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2 节
作者:赖赖      更新:2023-03-10 15:52      字数:5130
  益,美国政府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又由于其他多种因素,皮诺切特之流长期以来逍遥法外。
  一个正在发生的变化,是国际人权原则和法规开始慢慢地走向司法和执法程序化。迄今
  为止,国际人权的实施基本上停留在引用公约条款、指派联合国特设委员会调查、呼吁有关
  政府遵循其条约职责,等等。因为缺乏国际司法机构向严重反人权法的个人和团体追究法律
  责任,国际人权法效力至今十分有限。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工作,也因而停留在有限
  的几种方法上,诸如“曝光”“揭短”
  、   ,让那些违反人权的政府或团体“丢脸”,或者力促各
  国政府和跨国机构施加外交压力和经济制裁。这些做法效果有限,而且往往带来负效应(如
  经济制裁)。
  当然,国际人权的实施和监督,从“施加压力”到司法程序规范化的路途仍荆棘丛生,
  其发展趋向仍缺乏连贯性,也有可能被滥用,各国国内政治力量的较量也起着决定作用。因
  此,并不是世界上每一场严重反人权暴行,都可能激起“国际干涉”的。像美国这样的议会
  民主国家,其国际外交行动(尤其是牵涉到出兵作战),受到国内在野反对党和孤立保守势力
  的牵制,因此人们常常批评美国对外人权政策奉行“双重标准”。克林顿的回答是:美国不
  可能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的反人权暴行都去出兵干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保持一贯性,
  就干脆一律袖手旁观。克林顿的解释留下的漏洞是,国会保守派会以此为借口有选择地支持
  对他们政治利益有利的“干涉”。
  世纪之交重要的变化或许不在权力机构层面,而是在公共道义、舆论方面。国际公共舆
  论越来越不能容忍惨无人道的暴行,一种新生的跨文化道德意识开始逐渐产生并成熟。国际
  公论的进步,主要表现并归功于国际非政府草根人权组织多年来坚持不懈默默无闻的努力。
  就拿皮诺切特受害者的人权组织来说吧,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他们持续抗争,寻求正
  义。世间记忆的淡忘,犯罪人推卸责任,有关机构篡改历史,都没有磨灭他们的希望和毅力。
  他们当中不少人流亡到西班牙,有些是当时在智利临时居住的西班牙公民。90 年代初,智
  利从独裁制向民主制转型,皮诺切特下台之前,作为政治交易,为自己及其同僚安排了免除
  “前科”的终生特赦。新政府虽然指定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调查前独裁政府的累累罪行,
  但是拒绝对任何罪犯进行起诉、追究责任。寻求正义的工作于是主要由流亡人士在欧洲展开。
  1996 年,300 多名受害者亲属得到西班牙进步法律工作人员协助,对皮诺切特反人性罪,向
  西班牙法庭正式递交起诉申请。西班牙法律承认国际法对反人性罪有跨国界“普遍审判权”
  的原则。由于西班牙法律要求被告人亲自出庭,人权与法律界人士面临的迫切任务是如何设
  法将皮诺切特及其同僚解递到西班牙境内接受审判。1998 年 9 月,一个少有的机会出现了,
  皮诺切特到了英国。9 月下旬,获悉这一消息后,总部设在伦敦的世界上最有活力的人权组
  织“大赦国际”,动员其遍布各地的成员去查清皮诺切特的下榻之所,并将他在伦敦做手术
  的消息及时送到西班牙人权活跃组织手里。西班牙的两位著名法官于 10 月 13 日正式请求英
  国政府逮捕皮诺切特。同时,“大赦国际”的英国伦敦分部,求助于公共舆论对布莱尔的工
  党当局施加政治压力。
  “大赦国际”的公告指出,
  “皮诺切特将军在英联合王国露面,为英国
  当局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去协助瓦解智利侵犯人权罪犯的赦免特权”。根据《欧洲遏制恐
  怖主义公约》,英国作为一个签约国,有责任协助西班牙的要求。同时,皮诺切特曾经以国
  际恐怖手段迫害现侨居西班牙、英国、美国的政治异己人士,受害者也包括这些国家的公民。
  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因而成了英国本国执法程序之一部分,但最重要的,还是英国公共舆论和
  非政府组织起了关键推动作用。
