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节
作者:阎王      更新:2021-02-26 22:10      字数:4677
  宏大量为那些他们自己认为值得尊敬的人所爱戴和尊重,较之他们所能期待那些情感带来的全部好处会产生更多的快乐,从而也会激起更多的感激之情,因此,如果他们失掉那些好处,他们似乎只是失去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东西。不过,他们毕竟是失去了一些东西。所以他们的快乐和随之产生的感激之情当然不是十分完美的。因此,假设在助人失败的朋友和助人成功的朋友中间——其它一切情况都一样——甚至在最高尚和最优秀的心灵之中,会存在偏爱助人成功的朋友的某些感情上的细微差异。不仅如此,而且在这一点上,人类是如此不公平,以致人们虽然会得到他们希望得到的利益,但是如果它不是依靠某个特定的恩人得到,他们就有可能认为,对这个具有世上最善良的意图而未能进一步提供帮助的人毋须多加感激。在这种场合,给他们带来快乐的不同的人们分享他们的感激之情,所以他们似乎对任何人都只须略表感激。我们听到人们通常说,这个人毫无疑问是想帮助我们,我们也确实相信他为此目的而竭尽其力。然而,我们并不因此而感激他,因为别人没有对此表示同意,他所能做的一切也不会导致这种利益。他们认为,即使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眼里,这种考虑也会减弱他们对施恩者所应怀有的感激之情。那个尽力造福于人而未能取得成功的人本身同样不会信赖他想施惠的人的感激之情,也决不会产生在他取得成功的情况下会产生的自己具有有助于别人的优点的感觉。
  甚至对那些充分相信自己有能力造福于人的人来说,如果他们的才干和能力的优点为某些偶然事件所妨害而未产生效果,这种优点似乎也多少是不完美的。那个遭到朝廷大臣的妒忌而未能在同祖国的敌人作战中取得巨大胜利的将军,事后一直悔恨战机的丧失。他的悔恨并不只是为了民众,而是痛惜未能完成一个不仅在他看来,而且在其他人看来都将使自己声名增辉的行动。下述想法不能使他满意,同样也不能使别人满意,那就是:计划或谋略全部有赖于他的才能;完成它并不需要具备比设定它所必需的更大的能力;而且只要容许他以各种可能采用的方法来完成它,准许他继续干下去,成功是毫无疑问的。他毕竟未能完成自己的计划和谋略;虽然他或许会因为拟定一个宽仁而又伟大的作战计划而得到各种嘉许,但是他仍想表现完成一个伟大行动时才能实际表现出来的优点。在某个人几乎要把公众所关心的某种事办成功时,削弱他办事的权限被认为是最可恨的不义行为。我们认为,由于他已经做了那么多的努力,应该就这件事情的完成给他记大功。庞培在卢库卢斯取得胜利时当选为执政官,并把那些应属他人的幸运和勇敢的荣誉集于己身而遭人反对。据说,当卢库卢斯未获准完成那一征服战争的时候,甚至他的朋友也认为他的荣誉似乎是不完美的。卢库卢斯的行动和勇气已把这个战争推进到几乎任何人都能将它结束的地步。如果一个建筑师的设计根本没有付诸实施,或者这些设计被稍许改动以致减损建筑物的效果,他就会感到羞辱。然而,设计完全是建筑师的事。对于行家来说,如同在实际施工中一样,在设计中也充分表现出他的天才。不过即使对最富有才智的人来说,设计也并不给他带来同建成一座辉煌壮丽的建筑物一样的快乐。在这两种情况中,他们都可以表现出同样的鉴赏力和天才。但是,效果却大相径庭:从前者得到的乐趣有时比不上由后者引起的惊奇和赞美。我们相信许多人的才能要高于凯撒和亚历山大;相信他们处于同样的环境中会作出更伟大的行动。然而,我们并不以惊奇和赞美的眼光来看待他们。在所有的时代和国家里,人们都会以这种眼光来看待上述两位英雄,发自内心的冷静的评价可能使我们更加赞赏他们,但是他们却缺少伟大行动的光辉来激起这种赞赏。卓越的品德和才干并不会产生同卓越的业绩一样的效果,即使是对承认这种卓越品德和才干的人也不会产生同样效果。
