心自己能不能胜任的话,那么,这一次他没有退路。因为他们所要走的是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所要建立的是一个世界上全新的政府,既无先例可循,也无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他们所要面对的种种问题不仅事关各州人民的眼前利益,更将涉及新生的共和国的前途和未来——等待他们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终于,出于对新生国家的由衷热爱和对民族前途的强烈责任心,乔治•;华盛顿作出了他一生中又一次重要抉择。
乔治·华盛顿:开国元勋制宪会议群儒舌战(1)
经过各方人士充分酝酿和精心筹备,美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宪会议于1787年5月25日在费城召开。除罗得岛之外12个州的代表55人出席了会议,一致推举华盛顿为会议主席。
55名代表中有学识渊博的练达之士,如有29名代表受过高等教育,也有精通政治学和法律学的专业人士,如一半以上是律师。他们几乎都是殖民地争取独立运动中的风云人物,有46人曾任各殖民地或后来的州议会代表,参加过各州宪法的制订,有42人出席过大陆会议,8人参加过《独立宣言》的签署,6人参加了《邦联条例》的签订。他们中的本杰明•;富兰克林、詹姆斯•;麦迪逊、乔治•;梅森、古沃诺•;莫里斯、詹姆斯•;威尔逊、罗杰•;谢尔曼等,更是或德高望重或声名显赫。
他们是沿海各州有产阶级的代表而无一人来自内地或劳动人民,因而代表着各州不同的政治利益,但更代表着各地工商业主、大种植园主、大奴隶主等不同的经济利益。他们都知道本次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关万世基业,因此都殚精竭力虑地为维护各自的权益,为捍卫各自所代表州的特殊利益而战。如北方诸州工业发展所需要的自由雇工制度和保护性关税,南方诸州种植园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保留奴隶制和开放性贸易;人口众多的大州希望授予中央政府更多、更大的权力以使自己在政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人口少的小州反对过多地扩大中央政府权限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在寻求维护各方利益各地权益的联合治国方案时,代表们意见纷纭,争论激烈,几度甚至使会议濒临破裂的境地。
但毕竟他们代表着新生的合众国人民共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知道维护国家统一和建设强大国家的共同利益对他们和他们各自所代表的州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因而,代表们既为局部利益锱铢必较,又为共同利益而相互妥协。也正是在这种争论—妥协,再争论—再妥协的冲突交锋中,代表们达成了一项又一项事关国家千秋基业的重大决策和决议。作为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在其中充分发挥了他所独具的影响力和威望,做出了出类拔萃的贡献。
由于当时会议是秘密举行的,为防止会议争论内容传入外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一向谨慎的华盛顿这一次更是规定与会者不得以记日记或笔记的形式记录会议情况,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制宪会议的情况一直不为外界所了解。直到50年后詹姆斯•;麦迪逊的个人笔记公诸于众,人们方才窥得其间之部分内幕。
会议刚开始后的几天内,经华盛顿、麦迪逊等人说服和周旋,代表们终于同意根据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合众国自殖民地时代以来的历史经验,建立中央集权的联邦政体,以挽救“气息奄奄的”邦联。而要建立这样一个政府,就必须摆脱邦联条例的束缚。这样,会议的任务就不是修改邦联条例,而是制订新宪法,不是巩固邦联,而是要建立联邦……也正是由于会议讨论内容的这一变化和会议所要制订的联邦宪法涉及合众国的政体,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力。因此,本来就为各州权益争得不可开交的与会代表们,很快在有关中央政府的权限、国会两院制的组成、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的任期和薪俸、最高行政长官的人数和权限等具体问题上唇枪舌剑,展开了一轮又一轮争论。
弗吉尼亚代表事先起草了一份建立有权处理全国一切要事的强大的中央政府的方案。根据他们的方案,政府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上,立法机构分为两院,议员按各州人口比例选出。该方案还为此设计了一套监督和制约的机构。但是5月29日,当方案设计者之一、为制宪会议召开做出巨大努力的詹姆斯•;麦迪逊将方案提交大会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大州代表纷纷支持麦迪逊的意见,主张国会议员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小州代表顾虑自己在立法机构中的席位减少必然会处于劣势,因而竭力坚持均等代表制,不论州之大小一律等额。双方各执一词,很快使会议陷入僵局,直到6月29日,来自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等人联合提出一份折衷的《康涅狄格妥协案》。谢尔曼是一位政治家,精通法律事务,曾担任多种公职、作为康涅狄格代表出席第一、二届大陆会议,并参与起草邦联条例。他提议国会两院中的下院(众议院)按各州人数分配代表名额,上院(参议院)则由每州各推举2名代表。这份方案兼顾了大小州的不同利益,最后获得通过,从而避免了会议陷于分裂,也奠定了日后联邦立法机构的基本模式。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在纳税和黑人奴隶的计算问题上,代表们又分为势均力敌的两大阵营。北方资产阶级和自由州的代表们认为,既然黑奴在南方蓄奴州被当作财产,奴隶主应代他们缴纳财产税,而不能借黑人人口在众议院中获得议员数额。南方蓄奴州代表则主张,黑人奴隶平时是财产,但在确定众议院代表数时应作为人口计算。会议最后达成了妥协:在统计南方各州人口时,黑人奴隶的人口按3/5折算,各州无论缴纳联邦税或选众议员,均按此比例计算。
