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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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牢 更新:2021-02-19 06:19 字数:4807
地转为“公有”,本是保护私有财产的题中应有之义。
同样,所谓公产不可侵犯,就是要尊重作为公产所有者的公众之处分意志,亦即公产不能违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占私吞。因此,基于公意的公产分配与流转,经由公共选择程序的产权变更,当然不能说是“侵犯公产”,也不是什么“公有资产流失”。这正如任何保护私产的法治国家都只是禁止把私产强行充公,而不会禁止私人公益捐赠一样。在中东欧的经济转轨中,捷克是经由民主程序向全体公民免费(只交登计费)公开、公平分配国有资产的典型,而俄罗斯虽然如今许多人特别喜欢骂它的“证券私有化”,但实际上俄罗斯的私有化主要形式是“卖”不是“分”,如今不得人心的“寡头”都是直接从国家那里通过“内部交易”获得资产,而不是从据说已经分得了国有资产的民众手中收购证券来发家的。但是,俄罗斯私有化的道义合法性饱受质疑,而捷克的证券分配就连当时的反对党捷共也不持异议,以反“新自由主义”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也说捷克的做法是“好的资本主义”。
可见,如今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立双方说法都很值得质疑。这次“非主流”方面把“国有资产流失”简单地看成一个“贱卖”问题,而“主流”方面则以“只卖不分就不算流失”来应对。
事实上,如果从总量来讲,国有资产如今至少在账面上看不但未减,反而显著增加。这次争论双方都提到了这个事实。“主流”方面的赵晓说这不是好现象,“非主流”方面的杨帆同样认为这是权力作用下民间资产“流失”到国有部门的结果,他也认为这是非正义的。所以,问题不在于国资与民资之间谁消谁长,谁流向谁,而在于这种流向是否符合公义。以强权化公为私和以强权化私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两种不公正其实一脉相承。对公产的侵犯与对私产的侵犯同样是“权力捉弄权利”的结果。今天有人抱怨“崽卖爷田不心痛”,其实“崽”本来就没有把“爷”当爷,而是当孙子,何时把他的意志当回事?
我不知道“新自由主义”是不是个坏东西,也许它的确很糟糕。但我们的情况无疑并不是它弄糟的。如果“崽”的权力不受制约,总把“爷”当孙子,那么不管它搞什么“主义”,“爷”都不可能得到公正对待。如果说以强权化公为私是“新自由主义”,那么杨帆也斥责的那种不公正的“化私为公”又是什么“主义”呢?
其实杨帆讲的这种现象我在两年前已经讲了: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缺少一个权责对应的机制,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共同以为基础的机制。没有这样一种机制,权力太大责任太小的国家就不可避免。这样的国家可能一直“左”着,或者一直“右”着。前者如我国“文革”时,后者如苏哈托、皮诺切特时代的印尼与智利,两者都会造成积弊。
所以我奉劝今天的“主流”派与“非主流”派:纯从理论上讲,你们的争论如同“左”与“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争论那样永远不会有个终结的。但是你们应当想想:你们是“天平”的两头呢,还是“尺蠖”的两端?让我们先设法走出“尺蠖”的轨迹,再继续争论吧。
注1:童大焕:《郎咸平的质疑与瓜分“大饭锅”》,见网易商业报道2004-08-19
■学者观点
■张维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这些教授打着学术自由,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旗号,在不遗余力的否定过去十年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否定我们的企业家队伍,这是非常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
民进国退是私人企业家和政府官员,或者国有企业领导人勾结起来侵吞国家财富吗?我们要问的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民进国退的过程,是瓜分国家财产还是创造财富的过程,我们应该看到这是创造财富的过程,而不是瓜分财富的过程。
我们经常听到一个说法,也就是良知,谁敢骂企业家或者政府就是有良知的。我也说,一个人为了追求名声所干的事,不一定比别人追求利益干的事更高尚,在国外有人为了出名刺杀总统,在香港有明星为了出名当场脱裤子,为了出名人可能什么事都干出来,一些学者哗众取宠,为的是什么?就是最大化他的知名度,而不是为社会做贡献。
张文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
可以肯定,产权改革不会停止,“风向”不会变,因为国企产权改革并不是如某些学者所说,是“不做学问的人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全国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后确定的基本方针。
回顾一下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就不难看出,党和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的方针政策是系统的、连续的和严肃的,是建立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的。
吴敬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民营企业里面确实有一些是依靠权力等非正常手段的,这种情况的确发生了,而且不是一个两个,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就说民营企业整体都不好。而且郎咸平教授的一个背景思想是国有企业挺好的,这个我不赞成。
赵晓(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
中国国有企业资产不是流失了,而是相反,这么多年来,增长得太快。甚至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国有资产流失在个案上成立,在总量上不成立。总量上,国有资产借许多方式将老百姓的私人资产不断地流失成国有资产,比如,股市是如此,电讯和石油的高收费亦如此,乃至税收、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投资也是如此。
国有资产流失固然存在公平性问题,但国有资产改革的滞后同样导致市场的不公平。显然,只要国有企业大量存在,所谓银行贷款的公平、证券市场的公平无从谈起,后起的民营企业进入国企的垄断领域也很难。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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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的逻辑冲突
南方周末 2004…09…09 14:44:21
体制改革的逻辑冲突
———价值判断与途径选择
■透视产权改革之争
□苏振华
从“增量改革”到“存量改革”
