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节
作者:
套牢 更新:2021-02-19 06:20 字数: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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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就发展阶段来说,现在是处于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期;就不少生产装备来说,现在也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再加上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技术不先进、管理不科学等等一系列客观原因,甚至再加上经济发展要能源、群众生活要供暖等等刚性要求,也使很多责任人有了各种各样的理由与借口。但这些就是矿难频繁发生的根源吗?我看不尽然。
看着围绕矿难发生、处理过程中诸色人等表现出来的所作所为、所言所行,我想起了一句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相信听过这句话、知道这句话的人并不会少。因为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自从去年SARS以来,在各个场合,无论是针对疾病预防还是抗洪救灾,无论是针对安全事故还是突发事件,反复强调的一句话。但是如何真正把这句话铭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中,在一些地方、一些人那里还真成了一个问题。所以不客气的讲,淡漠、不理会甚至忘记这句话,恐怕才是矿难一而再、再而三的根本原因。
这是一句话,但又不仅仅只是一句话,其实这句话中包含了沉甸甸的政治要求、经济判断、法律导向和情感寄托。那么如何把这句话体现在我们的政策、制度与法律安排中呢?我认为有必要给我们的一些发展经济的决策者、组织者、实施者们算几笔账。
首先要算政治账。我们不主张对任何事情都无限上纲上线到政治层面上来,但当有人要用冠冕堂皇的政治标记为其不正当的行为辩护时,算算政治账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一些官员之所以默许煤矿带“病”生产,理由无非是发展是硬道理。似乎谁要质疑发展就是犯了政治性的错误。但是,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发展是硬道理的科学内涵,小平南巡讲话的精神,讲的就是全面的发展,是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相统一的发展。因此,为人民发展就是硬道理中的题中必然之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发展中如果连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不能保证,这样的发展还有什么意义?这样的发展又是为谁在发展?我们要说,“以人为本”,这“本”无论如何丢不得。要真正落实“第一位”,这大是大非的政治原则不能模糊。
其次要算经济账。搞市场经济,当然要按市场规则办事。成本收益一计算,投入大大低于产出,这样的事情当然要大干快上。所以在煤价飙升的日子里多挖些煤也在情理之中。但是我们一些经济发展者对于成本的计算出了大问题。在他们的账本中,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成本支出,甚至包括腐败寻租的费用、奢侈炫耀的费用、攀比斗富的费用等等都可以纳入成本,惟独不把人的生命安全纳入成本。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指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钱去衡量,但并不意味着人的生命就是“无价”——没有价值。在经济活动中保障人的生存、人的发展、人的尊严等等都是需要投入的,是可以量化和评估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入、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安全生产管理的跟进等等都是保障生产者作为人的生命权利的最基本的成本,都是与预期的经济效益直接关联的最必要的成本。这本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最为基本的关于劳动力成本的认识,可这些都被一些人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要真正落实“第一位”,这最基本的经济道理不能遗忘。
第三要算法律账。说不知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承担责任是不实事求是的,但为什么“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因为按照多年来的经验和惯例,他们知道,即使万一发生了事故,找出几个“直接责任人”抵挡一下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多再背一点党纪政纪处分,仅此而已。这次发生矿难的陈家山煤矿在2001年也发生过矿难,其处理结果正是如此。如果是以失去职位、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这些人还会忽略对安全的投入和关注吗?
最后,说到底要算感情账。什么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和执政之基,就是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同呼吸、共命运绝对不是一种姿态,而是党能否生存发展的依据。但是,通过这频发的矿难却让人忧心地看到,在一些经济发展者身上,这种情感已经很稀缺了,甚至连基本的不忍之心都没有了。胡锦涛总书记面对群众的疾苦与困难,揪心不已,而有些人面对人民群众的鲜血与生命已经有多长时间不知道“揪心”的滋味了?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迫使他们不得不“揪心”的另一种危险就快要来临了。
也许算账显得有些小家子气,但如果我们真能把这四笔账记得清楚、算得明白,真正能讲真政治、计真成本、负真责任、有真感情,这“第一位”也就不会仅仅停留于话语中,这矿难可能也就会少了很多。如此,不仅是矿工之幸,实也是管理者与建设者之幸,进而是我们整个社会之幸!
(作者机构: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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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实现和保护农民的产权
南方周末 2004…12…02 11:42:55
■月度论文
□李昌平
■所谓的产权不清晰,说到底,尽管国家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相关法律实际上并没有落实好土地集体所有权。
■我认为,模糊土地产权关系的恰恰是《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实际上强化了国家对土地权益的处分权,弱化了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土地所有者权益。看来有必要修改《土地承包法》,还权于民。
一、问题农民的财产,如何界定?农民集资办起了电厂,产权属于谁?属于国家的电力总公司。农民集资修了学校,产权属于谁?属于代表国家的教育部门。农民集资办的厂,产权也属于国家。农民集资办起了电话,产权属于国家信息产业部。农民集资办的公路、桥梁、水利设施等等,产权都不属于农民。
可既然是农民集资办起来的产业,为什么农民没有产权呢?