  “皮诺切特案”说明了一点,各国国内法律机构,仍然是保护人权的主要手段和希望。
  尤其是人权的日常保护、落实,以及对大规模系统侵犯的预防,必须依靠国内法律机构。从
  这个意义上讲,主权仍然不可缺少。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不能简单以谁高谁低来概括。当一国
  政府亲自介入或拒绝终止本国境内严重人权侵犯,对主权的限制(国际干涉)便成了合法要
  求;如果一国政府声称无力阻止暴行,它就应该接受国际干涉,允许联合国派兵进驻其领土
  以便及时阻止反人权屠杀和暴力。否则,有关国家负责人应该受到国际人权法机构审理,追
  究其法律责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 1999 年 9 月 10 日和 20 日在联合国大会开幕讲演中,两
  次针对东帝汶危机,强调了国际社会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这一新共识。这条所谓“安南准则”,
  在实践中将会面临许多来自政治、外交方面的阻碍。实际上它远不是一条完善的国际人权法
  准则。比如,如果有关国际机构及其成员国未能及时组织国际干涉,制止愈演愈烈的灭绝种
  族大屠杀,这些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国有关官员,是否也应该受到法律追究?
  在 20 世纪的最后几天里,联合国特设“独立调查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报告,是关于联
  合国有关部门在 1994 年卢旺达大屠杀中“作壁上观”所带来的后果。报告认为当时任联合
  国维持和平行动部主任的安南、前秘书长加利,以及安理会主要成员国 (尤其是美国,克林
  顿当局及前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奥尔布赖特)均有责任。由于他们意见不一、领导不力、误解
  信号,以至有意把危机由大化小,错过良机,并在屠杀爆发之前裁减进驻当地的维持和平部
  队兵员,卢旺达的种族屠杀蔓延竟达百日之久而无“国际干涉”,死难者 80 万之众!根据“安
  南准则”的精神,如此严重的人权侵犯难道应该把法律责任追究到这些国际机构及其重要成
  员国有关负责人身上?
  冷眼讥笑者认为,1999 年的所谓新趋向无非说明北约(欧美)国家奉行“双重标准”,只
  关心自己门前的白人(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人)遭迫害,而对非洲民族之间的屠杀无动于衷。
  这种看法显然有误,因为欧美及联合国在 1993…1996 年南斯拉夫波斯尼亚种族迫害内战期
  间,同样意见不一、行动迟缓,导致许多可以避免的杀戮。 1995 年联合国武装部队撤出其
  负责保护的“安全区”,契布林卡镇失陷,几千市民遭波斯尼亚塞尔维亚军队屠杀。况且,
  1999 年联合国是在欧美、澳洲敦促下(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一开始反对),派兵接管地域上远
  离欧美的(印尼)东帝汶,迅速阻止了一场人权灾难。
  或许 1999 年的积极主动的国际干涉,是因为国际社会开始吸取卢旺达和契布林卡的沉
  痛教训。目前,能不能有效、及时地防止俄国在车臣的战争演变成又一起严重人权灾难,对
  国际社会是一个严峻挑战,势必增强或削弱人权与主权对抗的实力,推动或改变国际人权发
  展的趋势。俄国外长最近在抗议欧美谴责时扬言:“人权不是干涉一国内政的理由。”12 月
  中正在中国访问的叶利钦对批评车臣军事行动的克林顿发出警告:“他一定是一时糊涂,忘
  了俄国是谁了。它拥有全套原子核武器!”恐吓归恐吓,叶利钦也不见得敢于挑起一场同归
  于尽的核大战。可是,面对军事大国的“主权”
  ,国际社会恐怕不得不慎重权衡。
  国际公道、正义感毕竟只是一种精神力量或舆论压力。它对“主权”的限制只能凭借对
  国际机构和各国政府的外在影响而实现,其局限性不言而喻。但是,正是这种道义上的持续
  稳定的进步,孕育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动力和希望。从道义舆论到国际行动,要靠世界上许许
  多多个人和团体的不懈努力。联合国秘书长安南 1998 年曾说过:
  “每当我们回顾波斯尼亚和
  卢旺达的悲剧,我们有责任问:为什么没有人去干涉?这个问题不应只是指向联合国或它的
  成员国。我们每一个个人均有其一份责任。我们应该回顾我们自己有何反应,我们采取了什
  么行动?尽了最大努力了吗?更重要的是,下次我们将如何行动?”
