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4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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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过十一人 更新:2022-12-23 20:23 字数:4774
血忌:参见70·6注。
刚柔:古人用天干地支相配纪日。《礼记·曲礼上》疏:“刚,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为刚也,乙丁己辛癸五偶为柔也。”《淮南子·天文训》:“凡日,甲刚乙柔,丙刚丁柔,以至于壬癸。”人死在刚日,就应选在柔日下葬,反之亦然。否则就会“刚犯柔”,招来灾祸。
【译文】
住宅的四面都是空地,扩三面都不称之为凶,扩西面独称为不吉利,是什么缘故呢?向西面扩建住房,对地体有什么伤害呢?对宅神有什么伤害呢?向西面扩建不吉利,拆掉西面的住宅就能吉利吗?向西面扩建不吉利,向东面扩建就吉利吗?有不吉祥就必定有吉祥,好比有不吉利就必定有吉利一样。住宅有各种形体,宅神有吉有凶,行为符合道德就招来福佑,触犯刑律就会引起灾祸。现在说向西面扩建住房称之为不吉祥,向哪个方向扩建才吉祥呢?而且憎恨人们向西面扩建住房的是谁呢?如果是土地憎恨这件事,在东家的西面扩建住房,拆除西家东面的住房,对土地有什么伤害呢?如果认为是宅神不允许向西扩建,神也如人一样,人们居住房屋总想宽敞一些,宅神为什么要憎恨扩建呢?如果认为是宅神厌烦搅扰,那么向四面扩建住房,应当都不吉祥。各种预测吉凶的人,解释吉凶的征兆,都有一套说法。推测住宅吉凶的人说修建房屋讲究忌犯凶神,搬迁讲究触犯岁月禁忌,祭祀讲究避开“血忌日”,埋葬死人要讲究选择“刚柔日”,这些都有鬼神凶恶方面的禁忌。人们不忌讳避让,就有病死的灾祸。至于向西扩建住房,有什么灾害而称之为不吉祥呢?不吉祥的灾祸,凭什么带来损害呢?
【原文】
68·3实说其义,不祥者,义理之禁,非吉凶之忌也。夫西方,长老之地,尊者之位也。尊长在西,卑幼在东。尊长,主也;卑幼,助也。主少而助多,尊无二上,卑有百下也。西益主,益主不增助,二上不百下也。于义不善,故谓不祥。不祥者,不宜也。于义不宜,未有凶也。何以明之?夫墓,死人所藏;田,人所饮食;宅,人所居处。三者于人,吉凶宜等。西益宅不祥,西益墓与田,不言不祥。夫墓,死人所居,因忽不慎;田,非人所处,不设尊卑。宅者,长幼所共,加慎致意者,何可不之讳?义详于宅,略于墓与田也。
【注释】
长老:指年长的人。
西:古代室内以坐东朝西的席位为尊。《礼记》:“西向北向,西方为上。”尊无二上:一家之主只能有一个,不能有两个。
卑有百下:晚辈可以有很多。
寻上下文“西益主”当为“西益宅”之误。
不善:不妥当,不适宜。
藏:这里指埋葬。
【译文】
依据事实解释它的道理,所谓不吉利,是礼义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讳。西方,是年长者和辈分高的人的位子。年老者和辈分高的人坐西方,晚辈和小孩坐东方。年长者和辈分高的人是主,晚辈和小孩是从。尊长者少而晚辈多,尊长者不能有两个,晚辈可以有很多。向西扩建住宅,增加了尊长者而没有增加晚辈,上面出现两个尊长者而下面晚辈却很少,从礼义上说是不妥当的,所以称之为不吉利。不吉利,就是不适宜。对于礼义不适宜,并没有什么凶险。用什么来证明它呢?坟墓,是埋葬死人的地方;田地,是人们获取饮食的地方;住宅,是人们居住的地方。三方面对于人来说,吉凶应该相等。向西扩建住房不吉利,向西扩建坟墓和田地,却不讲不吉利。坟墓,是死人居住的地方,因而忽略不予重视。田地,不是人居住的地方,所以不设立尊卑次序。住宅,是老少共同居住的地方,是应该特别重视和格外留意的,怎么可以不忌讳它呢?因此礼义上对住宅规定得很周详,对于田地和坟墓就规定得比较简略了。
【原文】
68·4二曰讳被刑为徒,不上丘墓。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问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讳;受禁行者,亦不要其忌,连相放效,或至于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侧,不敢临葬,甚失至于不行吊伤,见佗人之柩。夫徒,善人也,被刑谓之徒。丘墓之上,二亲也,死亡谓之先(11)。宅与墓何别?亲与先何异?如以徒被刑,先人责之,则不宜入宅与亲相见。如徒不得与死人相见(12),则亲死在堂,不得哭柩。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则徒不得上山陵(13)。世俗禁之,执据何义?
