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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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呢 更新:2024-10-19 19:59 字数:4913
上放着铁制水壶,水壶向西倾斜三十度左右。火盆中的灰已被水浸湿,榻榻米上也扬满灰末子,但隐约可见曾用什么东西掠过的痕迹。勘查时,尸体已送解剖。
(①榻榻米:铺在地板上的草垫或草席——棒槌学堂注)
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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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 坐垫 体 | | |
| / | 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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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盆| (__) |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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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冢钦三细细看了这份现场勘查报告,又阅读了尸体鉴定书。
一、解剖尸体的生前名:渡边菊〈六十五岁〉
二、尸体外表检查:身长1。50米,体质衰弱,可见轻度营养不良。背部有明显死斑。颈部、胸部、腹部及四肢均无外伤。检查后认为:尸体后脑偏右部位有长达十公分的骨膜挫伤,前额稍左部位有自上而下向右斜达四公分的挫伤,左颊部位眼眶上有自上至下长三公分的挫伤。
三、尸体内部检查:切开头皮可见与外表基本一致的挫伤。后脑骨偏右处有鸡蛋般大小的轻度内凹骨折。前额左侧有拇指般大小的皮下出血点,未见骨折。左颊及皮下肌肉也有基本相同的出血点。除去头盖骨后,可见与前基本一致的内凹骨折,右大脑膜上有十公分X八公分X二公分的血肿。 摘去脑髓后在左大脑底部也可找到受打击痕迹。
四、沿腹部中线剖开后见左第三肋骨有不完全性骨折,其周围肋间有轻度出血。左右胸腔内未见其他特殊变化。
五、死因:头部受外来打击,形成脑膜外血肿压迫脑部致死。
六、自杀与他杀鉴别:他杀。
七、死亡时间:推断自解剖开始(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时三十五分)计算,死者已死亡十七小时。
八、凶器的推断及伤害方式:用无尖刃钝器打击后脑偏右部位、前额及左颊造成伤害致死,诸如铁棍、樫木棍之类形成伤害。后脑偏右部位挫伤骨折,是当受害人向前扑倒时给予猛击造成,前额及左颊部位的挫伤,是被害人仰面倒下时从正面猛击所致,同时,还殴击了左第三肋骨周围部位。
九、血型:O型。
十、其他参考事项:无。
昭和XX年三月二十日
F县警察总部刑事部鉴别科
军事值勤医师 铃木 荣
另外还有两份鉴定报告:一份是鉴定被告柳田正夫在十九日夜所穿裤子折边上沾有血迹的血型为0型,与被害人血型一致。被告本人血型也是0型。收取衣柜上指纹经鉴定与被告指纹完全一致。沾在裤子折边内的灰末经鉴定与现场由长方形火盆内洒落到榻榻米上的灰末成份完全一致。另一份是医师的精神病鉴定报告,确认被告犯罪时并无精神失常症状。
大冢钦三点上支烟沉思起来。现场的指纹和被告当夜穿的裤子折边上沾有的血迹,都对被告柳田正夫极为不利。被告当夜闯入被害人渡边菊家,沾上了被害人血迹这一事实难以动摇。这一点从检察官的起诉书和他本人陈述来看都能得到证实。那么,被告柳田正夫对此又是如何申辩的呢?