十多年前,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逻辑分析和实证分析的“过渡经济学”一度是显学,大致形成的看法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增量改革”,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是因为先从体制外改起的“增量改革”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当时的改革基本做到了在没有人的既有利益受损的前提下,社会经济总量得到了提高。事实也是如此,肇始于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推进到1990年代中期的时候,在农村实行的是包田到户,这增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迅速提高;对企业进行的是放权让利,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由此改进了企业的绩效;同时在体制外允许开办乡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进入国有企业所没有占领的市场空白地带,促进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
可是,当改革进行到“体制内”,对既定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时,问题出现了。危机来自于改革的规则问题,如果说在合法性前定的情况下讨论具体领域的改革方式选择问题是一个“实证”问题、是一个“实然”层面的问题,是只需要回答“具体怎么做”的问题,那么在改革改到体制内时,则首先要面对的是“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是改革的程序正义问题。显然,这已经是“应然”层面的“规范”问题了。
是的,在符合一致同意原则的改革规则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改革是要面对合法性的拷问的。郎咸平先生在对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种种问题,实质上指向的是改革的规则问题。规则问题就是公正问题。在目前的改革进程已经由前些年的“帕累托改进”推进到了对现有利益格局进行重新界定的“非帕累托改进”的时候,可能有悖于社会正义原则的种种改革模式必然以各种名义粉墨登场,要不要改革、怎样推进改革,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面临选择。
产权改革应不应该进行,这是一个价值判断。这不是一个新问题,至少已经讨论了十多年了。在我的印象中,在中国经济学界,“产权改革必须进行”至少在统计意义上得到了绝大多数比例的认同。
只要中国坚定不移地搞市场经济,首先就必须培育市场,要培育市场,就必须培育不同的利益主体参与竞争,要培育不同的利益主体,就必须进行产权改革,市场、产权、竞争不过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角度的表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经济领域必须走市场经济之路,而产权改革不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前提而已。
产权改革应符合市场主义的正义观
中国的产权改革必须进行,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任何产权改革措施都是合理的。在这个层面上,郎咸平先生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改革过程中的规则公正问题。在现阶段,类似于产权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失地农民问题、强制拆迁问题可能更为触目惊心。无论是产权改革还是征地问题,其实质都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之后,把属于全民所有的财富如何清晰地界定到个体的层面,在这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实现公正是第一位的价值目标。如郎先生的大声疾呼,建立公正的改革规则,是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大致有平均主义、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和市场主义四类公正观。在社会伦理层面上,平均主义、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构建的是实质正义论。关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伦理学中永恒的问题,不同个体的伦理关怀千差万别,“天上星空”或许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可是每个个体所能够把握的只是“心中道德”,只要上帝才知道“实质正义”是什么,可以诉诸于现实伦理诉求的,只是程序正义的原则。
平均主义公正观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乌托邦理想。罗尔斯的正义论强调的是在整个社会层面上,要使境况最差的社会成员得到必要的保障,这是一个型构社会秩序的宏大命题,需要在立宪层面上予以保证,比如建立涵盖全社会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安排。
功利主义是主流经济学理论认同的公正观,强调使得整个社会财富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帕累托改进的时代,秉持功利主义的信念是具有合法性的,在没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强调效率优先、致力于社会总财富的积累当然是合理的。但是,功利主义并不涉及到分配问题,或者说,功利主义认为,只要社会总财富最大化了,无论如何分配都是合理的。可是,在改革的非帕累托改进阶段,利益冲突表现为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界定时,继续秉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信条是有害的,事实上这已经成为了既得利益集团为自己侵吞社会财富进行合法性辩护的“批判的武器”。
市场主义的正义观认为,市场自愿交易的结果符合公正原则,惟有这种正义观才是强调程序正义的公正观。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是,每个人都是目的,每个人都应当拥有等度的自由,在等度自由的前提下强调“机会的平等”、“同样的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衡量“正义”的普遍规则只有在“法治秩序”中才能得到保障,在产权改革过程中,与其说是诉求于规则的公正,不如说是诉求于建立保障规则公正的法治基础。对于郎先生“产权改革应该马上停止”的呼吁是可以同意的,只要加上一个前提———在法治秩序被建立起来之前。
创新利润属于企业家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曾经分析过,“西方的崛起”的关键是在保护创新利润的制度下,一批企业家能够把贸易关系、劳动分工等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基本方式不断地扩展到更大范围,因而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在通向无限未来的道路上,惟有处于创新阶段上的企业家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怎样才能激励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呢,张维迎先生指出,“要善待作过贡献的人”,这其中情感认同的成分更浓一些,更学理化的表述是汪丁丁先生多年来所一直呼吁的———“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