【注释】
被刑:指受肉刑。徒:罚作苦役的囚犯。被刑为徒:指受过肉刑并罚作苦役的人。丘墓:并列复合词,丘与墓都指坟墓。不上丘墓:司马迁《报任安书》:“亦何面目复上父母丘墓乎?”据此知被刑不上丘墓,自西汉时已如此。《太平御览》六百四十二引《风俗通义》:“徒不上墓。俗说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凶。凡祭祀者,孝子致斋贵馨香,如亲存时也。见子被刑,心有恻怆,缘生事死,恐神明不歆,家当不上墓尔。”
要:伦明录杨校宋本作“晓”,当据以改正。
放(fǎng仿):通“仿”。
于:递修本作“子”,应据以改正。
临葬:面临下葬。
甚:当为“其”字之误。吊伤:祭奠死者或慰问丧家。“伤”当为“丧”,伤不得言吊。佗:同“他”。柩:装有尸体的棺材。
“善”疑应作“辠”,形近而误。辠:同“罪”。
二亲:父母双亲。
(11)先:自称死去的父母。父死称“先考”,母死称“先妣”。《尔雅·释亲第四》:“父为考,母为妣。”
(12)据下文“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如”字下应有“以”字。
(13)山陵:帝王的陵墓。上山陵:指给帝王修筑陵墓。
【译文】
二是忌讳曾受过肉刑罚作苦役的人,不得上坟墓扫祭。只知道不能这样做,却不明白不能这样做的道理。问那些禁止这样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讳;被禁止这样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讳。一个个相互仿效,甚至有的儿子受了刑罚,父母死了,不能送葬,或者到了墓傍,也不敢面临下葬。这种错误甚至发展到不去吊丧,不敢见别人的灵柩。囚徒,是罪人,受过肉刑以后才称他为“徒”。坟墓里面埋葬的是父母,父母死亡就称为“先”。住宅和坟墓有什么区别呢?活着的双亲与死去的双亲有什么不同呢?如果因为囚犯受过肉刑,祖先责怪他,那么就不适宜进入住宅与父母相见。如果因为刑徒不允许与死人相见,那么父母死在堂上,就不允许在灵柩边哭泣。如果因为刑徒不允许上坟墓祭扫,那么刑徒也不允许修筑陵墓。世间习俗禁止这样做,依据什么道理呢?
【原文】
68·5实说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义,义理之讳,非凶恶之忌也。徒用心以为先祖全而生之,子孙亦当全而归之。故曾子有疾,召门弟子曰:“开予足,开予手,而今而后,吾知免夫,小子!”曾子重慎,临绝效全,喜免毁伤之祸也。孔子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弗敢毁伤。”孝者怕入刑辟,刻画身体,毁伤发肤,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负刑辱,深自刻责,故不升墓祀于先。古礼庙祭(11),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惭负先人,一义也。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处。祭祀之礼,齐戒洁清(12),重之至也。今已被刑,刑残之人,不宜与祭供侍先人,卑谦谨敬,退让自贱之意也。缘先祖之意(13),见子孙被刑,恻怛憯伤(14),恐其临祀,不忍歆享(15),故不上墓,二义也。
【注释】
全:完好无缺。
曾子:曾参。参见2·2注(18)。有疾:生病。这里指病重将死。
开:《论语·泰伯》作“启”。王充避汉景帝刘启讳而改。意思是掀开被子看。《论语·泰伯》郑注:“曾子以为受身体于父母,不敢毁伤之,故使弟子开衾而视之也。”免:指身体免于毁伤。
小子:对门徒的称呼。引文见《论语·泰伯》。
临绝效全:临终时检验身体发肤完好无损。
这句话引自《孝经·开宗明义》,意即孝道最基本的要求。
怕:通“迫”。入:遭受。
毁伤发肤:指受髡(kūn坤)刑或黥(qíng情)刑,被剃去头发或在脸上刺字。泊:通“薄”。
(11)庙祭:在祖庙中祭祀祖先。
