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节
作者:
敏儿不觉 更新:2021-02-19 21:42 字数:4859
我醒着时从来没有相信我感觉过我在睡着时有时也能以为感觉的东西;而且,因为我不
相信我在睡着时好像感觉的东西是从在我以外的什么对象得来的,所以我看不出对于在
我醒着时好像感觉的那些东西我为什么应该信任。第二个是,我还不认识,或者不如说
我假装不认识我的存在的创造者,我看不出有什么能够阻止我就是这样被自然造成的,
使我甚至在给我表现得最真实的那些东西上弄错。 ①法文第二版:“他们已经没有了的”。
②“肯定”,法文第二版:“完全肯定”。
以上使我相信可感觉的东西的真实性的那些理由,我用不着费很多事就可以答复。
因为自然给了我很多在道理上使我弄不通的东西,我认为我不应该过于相信自然告诉我
的事。
而且,虽然我由感官得来的那些观念并不取决于我的意志,我却不认为因此就不应
该断言那些观念是从不同于我的东西得出来的,因为也许在我这方面有什么功能(虽然
一直到现在我还不认识它)是产生这些观念的原因。
可是现在既然我开始更好地认识了我自己,开始更清楚地发现了我的来源的创造者,
那么我真地就不认为我应该糊里糊涂地接受感官好像告诉我的一切事物;不过我也不认
为我应该把什么都统统拿来怀疑。
首先,因为我知道凡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的东西都能就像我所领会的那样是上帝
产生的,所以只要我能清楚、分明地领会一个东西而不牵涉到别的东西,就足以确定这
一个东西是跟那一个东西有分别或不同的,因为它们可以分开放置,至少由上帝的全能
把它们分开放置;至于什么力量把它们分开,使我把它们断定为不同的东西,这倒没有
关系。从而,就是因为我确实认识到我存在,同时除了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之外,我
又看不出有什么别的东西必然属于我的本性或属于我的本质,所以我确实有把握断言我
的本质就在于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或者就在于我是一个实体,这个实体的全部本质
或本性就是思维。而且,虽然也许(或者不如说的确,像我将要说的那样)我有一个肉
体,我和它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不过,因为一方面我对我自己有一个清楚、分明的
观念,即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而没有广延,而另一方面,我对于肉体有一个分明的
观念,即它只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而不能思维,所以肯定的是:这个我,也就是说我的
灵魂,也就是说我之所以为我的那个东西,是完全、真正跟我的肉体有分别的,灵魂可
以没有肉体而存在。
还有,在我心里有几种完全特殊的并且和我不同的思维功能,即想像的功能和感觉
的功能,没有它们,我虽然能清楚、分明地全部领会我,但是光有它们而没有我,也就
是说,没有一个它们所附之于其上的理智性实体就不行。①因为,在我们对这些功能所
具有的概念里,或者(用学院的术语来说),在它们的形式的概念里,它们包含着某种
理智作用。从那里我领会到它们跟我不相同,就像形状、运动以及其他样态或偶性跟支
持它们的物体本身不相同一样②。我也认识到一些其他功能,就像改换地方、采取各种
姿势以及类似的其他功能,这些功能如果没有什么它们可以附于其上的实体就不会被人
领会,前头几个功能也不能被人领会,因而没有这个实体它们就不能存在。可是,非常
明显,这些功能如果真地存在,就必定附于什么物体性的或有广延的实体之上,而不是
附于一个理智性的实体之上,因为在它们的清楚、分明的概念里,确实包含有某种广延,