1980年代鼓励农民办粮食加工厂,一个加工厂要投资几十万、几百万。可到了1990年代,一个文件下来,不允许农民经营粮食了,农民损失惨重!地方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1980年代鼓励农民贩猪、宰猪,1990年代,要“定点屠宰”,农民办起来的生猪“一条龙”全垮了,谁也不赔!1980年代后期,允许农民经营种子、农药、化肥,1990年代,供销社重新专营,把农民害苦了。城里的企业破产了就破产了,农民的企业破产了,钱还是要还的。《破产法》并不保护农民!
农村的土地,宪法规定是农民集体所有,怎么经营应该是农民的事情,可是地方政府主持发包,还规定多少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民的土地,农民不能在市场上买卖,只能给国家征用,再由国家买卖。农民在自己的地上建设,也要先给国家征用,再从国家的手上买回来。农民的土地更不能到银行抵押贷款!
二、原因
多数人认为,贫困的根本原因是集体所有的产权不清晰,认为只要发给了农民产权证明,农民就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产权。
但仅有上述认识是不够的。农民的房子产权是不是明确的?够明确的了吧!但是,农民的房产可以到中国的任何一家银行抵押贷款吗?可以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吗?不可以!城里人可以用身份证贷款买房,乡下人不可以;城里人可以用房作抵押贷款,农民的房子也是房子,可是银行不承认。这样看来,即使农村的土地产权明晰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并不一定能充分实现。
应该说农民办的粮食加工、生猪加工、生产资料经营企业的产权够合法、明晰了,农民集资办的各项建设的产权也是清晰的,只是“国家”不承认罢了。都说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请问甲村人去强占乙村人的土地可以吗?不可以的;一个村内,甲组人去强占乙组人的土地可以吗?要打死人的!
所谓的产权不清晰,说到底,尽管国家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相关法律实际上并没有落实好土地集体所有权。
三、解决之道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和保护农民的产权呢?
第一,国家真正承认农民的财产———建立以农民土地银行为核心的农民产权实现体系。
我在多篇文章中呼吁成立国家建立农民土地银行,村一级建立土地信用社。我认为只有这样,农民的财产权才真正得到落实,才能实现交易。
具体来说,村级土地信用社可以以村民集体的土地权作抵押,在农民土地银行贷款;村民可以用自己的份额土地权作抵押在村土地信用社贷款。村级土地信用社由村民民主管理,利息收益用于村内公共事业和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如果村民进城,愿意放弃土地份额权,村土地信用社可以垫付资金收回他的份额地权,并将他名下的农村社保余额转入城市社保体系;村级土地信用社如果到期不偿还土地银行的贷款,土地银行可以将土地在市场上拍卖,也可以将土地卖给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如果国家搞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可以直接用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也可以用土地储备中心的库存土地置换城郊农民土地建设经济开发区等等。
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农民土地银行还可以开展农村房地产业务,促进新乡村规划和建设;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农民土地银行可以参与新乡村规划,可以用政府土地储备和农民土地银行库存的土地,开发农民新居,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村级信用社也可以用土地抵押取得贷款,按照规划对村民住房进行统一改造;村民也可以在村土地信用社贷款建房;按照新乡村规划建设的民居,可以在农民土地银行或村级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
我以为,中国如果把农民土地这个巨大的财富纳入现代金融制度体系,至少有如下重大意义:一是不用20年就可以再翻两番;二是可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小康;三是可以把中西部绝大部分农村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四是对降低金融坏账率有积极的意义;五是可以理顺农村治理结构。
我不是金融专家,不可能设计出完善的土地金融社保制度,但在我长期对三农问题的思考中,感觉土地金融社保制度对解决三农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希望金融学者也将眼光投向这个新领域。
第二,全面清理农村债权债务,全面实现农民的产权收益。全国村级债务至少2500亿以上,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教育、电信、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欠下的。这些基础设施现在都是有收益的,都是优良资产。应该将本来属于农民的产权还给农民,让农民分享所有者产权收益;也可以将村集体所欠的债务转移给垄断的教育部门、电信部门、电力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等。
第三,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完善农村制度,实现城乡制度对接。
四、如何解决潜在土地产权纠纷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等农场品大幅涨价,种1亩地的收入相对2000年增加了800元左右。由此诱发了一系列潜在土地产权纠纷:一是过去种地不挣钱出现的抛荒地,由村委会转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现在抛荒外出的人回来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土地的人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同意给地。
二是,1997年第二轮承包时,由于当时种地收益微小或负值,所以很多地方没有调整土地重新发包。20多年没有调地的地方出现了土地占用严重不平衡的现象。如贵州等地政府规定1980年代分地后不再调整土地,20多年过去了,20%的家庭是村集体成员,但几乎没有土地,20%的进城家庭不是集体成员(有的成了国家干部),不尽村民义务,却成为了村里的地主。《宪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现有法律条文无法解释和处置农村发生的社会实践。
三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地不交钱了。那么,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在哪里?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其权益如何体现?土地是村民的共同共有的生产资料,村民作为集体成员,在处置共同产权方面如何体现权利?土地实际上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没有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下,集体的土地有无必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该如何实现?农村内部的公益事业和农业基础设施怎么办?这些问题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