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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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儿 更新:2022-08-16 20:33 字数:4703
承继遗产者致富之机会为少。虽然如此,在这种社会中,穷人毕竟有致富的可能。自由竞争制度系建立于想获致财富的人身上。而非建立于权势之上。(译者按:这一点重要之至。因为,在以政治目标来支配经济发展的地区,有权有势斯有财有富,无权无势斯无财无富。因此,在这类地区,一人如不循权势之路,则无论如何克勤克俭,亦必不能致富,甚至无隔宿之粮,度过着寄蜉蝣于天地的无根生涯。)同时,在自由社会,没有人能阻止谁发财致富。今日有许多人不知失去自由之滋味为何,因此,也就常常忽略一项事实,即是,在西方自由国家,一个收入不丰且又技术欠佳的工人,其得以自由处理其生活之自由,较之收入远为丰厚的苏俄经理为大。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这个工人如要改变行业,或迁地居住,或表示何种意见,或以何种方式消磨其闲暇,凡此等等,都没有限制与障碍。他个人人身之安全和自由没有危险,没有任何人藉着暴力来强制他做些什么。(译者按:做一个人最起码须要这些自由,否则至多不过等于动物园里的猴子。)
二
有人以为因私有财产而获致的收入废止了,各种不同的人收入上的差异依然保持原状,那末大多数社会主义者所抱持的社会正义理想便可实现。然而,这些人却忘记了一项事实,即,将一切私有财产转变为政府财产时,政府底行动在实际上便决定着大家一切其他的收入。这样一来,我们就是将“生活权利”交给政府了。(这是“完全缴械”!——海光)
我们如果以为政府底那些权力不过就是我们所授予的那些权力,那末便大错而特错,我们必须明白,政府底权力乃系新产生来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在一自由竞争的社会,是任何人所不曾掌握的。吾人需知,只要财产为各个人分别享有,则谁都不能具有决定的力量来决定某人该收入多少,决定谁底社会地位该如何。在自由社会,一个雇主,除非肯出比任何人较多的价钱,否则没有人愿意跟着他干一辈子。(但是,在现代极权统治下,政府是唯一的雇主。于是,你只有两条路可走:跟着他干一辈子;或者,死亡。——译者)
我们这一代有许许多多人竟忘记了私有财产制度系保障个人自由之最重要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保障了有财产者底个人自由而且也保障着穷人底个人自由。之所以如此,因为,生产资具分别为许多人所保有,而且各人独立从事生产,没有谁能完全支配谁,于是各个人得以自行决定谋生之道。穷人也可以生息于这些空隙之间。(译者按:海耶克教授之所言,实关联乎人生底根本问题。财产私有,不仅为个人生活之所资,且为保障人格、气节、志趣、兴味、情操底必须条件。陶渊明之所以能赋“归去来”辞,之所以能不为“五斗米折腰”,因他尚有“将芜”之“田园”。今日中国非全无陶渊明,但几无将芜之田园,于是,不得不在拗逆志趣与夫大打折扣之条件下苟延残生。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高调“精神文化”,虽至地老天荒,亦必无人理睬。那些不懂得怎样思考现代问题的玄谈“心性”流者,可以少息矣!)反之,如果所有的生产资具都归一人控制,那末,无论此君在名义上是否代表整个“社会”或系一大独裁者,只要他操有这种权力,便可以对吾人施行全面的控制。(这真是经验之谈——译者)
