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节
作者:淘气      更新:2024-03-18 14:46      字数: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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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适不拘资历,破格延聘沈从文来校任教,在中国公学曾传为美谈。
  沈从文,湖南凤凰人。只念过小学,大兵出身。后来刻苦自修,创作小说,多发表在《现代评论》和《晨报副刊》上,成了《现代评论》的一个台柱作家,颇得读者的喜爱。1928年春天,沈从文来到上海,与丁玲、胡也频夫妇合办《红黑》杂志和红黑出版社。他们三人有很深的友谊。后来胡也频被国民党政府逮捕杀害,沈从文曾多方奔走,协助丁玲设法营救。但据沈的好友丁玲女士说:
  沈从文因为一贯与新月社、现代评论派有些友谊,所以他始终有些羡慕绅士阶级,他已经不甘于一个清苦的作家的生活,也不大满足于一个作家的地位,他很想能当一个教授。
  那时候,教授的社会地位远比作家高,因为自学可以当作家,搞创作;却很难成学问家,当教授。沈从文也想当教授。但他没有学历,小说虽然写得好,却不能算学问,因此难进大学的门槛。
  胡适原来就器重沈从文,出任中公校长后,便聘请他来校教“小说习作”,破格提拔他当了教授。沈从文讷于言辞,小时候读书也很不认真;但教书却很认真。
  为了给学生作习题举例,他随时用不同的艺术手法,写了表现不同生活题材的许多作品,在艺术上作了多方面的探求。这些作品,大多发表在《新月》杂志和《小说月报》上,是他在中公教书的一项大收获。
  沈从文在中公的最大收获,是找到了他的终身伴侣——夫人张兆和女士。据说这事也与胡适校长有些关系,得到过胡适的帮助。当时中公已实行男女同校,但女同学为数不多。据中公校友回忆,张兆和女士心地善良,性格纯朴,沉静,又擅长球类体育,富健康美,被公认为中公的“校花”。许多男同学争相追求,都被她一概拒绝,不予理睬,因此都知难而退了。惟有教师沈从文锲而不舍,写了许多情书给张。她起初也不理睬,后来被缠不过,便去极司斐而路找胡校长。进门时,张女士腋下夹着一个包裹;胡适见了,笑着说:“你何必送东西呢?”她打开包裹送到校长面前,说:“不是礼物,是沈先生寄来的一大堆信。请校长你看看。”显然,张女士此行的目的,是求校长干预,回绝沈先生;并且说,“他是老师,不能对学生这样!”胡适知道了张女士的来意,便笑着说:“师生恋爱并不犯法,在外国亦是常事,校长是不能干涉的。”谈了半晌,张兆和起身告辞,胡适送她到门口,将那包信退还给她,并劝说道:“你不妨回他一封信,以后仔细观察,如认为他并无恶意,做个朋友也好。否则,婚姻是不能勉强的。”胡校长侃侃一席话,无意中做了冰人,后来沈张恋爱居然成熟,于1933年9月9日结婚了。
  从此,他们俩数十年间,风风雨雨,成了同甘共苦的忠诚伴侣。
  ① 《中国公学校史》,原载《中公己巳级毕业纪念册》,后收入《胡适选集》“历史”册,台北文星书店1966年6月版,第1~10页。
  ② 中国公学校董会1930年5月15日致胡适信,载《胡适来往书信选》,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5月1版,中册,第14~15页。
  ③ 参看杨亮功所作《胡适之先生与中国公学》,载台北《传记文学》第2卷第3期。
  杨亮功先生是当时中国公学副校长,系胡适提名,由校董会聘任,1928年暑假中到校任职。
  ④ 《吴淞月刊发刊词》,见《胡适文存三集》,上海亚东图书馆1937年6月3版,卷七,第975~976页。
  ⑤ 这首歌作于1930年4月。后收入《胡适之先生诗歌手迹》(台北商务印书馆1964年12月出版),为《尝试后集》之一首,题《中国公学运动会歌》。有人亦称之为《健儿歌》。
  第九部分:《新月》人权及其他 1927…1930中公校长偶作冰人(3)
  ⑥胡传(铁花)的遗著,经罗尔纲整理抄录后,一直未印行。1948年12月,胡适飞离北平时带出,后带往美国。其中的“日记”与“禀启”,于1951年5月,由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印行,书名为《台湾纪录两种》;后又按日期合编为《台湾日记与禀启》,1960年由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印行。以上两种版本,均署“胡传著,胡适罗尔纲校编”。
  ⑦据罗尔纲的“自序”及胡适的“序”和“后记”,我们可知:罗尔纲的《师门辱教记》,是1943年3月间,应当时广西省政府参议、桂林文化供应社总编辑钱实甫先生之约而写的。1944年6月,由桂林建设书店印出,“不到多少天,桂林便紧急疏散,所以在那个短促的时光内,此书还不曾得与广大的读者见面。”1945年,罗尔纲将修改本交独立出版社总经理卢吉忱(逮曾)先生,准备重印;卢请胡适写一篇序,但胡适拖到1948年8月才写,书没有印成。1952年,胡适回台湾讲学游览,顺便向卢逮曾取得此书的修改稿本,于1958年自费印出,改题书名为《师门五年记》。1963年,台北《传记文学》第3卷第3期曾选载。此处引文即据《传记文学》。
  ⑧参看金若年作《吴晗同志事略》,见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吴晗与“海瑞罢官”》一书,1979年8月1版,第115~116页及121页。
  ⑨吴春晗1932年1月30日致胡适信,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第102~104页。(三版注)
  ⑩1962年2月24日,胡适主持台北的“中央研究院”第五次院士会议。下午,在为欢迎新老院士而举行的酒会上,胡适致辞,中说:
  我对于物理学是一窍不通,却有两个学生是名满天下的物理家。一位是当年北大物理学系主任饶毓泰,一位是曾与李政道、杨振宁合作证验“对等律之不可靠性”的吴健雄女士。而吴大猷却是饶毓泰的学生,杨振宁、李政道又是吴大猷的学生,算起该是“四代”了。这一件事我认为生平最得意的,也是值得自豪的。(《民国百人传》第1册,第207页。)
  讲完这些话不久,酒会结束时,他心脏病猝发倒地,便去世了。
  参看方延明写的“人物专访”《重返母校,寄语后生——吴健雄教授谈治学》,载1985年7月18日北京《人民日报》海外版。
  吴健雄女士,原就读于中国公学,后转入中央大学,解放后改称南京大学。故中国公学、南京大学均为吴健雄女士的母校。