第一审中,柳田正夫作了这样的陈述:
第一审案卷
抢劫杀人案出庭人:柳田正夫
被告对案件的陈述:
一、起诉书中有以下几点与事实不符
1、我在昭和XX年九月前后,向渡边菊以月息一分借了四万元, 实际所得是三万六千元。还立下偿还期为十二月底的借据。这以后仅付过两个月的利息,没能归还本金。从今年二月起,渡边菊屡屡追逼欠债,这是事实。
2、三月十九日夜十一时左右,我去了渡边家,因为前一天晚上跟渡边菊说定,第二天晚上定来付清两个月的利息。然而当天晚上,并没能筹到款子,而是去向渡边道歉求得原谅,并非为杀害渡边菊、取回自己的借据而去。
3、我到渡边家,见大门敞开,里面的拉门关着,屋内有灯光。我以为阿菊婆还没睡下,正在等我,心里过意不去,叫了两三声:“晚上好。”但是没听见动静。我想阿菊婆年纪大了,也许在打盹儿吧。于是,把拉门扯开,见左边八叠那间屋门拉开着,走到门口一瞧,只见渡边菊躺在衣柜边仰天睡着了。我想她果真是睡着了,喊了几声,不见她醒来。瞧见火盆上的铁壶歪斜着,开水都溢了出来,榻榻米上满是洒落的灰末。我觉得有点儿不对头,仔细一看,榻榻米上有流着红颜色的东西,原来是血!再瞧瞧,渡边菊脸上也淌满血。我才知道出了事,心想得赶快报警。这时,我才明白原来阿菊婆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是被人杀死了。转而一想,警察来搜查的话,我的那份借据就会公布于众,大冢都会知道我借高利贷这件事。这样,无论在学校、家长会还是社会上,我都没脸见人了。心里一下子升起个念头:何不乘机拿走我那份借据!我就脱了鞋踏进房间。可是,阿菊死去的模样叫人毛骨悚然,我猛然明白准有凶手在我来此地之前杀死了阿菊,对自已眼下的危险处境感到害怕,不由得想赶快逃跑口突然又想:不行,不行,那张借据留着对自己更加不利。我啄磨着那张借据准在阿菊平时放贵重物品的衣柜下端的小橱门里,于是我在已被撬开锁、打开着的左面那扇小橱门里找到一叠借据,从中抽去自己那张,出大门回了家。那张借据当晚在自己公寓前的广场上烧掉了。根据以上事实,我并没象起诉书中说的那样,用樫木的顶门棍打死阿菊,更没有为了装成强盗抢劫模样,把抽屉拉开翻乱衣物。裤子折边上的灰和血迹,我想是我跨进房内在衣柜前走动时沾上的。进屋时,还见到火盆边放着小陶壶、茶叶筒和两只茶碗,还有两只待客用的坐垫,也许阿菊是为我准备着的。
审判长:被告,你见过这根樫木棍吗?〈审判长对被告出示了第二号物证〉
被 告:没见过。
审判长:那么,你见过它吗?〈审判长出示了第三号物证——渡边菊保存着有欠债户姓名的一叠借据〉
被 告:见过。这是渡边菊放在衣柜小橱门里的。我打开橱门,取出了您所拿的这叠借据,从中先抽去我名下写有四万元的借据,其余的我又放回原来的地方。
审判长:这个你见到过吗?〈审判长出示了从被告住处查得被告在三月十九日穿过的裤子〉
被 告:是我的。这是三月十九日我去渡边家穿的裤子。第二天,我见裤子折边处沾有血迹,怕招来嫌疑,所以把它藏在房间的天花板里,后来被警察搜到。
第一审中,被告柳田正夫作了这样的供述。
大冢钦三思忖,柳田的供述也有一定道理。就是说,柳田在三月十九日这天晚上十一点左右去渡边菊家的时候,渡边菊已被人杀害,他裤上附有的血迹和灰末也由此而来。然而,这似乎又过于偶然。验尸的结果也说死于十九日晚十一时左右,而柳田供述正是这个时候到渡边家。那么,在柳田到达渡边家的前一刻,凶手正好来此杀了渡边,竟有如此巧合?柳田正夫是个小学教员,他懂得裤上的血迹和灰末,还有衣柜上的指纹都是无法抵赖的证据,所以才编出谎言来弥补自己的破绽?大冢钦三见过有些智能犯往往用这种狡辩来开脱罪责。
