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4 节
作者:
赖赖 更新:2023-03-10 15:52 字数:5158
格,卒不获展其抱负者,历史上不乏其例,固不独吾身始遭其厄也。其或徇党派之偏私,怀
意见以倾轧,则更当悬为厉禁,而无待申沦矣。
公民社会
达仁道夫(1929… );德国社会学家,1974 年移居英
国。本文选自《现代社会冲突》杜荣远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在我们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暂时中断对应得权利和供给的两方面的分
析,并且充分审视一下生存机会。公民的身份地位标志着社会的事物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
许也标志着在扩大人的选择的意义上取得了一种值得注意的进步。但是,公民的身份地位本
身还不说明自由已经立足其中的社会的种类。它是公民社会的一个要素,但是,公民社会要
求满足其他的更为敏感的条件。
我们还有必要最后一次对德语用词作个解释: 20 世纪行将结束之际,
在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再次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时髦,犹如它在 200 年前已经流行过一样。这个概念从拉
丁美洲扩展到东欧,也就是说,在国家的全面权利要求宣告失败、而人们要求新的依靠的地
方,它变得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德语要用这个概念有困难。有时应用英语的表达方式 civil
society;另一些人企图避免作出抉择,只谈论“Zivilgesellschaft”“平民社会”人无论
(
如何,大多数人避免使用“die 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公民的社会”
( )的概念。据
一本广泛发行的字典称,“公民的社会作为市民所支撑和负责的社会制度,由于两次世界大
战(和在德国发生的两次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生产结构的市场结构以及消费行为的改变,
已经不再存在了” 这可能适用于这种版本的
。 “公民的社会” 但是,
, 它并不特别令人感兴趣。
下面我将尝试让人信服可用德语单词“Burgergesellschaft”(公民社会)来替代另一个与
其说是一时的、毋宁说伴随着现代进程的“civil…society”(公民社会)的形式。
蒂莫西·加通·亚什(Timothy Garton Ash)有意不提理论的要求,只根据正在谋求解
放自己的东欧、中欧人的愿望,提出人们将期待从公民社会得到什么。“应该有一些联合的
形式,民族的、地区的、地方的、职业的联合形式,它们是自愿的,权威的,民主的,首先
而且最重要的是不受政党或者国家控制或操纵的。人们在其行为举止上应该是‘资产阶级的’
(“burgerlich”;也就是说,有礼貌的,宽容的,而首先是无暴力的。资产阶级的和文质
)
彬彬的。公民权利的思想是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因此在公民社会里,至关重要的是让很
多不受(中央集权)国家干预的组织和机构存在,让它们虽杂乱无章,但具有创造性。从根
本上讲,重要的是社会,但是同时,其涵义要比中立的、一般的社会概念所指的更多。作为
自由的媒介物的公民社会,有其专有的特征,在这里应该强调其中的三个特征。
公民社会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它的要素的多样性。“结构”这个词还是夸张了在这种
多样性里的秩序。有很多的组织和机构,人们能够在其中实现他们在各方面的生活利益。美
国宪法的缔造者和《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特别强调这一方面, “多
因为
数的专制统治”令他忧心忡仲。“一方面一切统治将从社会派生而来,并且保持对社会的依
附,另一方面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以至于个人或者少数
人的权利就几乎不会受到多数人出于利益而形成的联合的危害。”因此惟一的一个国教与公
民的社会毫无关系;与此相反,若干独立于国家的教会则属于公民的社会。
公民社会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很多组织和机构的自治。同时,自治首先必须理解为独立
于一个权力中心。凡是社区自治得到严肃对待的地方,乡镇的行政管理(自治管理)就能够
变为公民的社会的一部分。即使由国家财政拨款维系的机构,如大学,也能实行自治。诚然,
毋庸否认,倘若自治建立在成员们自己的主动性上,而且一般也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之
上,自治就会更加牢靠一些。中小型企业如同基金会、协会和联合会一样,也是公民社会的
组成部分。社会团体自治的渊源和形式是创建公民社会的一个中心主题,创建公民社会总只
能是创造一些使这类社会能欣欣向荣的条件。
公民社会的第三个重要的特征与人的行为举止有关系,即与加通·亚什所称的“有礼貌
的、宽容的和无暴力的”、但首先是“资产阶级的和文质彬彬的”行为举止有关系。在这里
我们遇到公民身份地位的另一方面,即公民个人的一面,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在这个意义
上的公民,并不问别人、尤其是国家能为他做些什么,而是自己能有所作为。公民的自豪感,
刚直不阿的公民气概——它们与描写公民社会成员美德的各种各样的字眼有关联。
显然,公民社会是一切独裁权力的眼中钉、肉中刺。专制的领主们充其量允许公民社会
作为个人的“内心流亡地”。然而,这是违背公民社会的开放原则的。极权的统治者们憎恨
公民社会更甚于憎恨其他的一切,公民社会抗拒他们的肆无忌惮、骄横狂妄。纳粹统治在德
国的立足首先是一种反对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的斗争,包括反对公民社会的一些令人惊叹的
方面,例如大学生联合会,或者有着固有的(自治的)荣誉习俗的贵族。如果这场斗争胜利,
可能会产生一个巨大的真空,而这个真空就会使得人们几乎不可能建立民主制度和市场经
