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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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过十一人 更新:2022-12-23 20:23 字数:4846
(5)或难曰:以下是王充本人提出的责难。
(6)顺义之节:符合礼义的规定。
(7)党族:亲族。《礼记·坊记》:“睦于父母之党。”郑玄注:“党,犹亲也。”
(8)缪(miù谬):错误。|(lì利):同“戾”。违背。缪戾:错乱。
(9)复:指消除灾祸,恢复正常状况。
(10)尊:尊长,这里指土地神。
【译文】
按照《春秋》上说的道理,“发生水灾,应当在祭祀土地神的地方击鼓献上牲畜。”解释《春秋》的人说:“击鼓,就表示攻击土地神。”有人又说:“威胁土地神。”威胁也就是攻击了。阴胜过阳,就攻击土地神以此来消除水灾。有人责难说:攻击土地神这种说法,可以认为符合争胜负的道理,但是不能认为符合礼义的规定。君王把天当作父亲来侍奉,把地当作母亲来侍奉。母亲的亲族造成祸害,可以攻击母亲来消除祸害吗?由于政令违犯了正道,致使阴阳错乱的人,是君王。不责备自己以消除阴阳错乱所造成的灾祸,反而违背礼义冒犯尊长,天地怎么肯帮助他呢?如果大水伤害的是天,从不该以地害天的道理上,攻击土地神是可以的。现在大水伤害的是万物。万物与土地相比,是卑贱的。因灾害而冒犯最尊贵的土地之体,这是与道义相违反的。论述《春秋》的人,竟然不知道责难。
【原文】
46·2案雨出于山,流入于川,湛水之类,山川是矣。大水之灾,不攻山川。社,土也。五行之性(1),水土不同。以水为害而攻土,土胜水(2),攻社之义,毋乃如今世工匠之用椎凿也(3)?以椎击凿,令凿穿木。今倘攻土令厌水乎(4)?且夫攻社之义,以为攻阴之类也。甲为盗贼,伤害人民,甲在不亡,舍甲而攻乙之家,耐止甲乎?今雨者,水也。水在,不自攻水(5),而乃攻社。案天将雨,山先出云,云积为雨,雨流为水。然则山者,父母;水者,子弟也。重罪刑及族属,罪父母子弟乎?罪其朋徒乎?计山水与社,俱为雨类也,孰为亲者?社,土也,五行异气(6),相去远。
【注释】
(1)五行:参见14·3注(1)。
(2)土胜水:按照五行相胜的说法,土是克水的。
(3)椎:同“槌”。
(4)厌(yā压):通“压”。胜,克。
(5)水:此指水神。
(6)五行异气:五行中的五种物质,是属于不同的气构成的。
【译文】
考察雨是产生于深山之中,流入于河川里面,大水这类东西,是山川所造成的。大水的灾害产生,人们不攻击山川。社,是土地神。五行的性质,水与土是不相同的。因为大水造成灾害而攻击土地神,土是克水的,攻击土地神的道理,不就像当今世上的工匠使用槌子和凿子的道理一样吗?用槌子敲击凿子,使凿子穿进木头。现在如果说攻击土地神是想让它去克水吗?而且攻击土地神的理由,又把它说成是攻击阴的同类事物了。某甲成了盗贼,伤害人民,某甲还在没有逃跑,抛开某甲而去攻击某乙之家,能制止某甲盗窃吗?现在雨就是水。水还在,不去攻击水神,反倒去攻击土地神。考察天将要下雨,深山里先出现云,云聚集而变成雨,雨又流为水。这样,山就好比是父母;水就好比是子弟。犯了重罪的人受刑罚要牵连他的亲族,应该惩罚他的父母子弟吗?惩罚他的朋友徒弟吗?衡量山、水与土地神,同样属于两类,哪一个更亲近呢?社,是土地神,五行中水、土属于不同的气,性质相距很远,所以攻击土地神是没有道理的。
【原文】
46·3殷太戊(1),桑穀俱生(2),或曰高宗(3)。恐骇,侧身行道(4),思索先王之政(5),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6),明养老之义。桑穀消亡,享国长久(7)。此说者《春秋》所共闻也(8)。水灾与桑穀之变何以异?殷王改政,《春秋》攻社,道相违反,行之何从?周成王之时,天下雷雨(9),偃禾拔木,为害大矣。成王开金縢之书(10),求索行事(11),周公之功(12),执书以泣(13),遏雨止风,反禾(14),大木复起(15)。大雨、久湛,其实一也。成王改过,《春秋》攻社,两经二义(16),行之如何?