那么,柳田被捕后,在警署最初的审讯中,又是怎样为自己申辩的呢?大冢钦三看了看当时的审问记录,这倒跟法庭上的供述完全相同。柳田正夫开始承认自己的杀人罪,是在警方第一次审讯之后的第六天。
当时柳田的供述是这样的:
第九次审讯报告
嫌疑犯 柳田正夫对我作了如下供述:
一、以前审讯中,我曾否认自己杀害渡边菊,坚持说她是被他人所杀。在警方的充分调查下,找到了确凿的证据,为此,今天我陈述的才是真正的事实。杀害渡边菊的是我,这是真的。
二、去年九月,我在路上失落了从学生手中收来的学习旅行费用三万八千元之后,由于无法赔偿,又没法偿还从渡边菊处借来的四万元,加上渡边菊屡屡催逼欠债,使我陷入困境。这些都是我以前所陈述过的事实。
三、渡边菊是个贪得无厌的女人,每月收取高达一分的利息。当欠债到期时还没能偿还本息,她便守候在去校途中,或是来我住所当面辱骂,纠缠不休。我是个小学教师,难以忍受这种耻辱。她使我不能安心教课。我好象患上神经衰弱症似的,情绪紧张不安,对阿菊不由得怒从中来,萌生了杀意。
四、三月十八日下午六时,我去阿菊家对她说,明晚十一点左右准定把拖欠的利息和一部分欠款送来,让她放心。第二天十九日晚间十一时光景,我悄悄地去阿菊家,见她果然没睡。火盆上搁的铁壶正冒着热气,火盆边放着茶碗,小陶壶,还有茶叶筒。
五、当时,我进大门时见有根樫木的顶门棍竖在那儿,心想用它作凶器正称手,所以把它带进房里。渡边菊见我来了,说声欢迎,就跪起身到火盆边为我沏茶,我乘机用双手握棍朝阿菊头上狠命打去,阿菊立刻仰翻在地。又见她拚命挣扎起身,想朝我猛扑过来,我右手握棍随即朝阿菊的前额和脸上揍去。阿菊发出异样的叫声仰面倒下,再也不能动弹了。我撬开衣柜的橱门,以前就知道这里放着借据,当时从这叠借据里抽出我自已的那张,出大门逃跑了。樫木棍随手丢进附近那所庙前的空地水沟里。从阿菊家出来和回家路上,始终没被人撞见。当时,阿菊倒下时,地板震得火盆上的水壶倾歪,开水溢进火盆,扬起了灰烬。那张四万元的借据,在自己家门前空地上,我划根火柴把它烧了。这一张借据害得我好苦啊。烧毁之后,心里痛快极了。但现在回想起阿菊死得很惨,心里追悔莫及。
司法警官警部 足立义雄于K警署
(签名盖章)
第十次审讯报告
……关于我上回供述杀害渡边菊的事实中,昨天对殴击的部位,怎么也回忆不起。今天才想起,用樫木棍第一下好象击在阿菊后脑勺上,阿菊仰天倒下后,又殴打前额部的左侧和左脸。随后好象朝阿菊的胸口揍去。我以前说没有碰过衣柜的抽屉。事实上,当渡边菊倒地后,我撬开衣柜左面小门取出借据,找到我的那张借据之后,又故意伪装成强盗抢劫现场,拉开了第二和第三格抽屉,把里面的衣物抽出一半……
在警署,柳田正夫是这么供认的,但过后他又推翻了自己的供词。接受检察官审讯时,又变成跟法庭上作的陈述内容相同的供词。打这时起,柳田正夫又一口否认自己杀害渡边菊的事实。
问:你在警署为什么承认杀害渡边菊?
答:警官把我带到一间房里审讯,当时面前有一位警察,左右各一个,身后还站一个。他们对我说:“是你干的吧?你不承认也没用。证据俱在,你交代吧!你不是有个妹妹吗,不为她想想?要不,往后麻烦事有你瞧的。”我无论怎么说,他们也不相信。当时,我被弄得昏头昏脑,累极了。所以,我想让我去法庭的时候,再说出真情吧。想到这儿,我咬咬牙说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