  丁玲《一个真实人的一生——记胡也频》,1950年11月,载《胡也频小说选集》卷首,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9页。
  沈从文在中国公学的教职,据当时的副校长回忆是“教授”,参见注③;但当时中公的学生李雄回忆,又说沈是“讲师”(《敬悼胡适之先生》,载台北《畅流》半月刊第25卷第3期)。大陆学人尹在勤著《新月派评说》(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说到何其芳在上海中国公学念书时,曾受沈从文的影响和赏识,其中也说沈“当时在该校任讲师”,不知何据。笔者不便以这等事去询问沈先生,姑从杨说,亦存李尹二说以备考。
  参看李雄《敬悼胡适之先生》及程外《沈从文与胡适》(载《自由人》1957年5月4日)。
  第九部分:《新月》人权及其他 1927…1930“人权运动”始末(1)
  《新月》是一个以文艺为主的月刊,鼓吹所谓“为艺术的艺术”,与当时的左翼文学相对峙。但胡适是“发愤要想谈政治”的人。1929年,他便在《新月》杂志上发起了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
  首先出马的是胡适本人,他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①这开头一炮颇为猛烈,直对着国民政府、党部机关,以致蒋介石本人,对国民党政府侵犯人权的状况有所揭露。他这文章是由国民政府的一道命令引起的。那时,屠杀共产党、侵犯人权的事,本来屡见不鲜。“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剩余的时候”,国民政府却要装模作样,于4月20日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语意含糊,其中只提到“个人或团体”均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权,却不提及“政府机关”。胡适看了很失望,在文章里写道,“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在这方面完全不给人们什么保障,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胡适的文章,矛头明确地对着了国民党政府。
  文中列举了三件事实。一件是报载国民党三全大会的一项提案——“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其中说到,法院往往过于拘泥证据,致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故提案说:“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就应该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本人不服,可以上诉。但上级法院如接到党中央的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②胡适认为,这样以党代法,“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岂不是用党治代替法治,实际上根本取消了法治吗?
  一件是驻唐山的军队一五二旅,随意拘禁商人,严刑拷问,使其致伤致残,而商会的代表只能去求情,人身权利完全没有法律的保障。
  另一件是安徽大学的校长刘文典,受蒋介石召见时,称蒋为“先生”,而不称“主席”,被蒋以“治学不严”为借口,当场拘押。“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决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主席”。胡适说,“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③什么是法治呢?胡适认为,法治绝不只是对着老百姓和民众团体的,也应该是对着政府、党和军队的所有官员的。他指出: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五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五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④因此,胡适呼吁:“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如果有侵犯人权的,“无论152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这篇《人权与约法》登出以后,以它对国民党政府批评的尖锐和勇气,在当时影响颇大。国内外报纸有的转载,有的翻译,许多读者给《新月》写信,于是,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便以《新月》为中心展开了。
  在讨论中,胡适还就国民党“以党治国”,进一步提出了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他说:
  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⑤他对国民党中国的“党治”与“法治”的关系,分析确是一针见血,颇为深刻。
  接着,又陆续发表了胡适的《知难,行亦不易》、《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罗隆基的《论人权》、《告压迫言论自由者》、《专家政治》,梁实秋的《论思想统一》等一系列文章。这些文章也都尖锐泼辣,提出了法治、宪法及思想言论自由等许多重大问题。
  他们批评国民党的所谓“训政”,主张实行“宪政”。胡适指出,孙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只讲“训政”,取消约法之治,这是“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误”,“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他认为,“训政”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