【注释】
(1)殷:朝代名。第十代商王盘庚从奄(今山东曲阜)迁到殷(今河南安阳小屯村)建都,因而商也被称为殷。太戊:商代君王。甲骨文作大戊、天戊。任用伊陟、巫咸治理国政。商代称为“太宗”。(2)桑穀俱生:参见7·5注(1)“桑穀之异”条。
(3)高宗:殷高宗。参见7·5庄(1)。
(4)侧身:倾侧身子,形容忧惧不安的样子。
(5)思索:此指考虑并努力实行。
(6)逸:隐遁。逸民:亦作“佚民”。遁世隐居的人。这几句话参见《论语·尧曰》。
(7)享国:统治国家。以上说法王充曾在本书《异虚篇》中加以批驳,可参见。
(8)当作“此说《春秋》者所共闻也”。上文“论《春秋》者,曾不知难”可证。
(9)下:当作“大”。形近而误。本书《感类篇》亦作“大”。雨可言下,雷不可言下。
(10)縢(féng滕):封缄。金縢:金属装束的匣子。金縢之书:传说有一次周武王病重,周公作册书祈祷祖先,请求代替武王去死,事后,史官把祷文藏在用金属封固的匣子里,因此叫“金縢之书”。后被收入《尚书·周书》中。
(11)行事:历年往事。
(12)“周”字前当有“见”字。本书《感类篇》:“见周公之功”可证。审上下文义,当补。见周公之功:指周成王从周公愿代替武王去死的祷文中看见了周公的功绩。(13)执书以泣:武王死后,成王继位,周公摄政。三监散布流言,中伤周公,勾结殷商遗民背叛王室,周公东征,平定了叛乱,成王仍然怀疑周公。后来见到金縢之书,翻然觉悟,出郊亲迎周公。(14)反禾:指倒伏的禾苗又恢复原状。
(15)复起:指被连根拔掉的大树又复立起来。以上事参见《尚书·金縢》,王充曾在本书《感类篇》中加以批驳。
(16)两经:指《尚书》和《春秋》二书。
【译文】
殷代太戊在位时,桑树穀树忽然一齐生长在宫廷中。有人说此事发生在殷高宗的时候。殷高宗惊恐害怕,惶惶不安地执行天道,思索执行先王的政治,复兴灭亡了的国家,接续断绝了的贵族世家,起用被遗落了的隐士,发扬奉养老人的道理,桑树穀树就消失了,国家就长治久安。这是解释《春秋》的人所共同知道的事情。水灾与桑树穀树的变异有什么区别呢?殷王改变政治,《春秋》上攻击土地神,与道理相违反,应当遵循哪一种做法呢?周成王的时候,天降大雷雨,禾苗倒伏大树被连根拔起,造成的灾害很大。周成王打开金縢之书,搜寻历年往事,看见了周公的功绩,手捧周公祈祷的册书流泪悔过,遏止住了风雨,禾苗复原,大树又立了起来。大雨和长久的水灾,其实是一回事。周成王改正过错,《春秋》上攻击土地神,两种经书两种说法,按照哪一种说法执行呢?
【原文】
46·4月令之家(1),虫食谷稼,取虫所类象之吏(2),笞击僇辱(3),以灭其变。实论者谓之未必真是(4),然而为之,厌合人意(5)。今致雨者,政也,吏也,不变其政,不罪其吏,而徒攻社,能何复塞(6)?苟以为当攻其类,众阴之精,月也。方诸乡月(7),水自下来。月离于毕(8),出房北道,希有不雨。月中之兽,兔、蟾蜍也(9)。其类在地,螺与蚄也(10)。月毁于天(11),螺蚄舀缺(12),同类明矣。雨久不霁(13),攻阴之类,宜捕斩兔、蟾蜍,椎被螺蚄(14),为其得实(15)。蝗虫时至,或飞或集。所集之地,谷草枯索(16)。吏卒部民(17),堑道作坎(18),榜驱内于堑坎(19),杷蝗积聚以千斛数(20)。正攻蝗之身(21),蝗犹不止,况徒攻阴之类,雨安肯霁?