可是决不包含有理智。此外,在我心里③有某一种受动的感觉功能,也就是说,接受和
认识可感知的东西的观念的功能;可是,如果在我心里或者在别人心里④没有另一种能
动的功能能够形成和产生这些观念,那么这种受动的功能对我来说就是无用的,我绝对
使用不上它。可是,既然我不过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那么这种能动的功能不可能在我
心里,因为它并不事先根据我的思维,而那些观念也决不经我协助,甚至经常和我的意
愿相反而出现给我;因此它一定是在不同于我的什么实体里,在那个实体里形式地或者
卓越地包含着(如同我以前指出的那样)客观地存在于由这个功能所产生的观念里的全
部实在性。这个实体要么是一个物体,也就是说一个形式地、实际地包含了凡是客观地
并且通过表象在这些观念里的物体性的东西;要么是上帝本身,或者别的什么比物体更
高贵的造物,在这个造物里卓越地包含着同样的东西。 ①法文第二版:“还有,在我心里有几种不同的思维功能,它们每一种都有它们的
特殊方式:举例来说,在我心里有想像的功能和感觉的功能,没有它们,我虽然能清楚、
分明地全部领会我,但不能反过来光有它们而没有我,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它们附之于
其上的或者它们所属的理智性的实体。”
②法文第二版:“就像样态之跟东西不相同一样”。
③法文第二版:“此外,我不能怀疑在我心里”。
④法文第二版:“或者在别的什么东西里”。
可是,既然上帝不是骗子,那么显然他不会自己直接地,也不会通过什么造物的媒
介(在这个造物里并不是形式地,而仅仅是卓越地包含观念的实在性)把这些东西的观
念送给我。
因为,既然没有给我任何功能来认识事情是这样的,反而给我一个非常大的倾向性
使我相信它们是物体性的东西送给我的,或者来自物体性的东西的①,那么如果事实上
这些观念不是来自或产生于①物体性的东西而是来自成产生于②别的原因,我就看不出
怎么能辩解它不是一个骗局。因此必须承认③有物体性的东西存在。 ①法文第二版:“反而非常倾向于相信它们是来自物体性的东西的”。
②法文第二版:“来自别处或产生于”。
③法文第二版:“因此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即”。
虽然如此,它们也许并不完全像我们通过感官看到的那样,因为感官的知觉在很多
东西上是非常模糊不清的①;不过至少必须承认凡是我领会得清楚、分明的东西,也就
是说,一般来说,凡是包含在思辨几何学的对象里的东西都是真实的。
不过,至于其他东西,有些仅仅是个别的,比如太阳是不是这么大、这样的形状、
等等;或者被我们领会得不那么清楚、不那么分明的,就像光、声音、痛苦,以及诸如
此类的东西,虽然它们是十分可疑、十分靠不住的,可是上帝肯定不是骗子,因而他没
有允许在我的见解里能有任何错误而不同时给我什么能够纠正这种错误的功能,仅仅根
据这一点来说,我就认为能够断言在我心里有确实可靠的办法认识它们。 ①法文第二版:“因为有很多东西把感官这种知觉弄得模糊不清”。
首先,毫无疑问,凡是自然告诉我的都含有某种真实性。
因为自然,一般来说,我指的不是别的,而是上帝本身,或者上帝在各造物里所建
立的秩序和安排说的。至于我的个别自然〔本性①〕,我不是指别的东西,而是指上帝
所给我的一切东西的总和说的。 ①“自然”、“本性”、“性质”,法文是一个词:nature。
可是没有再比这个自然告诉我的更明白、更显著的了,那就是我有一个肉体,当我
感觉痛苦的时候,它就不舒服;当我感觉饿或渴的时候,它就需要吃或喝,等等。因此
我决不怀疑在这上面有没有真实性。
自然也用疼、饿、渴等等感觉告诉我,我不仅住在我的肉体里,就像一个舵手住在
他的船上一样,而且除此而外,我和它非常紧密地连结在一起,融合、掺混得像一个整
体一样地同它结合在一起。因为,假如不是这样,那么当我的肉体受了伤的时候,我,
这个仅仅是一个在思维的我,就不会因此感觉到疼,而只会用理智去知觉这个伤,就如