此外,来自弗吉尼亚的乔治•;梅森等民主派和北方各州代表在会上严厉抨击黑奴贸易,但此事关系到各蓄奴州的切身利益。南方代表不仅群起而攻之,强烈反对废除黑奴贸易,甚至还以不批准宪法相威胁。为制宪大计所考虑,北方代表不得不作让步,同意20年内不禁止奴隶贸易,南方州则以同意国会具有管理商务的权力作为交换条件。
相类似的较量还尖锐地反映在关于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长官的人数、任期、职责等问题的争论中。
继否决君主制确定了联邦制度之后,随之而产生的是设立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机构的问题。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大致可分为3种。一种以立法机关为国家最高权力部门,以一个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州际会议”为权力有限的执行机构,类似于内阁式的政府组织形式;另一种是建立强有力的行政机构,独立并拥有类似英国君主的权力,与立法机关分权并能互相制约;第三种是建立一个由国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官员组成的行政机构,其权力由国会授予,但能够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以及国会对州法律的否决案……围绕这些看法,与会代表展开了激烈辩论。
首先有待达成共识的是未来的联邦行政机构首脑该由一人还是数人担任。来自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拉特里奇认为总统职权应由一人担任无可置疑,却不料一言既出,引出一番旷日持久的论争。弗吉尼亚州州长埃德蒙德•;伦道夫针锋相对地提出,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决不能由一人担任,而应由从全国各地选出3人来平等分担,因为人民会认为“一人总统制”与欧洲传统的君主制相去无几。谢尔曼等人主张行政权力应由担负相同权力的行政首脑组成一个“州际会议”来行使,行政首脑由多人担任。麦迪逊同样提出要防止个人专制,但他更深谋远虑地顾及行政部门内部的制约与平衡,因此提出行政权力应由一位总统和一个行政会议共同执行,该行政会议应由联邦北部、中部和南部三个地区各选派2名代表组成。麦迪逊的提议一经提出,便获得乔治•;梅森和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等人附议。古维诺尔•;莫里斯和查尔斯•;平克尼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实行单一行政首脑制,行政权力由总统一人掌握,由数名部长组成的“国务委员会”协助。莫里斯等人认为,行政权力由职责范围明确的行政首脑一人担任,可以避免邦联会议所出现的责任分散软弱无力且无人承担责任的尴尬局面,强化国家行政首脑职权,使之高效。这种意见一经提出,立即遭到持前两种看法者的反对。梅森甚至危言耸听地说,这样的政府将会是一个比英国政府“更加危险的君主政体,一个选举的君主政体”。
乔治·华盛顿:开国元勋制宪会议群儒舌战(2)
鉴于各种意见在制宪会议上争得不可开交,华盛顿决定将问题留给细则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大会最后审定。细则委员会主席詹姆斯•;威尔逊原来就主张单一行政首脑制,便利用这个机会在委员会中大力倡导该项制度的优势所在。威尔逊意见渐渐在委员会中占了上风。8月6日提交大会的宪法草案报告中充分表达了他的看法——“美利坚合众国行政权属于单一一人”。为了获得大会支持,威尔逊在会上具体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只要出现三人执政的局面,“国家的前途除了连续不断的、无法遏制的敌对行为以外,不可能是其他”,而由此产生的内讧无疑“会把它的毒素扩散到政府各个部门,扩散到各州、扩散到全体人民”……由于邦联会议面对民众骚乱束手无策的困顿局面,与会代表记忆犹新,而集权对于国家行政管理的高效为众人所憧憬,于是,尽管来自纽约、特拉华和马里兰的代表依然持反对意见,会议最后还是接受了威尔逊的看法,只不过由古维诺尔•;莫里斯为主席的文字修订委员会将报告书的措辞更加精到地改作“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继之而生的问题是总统应如何产生。关于这一点,代表们依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相持不下。弗吉尼亚和新泽西代表主张总统由全国立法机关选举产生,汉密尔顿等人主张由特别委员会挑选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詹姆斯•;威尔逊主张由人民选举产生……真可谓众说纷纭。一轮又一轮的辩论,一次又一次的表决,上述几种意见都遭到了否决。但不断辩论使代表们对总统选举问题考虑得越来越周密,越来越成熟:既要防止立法机关选举行政长官不可避免会出现“一种共谋的、党派的或宗派的选举”,也要避免人民选举国家元首如同“盲人做色彩实验”的弊端。最后,在各种观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华盛顿建议成立一个十一人委员会,专门进行审议并提出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委员会主席古维诺尔•;莫里斯提出的妥协方案是,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如果出现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选举人团的多数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