【注释】
(1)月令:一年十二个月的节气时令。月令之家:用阴阳五行解释节气时令的人。
(2)取:捉取。虫所类象之吏:虫所象征的官吏。如红头的虫象征武官,黑头的虫象征文官。参见本书《商虫篇》。
(3)笞《chī吃》:用鞭子或板子打。僇(lù路):污辱。
(4)实论者:据实论事的人。这里指王充自己。
(5)厌:通“餍”。满足。厌合:满足迎合。
(6)能何:犹云“何能”,即言不能。
(7)方诸:古代在月光下承接露水用的器具。乡:通“向”。《淮南子·天文训》:“月者,阴之宗也。故方诸见月,则津而为水。”高注:“方诸,阴燧,大蛤也。熟摩令热,月盛时以向月下,则水生,以铜盘受之,下水数滴。”
(8)毕:毕宿。参见45·2注(4)。
(9)蟾(chán缠)蜍(chú除):癞蛤蟆。中国古代传说月中有蟾蜍。
(10)蚄:“蚌”的异文。
(11)毁:亏损,亏缺。
(12)舀:当是“拧弊种蟆E‘陷通用,当改。拧▁ián现)缺:消减。蚄拧保翰渭?0·5注(9)“螺消于渊”条。
(13)霁(jì际):雨止,天放晴。
(14)被:据十五卷本应作“破”。“椎破”与“捕斩”对文。
(15)为其得实:当作“为得其实”,本书常语。章录杨校宋本作“为得其实”,不误。
(16)索:尽。
(17)部民:当地的老百姓。
(18)堑(qián欠)道:在道路上挖濠沟。坎:坑穴。
(19)榜:笞,扑打。内(nà纳):通“纳”。
(20)杷(pá爬):耙。斛(hú胡):古代容量单位。汉代以十斗为一斛。
(21)正:直接。
【译文】
按照“月令之家”的说法,害虫吃谷禾庄稼,就捕捉害虫所象征的官吏,加以鞭打污辱,用这种办法去消灭虫害。据实论事的人认为这种做法不一定真能起作用,然而这样做了,可以满足迎合人们的心愿。现在招致久雨的原因在于政治和官吏本身,不改变这种政治,不惩罚那些官吏,而仅仅去攻击土地神,怎么能够消除和制止久雨呢?假如认为应当攻击它的同类,那么所有阴类事物的精华是月亮。用方诸向着月亮,露水自然会下来。月亮靠近毕宿,出入于房星北边一道,很少有不下雨的。月亮中的动物,是兔子和蟾蜍。它们在地下的同类,是螺和蚌。月亮在天空亏缺之时,螺蚌肉也会缩小,它们同属一类是很明白的。雨下了很久天不放晴,攻击属于阴物的同类,就应当捕捉斩杀兔子和蟾蜍,槌破螺蚌的壳,这才符合它的道理。蝗虫经常出现,或飞舞或聚落。蝗虫聚落的地方,谷草全部枯败。官吏差役和当地的老百姓,在路上挖濠沟掏坑穴,扑打驱赶蝗虫到濠沟坑穴里,把蝗虫耙在一起堆集之多要以千斛来计算,直接攻击蝗虫本身,蝗灾还不能制止,何况仅仅去攻击阴类事物,雨怎么能够停止呢?
【原文】
46·5《尚书大传》曰(1):“烟氛郊社不修(2),山川不祝(3),风雨不时(4),霜雪不降,责于天公(5)。臣多弑主(6),。。多杀宗(7),五品不训(8),责于人公(9)。城郭不缮(10),沟池不修,水泉不隆(11),水为民害,责于地公(12)。”王者三公,各有所主(13);诸侯卿大夫(14),各有分职。大水不责卿大夫,而击鼓攻社,何知不然?鲁国失礼,孔子作经,表以为戒也(15)。公羊高不能实(16),董仲舒不能定(17),故攻社之义,至今复行之。使高尚生,仲舒未死,将难之曰(18):久雨湛水溢,谁致之者?使人君也,宜改政易行,以复塞之;如人臣也,宜罪其人,以过解天(19)。如非君臣,阴阳之气偶时运也,击鼓攻社,而何救止(20)。
【注释】
(1)《尚书大传》:解释《尚书》的书。旧题西汉伏生撰,可能是伏生弟子张生、欧阳生或更后的博士们杂录所闻而成。其中除《洪范五行传》首尾完备外,其余各卷只存佚文。清代陈寿祺有辑本,凡四卷,补遗一卷。
(2)烟氛:烟火气。指古代祭天地时烧柴火和祭品的一种仪式。郊社:古代冬至祭天叫“郊”;夏至祭地叫“社”。修:治。
(3)祝:疑为“祀”之形误。杨慎《丹铅总录》二十六“琐语类”引《尚书大传》亦作“山川不祀”,可证。
(4)不时:不合时节,失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