  编者旁白
  “Above sll nations is humanity.”
  这是胡适先生 1914 年在其《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的文章中所引用的美国学者
  Goldwin Smith 的话,胡先生把这句话译为“万国之上犹有人类在”,如果要想再简洁一点,
  不妨译为:“国家之上是人。”
  什么叫“国家之上是人”?
  1988 年,澳大利亚新的国会大厦落成,它坐落在一个小丘之上,面对山岗,居高临下,
  气势非凡。但,奇怪的是,大厦上面特意铺了一层绿草地,用以供游人在其上休憩、散步和
  玩耍。这样的设计当然有其用意:人们可以活动在自己的议员头上,因为,公民的权力高于
  一切,包括象征国家最高权力的国会。
  这就叫“国家之上是人”。
  如果换一个语境,中国不是有句古话,叫做“国以民为本”。可惜这句话到此为止,如
  果往下续,按其逻辑,岂不就是:民在国之上?孟子也说过: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道理是显然的,但它常常被遮蔽。
  既然民为国本,无民则无国。那么,有民呢,是否可以无国?亦可。比如原始人类的伊
  甸园时代。但,伊甸园里不伊甸,人类身上那永恒的蛮性遗留总是要使他们相互侵害。哪怕
  就是为了安全,人们也需要一种机构保护自己,而国家就是作为这种机构因约(契约)而生—
  —这就是西方契约论中的国家源起。
  具体而言,人们是这样组成国家的,即拥有自然权利的人们——这个权利也叫“天赋人
  权”——把自己的权利割让出一部分,让渡到那个叫做国家的身上,国家因此便获得由每个
  人的权利转换而至的权力。从权利到权力,一字之转,前者叫“人权”
  ,后者叫“主权”。它
  们的关系式,不妨就是一句话:权利乃权力之母。
  作为母权的权利(即人权)优先于派生的权力(即主权),这本是常识。可是常识却有意被
  颠之倒之,所谓“瞻之在前,忽焉在后”,比如两三年前有关科索沃的议论。显然,那是有
  人故意要把水搅浑。
  还浊于清,此其时也。
  把人权与主权放在一个国际语境中,如果一个主权国家正在肆虐自己的公民——比如当
  年“红色高棉”大肆屠戮柬埔寨人民,那么,作为一个更高的权力力量比如联合国,是否可
  以对其干涉?答案在我这里是肯定的,而且毫不犹豫。与其说这是国际力量干涉主权,毋宁
  说是在保护遭到主权侵犯的人权。想想两三年前在巴尔干半岛上发生的一切吧,然后再请读
  读法国知识分子格鲁克斯曼的《以欧洲的名义阻止纳粹悲剧重演》。这题目在我看来不如就
  是“以人权的名义……”
  以人权的名义,我辑选了如前的篇什。
  建)
  (邵
  论国家及其未来地位
  哈维尔
  (1936…   )捷克作家,现任捷克总统。本文为
  作者在加拿大国会的演说,张钰译。有删节。
  译者的话:捷克共和国总统哈维尔先生 1999 年 4 月 29 日在渥太华对加拿大国会两院议
  员的演说已发表一周年了。这篇演说对北约军事干涉行动的高度评价,至今仍有很大争议,
  但是它所陈述的新世纪价值观,被概括为「人权高于主权」,已成为当代世界人权运动最响
  亮的口号之一。笔者将全文译出以资参考,也表纪念之意。捷克不过是欧洲一小国,其前身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天鹅绒革命」
  ,捷克和斯洛伐克两共和国的「文明离婚」,
  创造了当代文明的两项世界纪录;作为知识分子出身的人权民主运动领袖和前联邦总统,哈
  维尔先生在其中的影响和贡献之大举世周知。更难能可贵的却是他能始终坚持「人的价值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