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节
作者:一意孤行      更新:2021-02-19 02:44      字数:4810
  翰课魉舅舸κ艺案刹浚ㄈ缗┮挡恐种惨倒芾硭揪米魑锎ΥΤぃ└魇 ⒆灾吻⒅毕绞刑炙舸κ艺案刹浚ㄈ缃帐】萍继┐蹇萍即ΥΤぃ└笔〖妒兴舾骶旨案髑卣敝案刹浚ㄈ缟蜓羰形郎指本肿旁叮豢辞宄鞘裁椿āS甑巫分鹱庞甑危湓谖已籼ㄅ柙缘拈攀饕渡希蹲硬ρ疽』危故侵С挪蛔≌庵亓俊7绯ぁ⑵挚谇鼻ぃ┑丶妒兴舾骶旨案髑卣案刹浚ㄈ缪镏菔欣投志肿旁叮豢辞宄鞘裁椿āS甑巫分鹱庞甑危湓谖已籼ㄅ柙缘拈攀饕渡希蹲硬ρ疽』危故侵С挪蛔≌庵亓俊7绯ぁ⒈鹾O叵爻ぃ┎慷诱胖案刹浚ㄈ?05团政委)副处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着远,没看清楚是什么花。雨滴追逐着雨滴,落在我阳台盆栽的榕树叶上,叶子颤动,枝丫摇晃,但还是支撑不住这重量。风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房,好些房子里还用着原始的马桶,属于简易的痰盂,我经过的时候常看见老人将秽物倒进河水,还在河边冲洗,用刷子擦,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现任兵团司令员华士飞、政委聂卫国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十四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174个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注: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着洗衣粉放在红色小塑料桶浸泡,现在应该把它们一起收进屋里,虽然还带点潮。提上裤子,光着上身直去厨房,厨房真没劲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中国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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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
  一、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域的划分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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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一)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直辖市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副省级城市政府
  副省级城市政府是较大的、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的、行政单位低于省政府,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三)地级市政府
  地级市是除了直辖市、副省级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
  地级市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向省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领导所属县、县级市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四)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就是在省与县、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
  这一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管理县、县级市。
  2、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由地级市政府管理。
  3、建市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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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区政府受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政府的领导。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地区政府
  (一)县政府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副省长、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直辖市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直辖市政府的任期每届为5年。
  地级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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