自昔至今,少数极端分子,或宗教信仰者,虽家无恒产,可是,其志同道合者如富有资财,能照顾彼等所享有的自由,常较他们只在名义上系社会财富之所有者为大。这类事实,无人可以置疑。(译者按:苏俄之类的极权地区,工人只是财富在名义上的所有者。马林可夫及高级党要为财富在实际上的所有者。结果,尽义务的是工人;享权利的是马林可夫及高级党要。)在自由社会,一个百万富翁,即使是我们的邻居或雇主,他们对我们底支配力一定远较那握有政府镇压权力的人为小,远较那能详细规定我们生活与工作细节的人为小。吾人须知,一个财富比较发生力量的世界,较之一个人握有权力即能财富的世界,毕竟要好得多。(译者按:这真是真知灼见。谋致财富,固难免诈欺与投机取巧之事,但是,大致说来,究竟要凭真实本领,才智,与毅力。洛克菲勒,卡尼基,和福特之财,除共党以外,无人能说系“不义之财”。然而,在能藉政治权力而取得财富的地区,权力者常可拿财富作为政治诱饵。这么一来,不特耗竭社会财力,且政治圈子里所诱聚的,很少不是趋饵之虾的。于是,反淘汰作用发生,社会被拖紧向下沉沦,以至于不可救药。)
伊斯脱曼(Max Eastman)是一位卓越的老共产主义者。他重新发现了这类事实。这真是可悲的。不过,同时也令人欢欣鼓舞。他说: “照我现在看来,这似乎是一件显而易见的事——虽然,我得到这项结论,已属太迟——私有财产制度乃给人带来有限的自由与平等之一主要制度。马克思希望藉着消灭私有财产而无限获致自由与平等。真够奇怪的,马克思是看出这个问题的第一个人。他首先告诉我们,叫我们往后看。他说,私有资本制度之演进以及与之俱来的自由市场曾经是我们一切民主式的自由之先决条件。可是,他却从来不向前看。如果他所说的不差,那末,设若废除了自由市场,则这些自由便会一起消失。”
三
有些赞成计划经济的人说,我们并没有何种理由要计划者来替我们决定个人底收入。计划者在决定各种不同的人究竟应该分得国家岁入之多少时,会遭遇到社会性的和政治性的种种困难。面对这种种显而易见的事实,即令是最顽固的计划者,在行使其权力来处理这类问题时,也必感到棘手,以至踌躇不前。所以,认识个中困难的人,也许毋宁只将计划之事行之于生产方面,只期藉计划生产来实现“工业之合理的组织”;而将分配收入之事尽可能地委诸社会力量。虽然,欲管制工业而不影响分配乃不可能之事,而且没有计划者愿意将分配之事完全委诸自由市场;可是,尽管如此,他们也许只看到分配符合公平原则时,消除了极端不公平之事,他们却不知道,这么一来,在社会内部会造成特殊人物的。
我们已经稔知,一切经济现象系彼此密切关联着的。既然如此,计划者极不易将计划之事刚好做得适可而止。自由市场底功能一旦因计划而受到某种程度以上的阻障,计划者为了其计划行得通,便不得不扩大其统治范围,一直到无所不包为止。
在一个受管制的计划社会之中,一旦大家普遍认识个人地位不是被制度底力量所决定,同时,又非由许多人自由竞争所致,而是由实行管制的官方精心刻意谋划所造成,那末,一般人对于他们在社会所处地位的态度必随之而变。这么一来,社会上一定常常发生不平等的事。这些不平等的事,在身受者看来,是不公正的。于是,失望之事,遂与日俱增。在这样的社会,善良的人,常得无妄之灾。(译者按:在受管制的地区如苏俄者,这类结果之发生,真可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因为,在这类空间,“效忠(offer servitude)”权力之泉源为人生第一要务,犹如“德意志高于一切”然。这样一来,无心无肝而有效有忠者,则常爬到大家肩上。所以,在共产制度统治之下,大学未卒业者可当大学校长,高级中学课程没有读完者可以向大学教授作“哲学”训话。凡此等等,不能视作怪事。因为,行一党制度的地区,常常发生这类现象。权力即是一切,遑论知识?)