  在忘恩负义的人的眼里,恰如想行善而未成功的人的优点似乎会因失败而缩小一样,企图作恶而未成功的人的缺点同样也会缩小。某种犯罪的图谋,无论被证实得如何清楚,也从来不会像实际犯罪那样受到重判。或许,叛逆罪是唯一的例外。那种罪行直接影响政权本身的存在,当局对它当然要比对其它任何罪行更加小心地加以提防。在处治叛逆罪时,君主所愤恨的是它直接危害他本人;在判处其它罪行时,君主所愤恨的则是它危害别人。在前一种场合,他所发泄的是自己的愤恨;在后一场合,他的愤恨只是由于同情从而体谅自己臣民的愤恨而产生的。因此,在前一场合,由于他是为了自己而处罚罪犯,所以他所作的判决很容易比公正的旁观者所能同意的更为严厉和残忍。这里,在叛逆罪较轻的情况下,他也会发怒,而且像在其它情况下那样,他总是不能等到罪行发生,甚至不能等到作出犯罪尝试就勃然大怒。一次图谋叛逆的商议,甚或只是一种叛逆的企图,只是一次叛逆的谈话,虽然没有采取什么行动,但是在许多国家内都要受到同犯下实际叛逆罪一样的惩罚。至于只是有所图谋而未予尝试的其它一切罪行,根本不会得到什么惩罚,更谈不上处以重刑。可以这样说,确实没有必要设想犯罪的图谋和犯罪的行为是同样的邪恶行为,因此不应使它们遭到同样的惩罚。也可以这样说,当事态发展到紧要关头时,我们能够做成许多自己感到全然无法完成的事情,甚至能够采取各种措施来完成它们。但是,当叛逆的图谋已经发展到进行最后尝试的程度时,这个理由就不能成立。虽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会将一个用手枪向他的仇人射击而未击中对方的人判处死刑;根据苏格兰古老的法律,即使那个人击伤了对方,如果后者不在随后一定时期内死亡,前者也不应被判处死刑。可是,人们对这种罪行的愤恨之情是如此强烈,对那个表明自己会犯这种罪行的人的恐惧又是如此之大,以致在所有的国家里只是企图犯这种罪行的人也会被判处死刑。对于企图犯较小罪行的人几乎总是从轻判处,有时根本不加处罚。那个小偷在把手伸进邻人的口袋行窃之前被人当场抓住,对他的惩罚只是使他丢脸。如果他有时间偷走一块手帕,就会被处以死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人,在邻人的窗前置放梯子、尚未进去就被人发觉,不会被处死。企图强奸妇女的人不会受到像强奸犯那样的惩罚。虽然诱奸妇女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企图诱奸一个已婚妇女的人却简直不会受到惩罚。我们对只是企图造成危害的人所怀的愤恨,很少会强烈到使我们为使他受到跟实际造成危害的人相同的惩罚而出庭作证。如果他真的做了那件坏事,我们就认为他应该受到那种惩罚。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随着判决而来的高兴减轻了对他的残暴行为的感受;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对有人遭到不幸感到的痛苦增强了对他的残暴行为的感受。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因为他的意图同样是罪恶的,所以他实际存在的缺点无疑是一样的。因此在这一方面,所有人的情感中都存在着一种不规则的东西,并且,我相信,一切最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同一切最野蛮的国家的法律一样,有一种必然的减刑条例。无论什么地方,文明人自然的愤怒不会因罪行的后果而增强,他们从仁爱出发有意免除或减轻惩罚。相反,当某种行为并未发生实际后果时,野蛮人对它的动机往往不很敏感或追根究底。
  那个出于激情或受坏伙伴的影响决意犯罪,或许已为犯某种罪行采取一些措施,但幸运地为某一力所不及的偶然事件阻止的人,如果他良心尚存,就确实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把这一偶然事件看成是对他自己的一个重大而明显的解救。他会不无感激地想到,神曾经如此仁慈为怀地将他从正要深陷下去的罪恶之中挽救出来,并使他在有生之年不致满怀恐惧、自责和悔恨。虽然他并未犯罪,但是同样感到内疚,好像他实际上犯下了曾下很大决心去干的那桩罪行。虽然他知道并不是因为自己善良而没有犯罪,但是想到罪行并未发生,这还是给他带来很大的安慰。他仍然认为自己不应该受到多大惩罚,招致多大的愤恨。这种幸运或者减弱了、或者消除了他的一切有罪感。回想起自己曾对这一罪行下了那么大的决心,他感到没有其它结果能比这更使他把免于犯罪看作重大而又不平常的奇迹。因为他仍然想象自己已经免于犯罪,并且抱着那种恐惧心理(处在安全之中的人有时可能抱着这种心理回想起自己曾处于灾难边缘这种危险境地)回顾他那平静的心灵所面临过的危险,一想到这一点,他就胆战心惊。