同一个舵手用视觉去察看是不是在他的船上有什么东西坏了一样;当我的肉体需要饮食
的时候,我就会直截了当地认识了这件事,用不着饥渴的模糊感觉告诉我。因为事实上,
所有这些饥、渴、疼等等感觉不过是思维的某些模糊方式,它们是来自并且取决于精神
和肉体的联合,就像混合起来一样。
此外,自然告诉我,我的身体周围还存在着许多别的物体,在这些物体中我应该趋
就某一些、躲避另一些。而且当然,从我感觉的不同种类的颜色、气味、滋味、声音、
冷热、软硬等,我确有把握地断言,在产生这些不同的感官知觉的物体里,多种多样的
东西与这些物体相应,虽然它们也许实际上和这些物体不一样。而且在不同的感官知觉
之间,有些使我舒服,有些使我不舒服,所以我可以得出一个完全可靠的结论,即①我
的身体(或者就我是由肉体和灵魂组合成的而言,不如说整个的我自己)是能够从周围
的其他物体那里得到不同的安或危的。 ①法文第二版:“所以毫无问题”。
可是有许多别的东西好像也是自然告诉我的,不过这些东西却不是我真正从自然那
里得来的①,而是由于我有某种轻率地判断一些东西的习惯把这些东西引进我的心里来
的;
这样就能够很容易使它们包含什么虚假。举例来说,就像我认为凡是在一个空间里
没有什么动的,触动我的感官的东西,这个空间就是空的空间;在一个热的物体里有跟
我心里的热的观念相似的什么东西;在一个白的或黑的物体里有我所感觉到的同样的白
或黑;在一个苦的或甜的物体里有我所感觉到的同样的味道或滋味,以及其他的一些东
西也一样。星体、塔以及其他一切距离远的物体都是像它们离我们的眼睛很远的地方所
表现那样的形状和大小,等等。 ①法文第二版:“从自然那里知道的”。
可是,为了在这方面把什么东西都领会得清清楚楚,我正应该在我说自然告诉我什
么东西这句话上把我真正所指的意义限定一下。因为我在这里对自然所采用的意义比我
把上帝给我的一切东西的总体称之为自然的意义狭小;这是因为那种包罗万象的总体包
括了很多只属于精神的东西。我在这里说的自然,不是指那些东西说的。举例来说:我
关于真理的概念:事情一旦做出来了就不能再是没做出来;还有不用物体的帮助而由自
然的光明使我认识到的许许多多类似的事情。同时,也还有只属于物体的东西,那些东
西在这里也不包括在自然的名称之下,比如物体具有重量的性质,以及诸如此类的很多
东西,我也不是指这些东西说的,而仅仅是指上帝所给的、作为精神和肉体的总和的那
些东西说的。这个自然确实告诉我躲避给我引起痛苦之感的东西,趋就给我引起愉快之
感的东西;可是,除此而外,我看不出它还告诉我,我们从这些不同的感官知觉里应该
对于在我们之外的东西做出什么结论,除非经过精神加以仔细、成熟的检查。因为,我
认为认识这一类事物的真实性,这只是精神的事。
比如,星星给我眼睛的印象虽然并不比蜡烛的小小①火焰给我的印象大,可是在我
心里却决没有一种实在的或自然的功能使我相信星星并不比蜡烛的火焰大,不过我自幼
年起就一直这样判断的,没有任何合理的根据。在我挨近火的时候虽然我感觉到热,甚
至在我挨得太近的时候,我感觉到疼,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让我相信火里有什么跟热一
样的东西,也没有什么跟疼一样的东西,我不过是有理由相信火里有什么东西,不管这
个东西是什么吧,它给我刺激起来热或疼的感觉。 ①“小小”,法文第二版缺。
同样,在有些空间里虽然我找不出什么能刺激和触动我的感官的东西,可是我不应
该因此就断言这些空间里绝对没有物体。不过我看出,不管是在这方面或者在其他许多
类似的事情方面,我经常是把自然的秩序给弄坏、弄乱了,这是因为,感官的这些感觉
或知觉之被放在我里边仅仅是为了警告我的精神什么东西对总和体(精神是这个总和体
的一部分)是有好处的或者有坏处的,到这里为止,它们本来是相当清楚、相当分明的,
可是我却把它们当成好像是非常可靠的、我可以由之而直接认识在我之外的规律一样来
使用了,而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