无疑,在人类社会中,不平等之事在所难免。如果不平等之事系出于社会因素所致,而非出于人为的计划,则对于个人尊严打击尚小。在一自由竞争社会,如任一公司对一个人不再雇佣或不能给他较佳的职务,这对他并非轻视,亦不冒犯其尊严。同时,在自由社会中,有比在中央管制制度里较佳之方法来防制失业之厄。失业之事,如在一计划的社会中发生,则远较在自由社会中所发生者情况恶劣。吾人须知,在一计划的社会中,个人所决定者并非他是否需要某个特殊职务,而系他对于任何职业是否配得上,并且他怎样才有用。(亦如一零件是否配得上一部机器然——译者)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怎样,全由别人来决定。(人生至此地步,辛酸极矣!——译者)
当任何人对可以打击他的苦难低头时,有时甚至欲向苦难低头,亦不可得。因此类苦难乃官方造成者。此类苦难,如果我们不能远离它,则其为害也势必靡有止境。如果我们被束缚于一地,并且屈从高高在上者之意志,则其为害亦势靡有止境。如果大家意识到大家之苦难系出于人为精心刻意策划所致,则不满之情,势必与日俱增。(译者按:类似苏俄之地区之苦难,十之八九皆非必要,而系出于握权者人为的策划所致。然而,人众即或不满,亦莫可如何,因为在现代统治技术之下,人众不满之情,只似地下水,不能汇合成为江河。)吾人必须明了,如果经济问题或社会问题之解决全靠行使镇压权力,则所谓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无一而非政治问题。(这真是一针见血之论。极权地区之以苏俄为典型者,内部如有问题,归根究底只算作一个问题,即是政治问题:举凡教育问题,文化问题,思想问题,土地问题,宗教问题,无一不被看作政治问题,因而无一不以政治为基本着眼点而解决之。这就是泛政治主义。泛政治主义是了解极权统治的一锁匙。——译者)
四
在俄国苏维埃统治初期,俄国人之间流传这个笑柄:“谁来管,谁被管?”我相信这个有名的成语是列宁自己介绍到俄国来的。当时的俄国人藉着这个笑柄来总括所谓“社会主义的社会”里的一般问题:谁替谁计划?谁指导并且支配谁?谁规定一般人底生活方式?谁应该负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在苏俄,成为只能由最高权力单独解决的中心问题。进来,有位美国习政治的学生,把列宁所用的这一成语扩大说,一切从事计划的政府所面对的问题就是:“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并且怎样得到”一切政府都可能影响不同的人民之相对地位。在任何制度之下,我们底生活很少不受政府行动之影响的。不过从事计划的政府为尤甚。
在统制经济之下,承担起统制经济事项的政府,有一项最关切要的问题,即是必须运用其权力来实现公平分配的理想。但是,他怎样运用这种权力?他依据什么原则来运用?对于因此而可能引起的重要问题,他能否切实解答?是否有一种价值标准能使有思想的人赞同?他所定价值标准是否能证明社会新阶层制度的合理?并且是否可能满足公平分配之要求?
照社会主义者看来,只有一条普遍原则,只有一条简单的规律,可以确定地解答所有的这些问题,即是:平等,一切个人在所有藉人为管制而形成的那些条件上完全而且绝对平等。这条原则,是否能够付诸实行。这一问题我们且不讨论。我们现在所要表明的是,如果大家都认为这条原则是可以接受的,那末便对“公平分配”这一模糊概念可以得到一个清楚明白的意义,而且从事计划者也可以得到一个确定的指导原则。但是,一般人却不认为这种机械式的平等是要得到的。自古至今,凡以实现完全的平等为目标的社会主义运动,从未得到实质的支持。
我们所有的公平标准,是从我们已知的自由竞争范围内衍生出来的。一旦自由竞争制度消灭了,这些标准便立即随之而消失。我们所谓的公平价格,公平的工资,或为习俗的价格与工资,或为大家依据过去经验而希望得到的酬报。如果没有独占式的剥削存在,这样的价格或工资也会存在的。
从事计划的官方,必须决定何者为公平价格,何者为公正的工资。如果计划者决定少数建筑师或制表工人为必需者,而他可以雇到愿得较低酬报者,那么较低工资即为“公正”的工资。在决定不同的工作之相对的重要性时,计划者又得决定不同的集体与个人之相对的重要性。他如不愿只把人当作工具,那末他就得考虑这些后果,并且有意来平衡不同的结果之重要性。这么一来,计划之事便无可避免地直接控制着各种各色的人之生活状况。计划的方式又会影响到各个人之相对地位。其影响到各个人之相对地位,无异于影响各个不同的职业团体之间的相对地位。
五
只要社会主义一天在一个有限的和同质的团体中发生激动作用,上述困难还不致引起公开的冲突。只有当社会主义的政策在实际上?