  2.这种命运影响的第二个后果是:当行为者的行为偶然引起我们过分的快乐或痛苦时,除了由行为的动机或感情造成的后果之外,还会增强我们对行为优缺点的感受。但是,那种行为令人愉快或令人不快的结果虽然在行为者的意图中没有值得称赞或责备的东西,或者至少没有达到值得我们加以称赞或责备的程度,它还是经常会给行为者的优缺点投上某种影像。因此,甚至带来坏消息的报信者也会使我们感到不快;相反,我们对带来好消息的人会产生某种感激之情。在一瞬间,我们把这两者看成是我们命运好坏的根源,多少带着这样的眼光来看待他们,仿佛他们真的造成了这一结果,实际上他们只是报告这个结果而已。最早给我们带来愉快消息的人自然成了暂时的感激对象:我们热烈而满怀深情地拥抱他,在感到幸运的瞬间,像得到了某些重大的帮助那样,高兴地给予报答。根据各个朝廷的习惯,带来胜利消息的官员有资格得到引人注目的擢升,因而在外作战的将军总是挑选一个他最中意的人去充当这一美差。相反,最早给我们带来悲伤消息的人正好自然地成了暂时的愤恨对象。我们不可避免地带着烦恼和不安的神情打量他;粗暴无礼和不讲道理的人往往向他发泄他的消息所引起的愤怒。亚美尼亚国王提格兰则砍掉了那个最早向他报告令人生畏的敌人已经逼近消息的人的脑袋。用这种方式来处罚带来坏消息的人,看来是野蛮残忍和毫无人性的;然而,报答带来好消息的人却不会引起我们的不快;我们认为这对于国王的恩典来说是合适的。但是,既然前者没有什么过失,后者也没有什么优点,为什么我们的做法会如此不同呢?这是因为,任何一种理智好像足以使我们允许别人流露友好仁慈的感情;但是要我们对别人发泄不友好的、狠毒的感情表示同情却需要具有极其坚强的、丰富的理性。
  除非那个邪恶和不义的个人意图直接针对它们的合宜对象,虽然我们一般不愿意谅解不友好的、狠毒的感情,主张规定决不应该允许这些感情发泄,但是在某些场合,我们还是会放宽这种严酷的要求。当一个人因疏忽而对别人造成某些无心的损害时,我们通常只要谅解受害者的愤恨,就会赞成他对冒犯者所施加的惩罚,大大超过那个没有因此带来这种不幸后果的冒犯者或许应该得到的惩罚。
  有一种程度的疏忽,虽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损害,似乎也应该受到某种惩罚。这样,如果某人事先没有警告可能通过的行人,就把一块大石头抛过墙头落在马路上,而自己并不注意那块石头可能落在什么地方,他就无疑应该受到某种惩罚。即使它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一个忠于职守的警察也将处罚这种荒唐的行为。那个干出这种坏事的人对别人的幸福和安全表现出一种蛮横无理的轻视态度。他的行为实属对别人的侵害。他肆无忌惮地使旁人面临着一种神志清醒的人所不愿面临的危险,显然,他缺少那种应当正确地对待同伴的意识——这是正义和社会的基础。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严重的疏忽和恶毒的图谋几乎相等。当这种粗心大意产生某种不幸的后果时,干了这种坏事的人经常要受到惩罚,仿佛他真的有意造成那些后果;他那轻率和无礼地作出的、应该受到某种惩戒的行为,被看成了残暴的、应该严加惩处的行为。因此,如果他由于上述轻率行为而意外地砸死人的话,那么,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苏格兰的古老法律,他就会被处死。虽然这种处置无疑是太严重,但是它并不全然违背我们的天然情感。对不幸的受难者的同情激起了我们对他那愚蠢而缺乏人性的行为的正当的愤怒,可是把只是不当心地把石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