(12)齐:通“斋”。齐戒:参见26。31注。
(13)缘:推测。
(14)恻怛(cèdá策达):非常悲伤。憯:同“惨”。
(15)歆(xīn欣):指祭祀时,神灵祖先享受供品的香气。
【译文】
依据事实解释它的道理,刑徒不能上坟墓有两层含义,是出于礼义道理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避。刑徒这样做的用意是认为祖先完整无缺地把子孙生下来,子孙也应当完整无缺地回到祖先那儿去。所以曾子有病,就召集他的门徒说:“掀开被子看看我的脚,看看我的手,从今以后,我知道我的身体可以免于毁坏损伤了,弟子们!”曾子特别慎重,临死时仍要检查身体是否完整,很高兴避免了毁坏损伤身体的祸殃。孔子说:“身体,毛发,肌肤,是父母授予的,不能够有一点毁坏损伤。”讲孝道的人被迫遭受刑罚,身体被刻画,毛发肌肤被毁坏损伤,这是由于道德差,行为恶劣,不谨慎所造成的。惭愧受到刑罚侮辱,深深地责备自己,所以不上坟墓在先考先妣面前祭祀。古代的礼仪是在祖庙中祭祀,现在的习俗是在坟墓上祭祀,所以刑徒不上坟墓,是内心感到惭愧对不起死去的父母,这是一层含义。坟墓,是鬼神居住的地方,也是鬼神接受祭祀的地方。祭祀的礼仪规定,要斋戒沐浴洁身,极为郑重其事。现在已经受刑,受刑而伤残的人,不适宜参与祭祀侍奉死去的父母,谦逊恭敬,退让于后是自认为卑贱的意思。推想先祖的心意,见到子孙受刑,悲伤心痛,担心自己来到祭祀之地,先祖不忍心享受祭供之物,所以刑徒不上坟墓,这是第二层含义。
【原文】
68·6昔太伯见王季有圣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之,入吴采药,断发文身,以随吴俗。太王薨,太伯还,王季辟主。太伯再让,王季不听。三让,曰:“吾之吴越,吴越之俗断发文身,吾刑余之人,不可为宗庙社稷之主。”王季知不可,权而受之。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为主之义也。是谓祭祀不可,非谓柩当葬,身不送也。
【注释】
太伯、王季:参见12·1注。
太王:即古公亶父。参见12·1注。意欲立之:古公亶父想立王季为继承人,以便将君位传给姬昌。按照奴隶主阶级的礼法,是应该立长子太伯为继承人,并由他的子孙世袭君位,故言“意欲”。《韩诗外传》十:“大王亶甫有子曰太伯、仲雍、季历。历有子曰昌。太伯知大王贤昌而欲季为后也。”
吴:古吴地,有今江苏、上海大部和安徽、浙江的一部分。
断发文身:参见58·12注。
薨:参见4·4注。
辟:通“避”。主:这里指主祭宗庙社稷的人,即君王。
越:古越地,约今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相邻部分地区。
刑余之人:这里指断发文身的人。
宗庙:君王祭祀祖先的地方。社:参见38·5注。稷:五谷神。社稷:参见28·36注。不可句:《谷梁传·昭公二十五年》:“何为不为君?曰:有天疾者,不入乎宗庙。”《古今乐錄》:“泰伯与虞仲俱去,被发文身变形,托为王采药。及闻古公卒,乃还发丧,哭于门外,示夷狄之人,不得入王庭。”
权:权变,变通。
【译文】
过去太伯见到王季有个圣明的儿子文王,知道太王想立王季为继承人,因此他便到吴地去采药,剪断自己的头发在身上刺上花纹,以便适应吴地的风俗。太王死后,太伯归来,王季就避开祭祀宗庙社稷的主位。太伯两次谦让,王季不听从。太伯第三次谦让说:“我到吴越两地去,吴越两地的风俗,是断发文身,我如受过肉刑残伤肢体的人,不可做主祭宗庙社稷的人。”王季知道无法推辞,就权变常礼,接受了王位。刑徒不能上丘墓,是太伯不做祭主的含义。这只是说不能主持祭祀,并不是说棺材入土时刑徒不该亲自去送葬。
【原文】
68·7葬死人,先祖痛;见刑人,先祖哀。权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尸,使先祖有知,痛尸哀形,何愧之有?如使无知,丘墓,田野也,何惭之有?惭愧先者,谓身体刑残,与人异也。古者用刑,形毁不全,乃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