济。对此,齐奥赛斯库之后的罗马尼亚提供了一个令人心悦诚服的范例。
反过来,这就是说,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在现存的社
会主义的国家里,凡是存在着公民社会基本要素的地方,那里的反对派就强大。在波兰,反
对派包括拥有特殊地位的教会,1980 年以后还包括“团结工会”
(Solidarnosc);在匈牙利,
起初是悄悄的财产私有化的倾向,然后是越来越公开化的财产私有化的倾向;在捷克斯洛伐
克,作家和艺术家们进行了较为孤军奋战的斗争;民主德国教会的反对派组织的情况同样如
此。与此相反,拉丁美洲有很多“来自下面的”反对专制组织的派系,不过,它们往往是短
命的。
不过,公民社会和专制的关系不可以普遍化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对约翰·洛克来说,
不存在公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和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关系问题;二者属
于一体。凡是自由的宪法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公民社会是人们的一般的生活媒介物。它恰恰
不是国家的一大支柱;形形色色的自治的机构总是要注意避免与统治者们缔结过于密切的同
盟。但是,公民社会也不是处于反对国家的地位。把公民的倡议运动看做是反对民主政府的
集团,那是一种毫无创见的误解。自由也意味着,国家要让人们自己去处置其生活的广阔的
领域,因此他们既不必开展反对国家机构的斗争,也不必开展支持国家机构的斗争,他们最
终会与国家机构一起借助市场经济共同促进生存机会。
(选自: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自由政治随感—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社会阶
级)
国民人格之培养
张奚若
(1889—1973),中国现代学者,教育家。本文原
载《独立评论》,1935 年第 150 号。
凡稍有现代政治常识的人大概都听见过下面一句似浅近而实深刻的话,就是:要有健全
的国家须先有健全的人民。若是把这句平凡的话说得稍微玄妙点,我们可以说:国家就是人
民的返照。有怎样的人民便有怎样的国家,有怎样的人民便只能有怎样的国家。举一个极显
明的例子,有今日英美德法之人民才能有今日英美德法之国家,有今日中国之人民也只能有
今日中国之国家。这似乎是“民为邦本”的另一解释。庄子说:“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
舟也无力。”民犹水也,国犹舟也,欲行大舟,先蓄厚水,这是物理之自然,这也是政理之
自然。
中国已往的人民,和欧洲十八世纪以前的人民一样,在政治上是被动的,是没有地位的。
圣君贤相所要求于他们的是服从,哲人大师所教诲于他们的也是一个“忠”字。国家本是帝
王的私产,人民不过是他们的子民。宗法社会的国家组织和政治理论本来不限于东西都是这
样的,不同的地方就是中国把“君父”“臣子”“忠孝”一套的理论弄得特别系统化而又深
、 、
入人心罢了。这样的一个伦理观念在从前的旧社会上似乎也颇够用,不然恐怕就不会有那样
长久的历史。不过数十年来,自欧美的宪政民治种种学说随着它们的坚甲利兵传播到东方以
来,这些旧式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理论就根本发生动摇。辛亥革命就是自由、平等、独立、自
治种种新学说战胜了君臣、父子、夫妇、兄弟诸种旧理论的纪念碑。
不过辛亥革命只是近代中国政治维新及一切社会改革的起点。因为只是一个起点,所以
当时的领袖人物大多数只略知欧美民治的形式而不了解其精神,其所抄袭模仿的自然也只是
些皮毛而非神髓。到了“五四”运动以后,大家才渐渐捉摸到欧美民治的根本。这个根本是
甚么?毫无疑义的,是个人解放。欧洲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不等到十八世纪的政治
革命,社会组织的单位和基础早已由团体(如教会、家庭、行会等)而变为个人了。初则个
人与团体冲突,终则团体为个人所征服而以给个人服务为它存在的惟一理由。因为个人的生
活是多方面的,所以他的解放也是多方面的。不过其中最要紧的一种,提纲挈领的说,当然
是所谓思想解放。思想是行为之母,思想解放了,行为也就不能再受从前的旧束缚了。自旧
社会旧道德的立场去看,这些新思想自然都是洪水猛兽,但自新世界新理想看来,这些新思
想却又是创造的灵魂和发明的推动力。思想解放之后,昔日受压制,作刍狗,只为他人做工
具,没有独立存在价值的个人,一旦忽变为宇宙的中心、生命的主宰,这是人类历史上一大
进步!说得客气点,这至少也是人类历史上一大变动。没有个人解放,是不会有现代的科学
的,是不会有现代的一切文化的。区区民治政治不过是个人解放的诸种自然影响之一,虽然
它的关系也是很大。这个个人解放的历史大潮流具有一种不可抵抗的征服力和很难避免的传
染性。它所经过的地方,除非文化过于幼稚不了解甚么叫作“人的尊严”,或社会发展完全
畸形、个人丝毫没有自我的存在,是没有不受它的震动的。中华民国六、七年的“五四”运
动及民国十五、十六年的国民革命都是由这个震动所发出的光辉。
由个人解放所发生的政治理论自然是所谓个人主义。十八世纪中美法两国的革命都是这
个人主义所放的异彩。它的成就,它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固然,个人主义在理论上是有
极大的缺陷的,在事实上也有很大的流弊,尤其在经济方面。欧洲十九世纪后半期所发生的
社会主义及集团主义就是为矫正个人主义的流弊的。这都是历史事实和教训,于我们是有借
鉴之益的。
不过一个东西有它的好处,往往也有它的坏处;一切思想,一切主义,都可作如此观。
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自然也不能是例外。但是我们不可因为看见一个东西的弱点便将它的优
点一概抹煞,完全忘记。天下本无完美的东西,生活原是选择,若必尽美尽善而后用之,生
命将变为不可能。取长舍短是一切选择的标准。
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的优点是在承认:(一)一切社会组织的目的都是为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